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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原附民字第 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訴訟代理人 曾君傑被 告 潘雲凱

林璋賢

謝浩威

蔡柏翔

蔡嘉群

李懷祖

游添貴

陳聖澤

張政繁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0號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賴政豪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