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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單禁沒字第 6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0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馮偉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馮偉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5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再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違禁物,此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末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5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上開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 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FN廠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民國112年4月26日刑鑑字第1120009609號鑑定書附卷可參,是認上開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具殺傷力而確係違禁物無訛,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鄧鈞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