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DINH THI NINH(中譯:丁氏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DINH THI NINH(丁氏寧)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78號緩起訴處分確定,迄於民國113年4月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然扣案雞爪製品11.9 公斤及鴨爪製品9.5公斤,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前項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犯行,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迄於113年4月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乙節,固有該案緩起訴書、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之函文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然聲請人所請應沒收之物,因屬易腐檢疫物,業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依法沒入並予以銷燬,此有該關以113年5月10日北普竹字第1131030233號函覆本院明確(見本院卷第19頁)。本件聲請沒收之物,既經銷燬不存,自無從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