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金重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函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