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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單聲沒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SULASTRI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34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雞腸壹包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SULASTRI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48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9月16日確定,112年9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本件扣案之雞腸1包,係被告自印尼輸入我國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字卷第32頁),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0年10月29日防檢竹動字第1101559440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年6月30日北遞移字第1100102558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搜索筆錄及貨物照片在卷可稽,依卷內資料亦查無扣案物業經主管機關先行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沒入之情。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維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附件:

裁判日期:2024-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