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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原附民字第 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1號原 告 蔡崴任(原名:蔡崴翔)被 告 古士珏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訴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蔡崴翔與被告古士珏間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張谷瑛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