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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單聲沒字第 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昊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5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022號、113年執他字第1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昊穎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025號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代號AW000-H112281少年(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2556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前開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025號向本院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2556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攝錄告訴人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所用,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4-1

6、117-118頁),自均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珊慧附表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一 手機1支 型號:ASUS X00QD,IMEI碼:000000000000000,無SIM卡 二 針孔攝影機2台 廠牌:FHD WiFi CAM

裁判日期:202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