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34號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葉家瑄律師被 告 謝德驊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