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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審簡上附民字第 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36號原 告 鄭淨儒被 告 程澤皓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3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鄭靜儒」應更正為「鄭淨儒」。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3年2月22日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36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文字有誤寫,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旻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