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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審簡字第 107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107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沛橙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0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3年度審易字第67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乙○○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九條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外,並就證據名稱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及同法第19條之違反保護令罪;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之違反保護令罪。

(二)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係以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基此構成要件之定義,同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罪即具有集合犯之性質。查被告於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1、2所示之時間,反覆傳送附表二編號1、2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予告訴人,所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犯行顯係基於同一犯意,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以一罪論處。

(三)接續犯:被告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多次傳送電子郵件予甲 ,騷擾甲 ,而違反保護令之行為係於相近時間密切為之,且犯罪目的、所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為接續犯。

(四)想像競合犯: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同法第19條之違反保護令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違反保護令罪處斷。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控制自己之言行,合法處理其感情問題,而對甲 為跟蹤騷擾行為,經本院核發保護令,猶漠視保護令規定之禁止行為,持續對甲

實行騷擾並違反保護令行為,而影響告訴人日常生活,殊值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所為騷擾、違反保護令行為情狀,併考量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所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盧祐涵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志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

違反法院依第1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501號被 告 乙○○ 女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7樓之1居桃園市○○區○○路0號(25220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對代號AW000-K112202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甲 )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以112年度跟護字第7號核發跟蹤騷擾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乙○○不得對甲 為附表一所示本案保護令內容之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詎乙○○於知悉並收受本案保護令內容後,基於跟蹤騷擾及違反本案保護令之接續犯意,反覆、持續違反甲 意願,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電子郵件傳送如附表所示之郵件(下稱本案郵件),對甲 以電子通訊進行干擾,使甲 在其位於臺北市(住址詳卷)住處收受上開訊息,使甲 心生畏怖,足以影響甲 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而以此方式對甲 跟蹤騷擾行為及違反本案保護令得逞。嗣經甲 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警詢時、偵查中供述 1.被告坦承收受並知悉本案保護令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 2.被告坦承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傳送本案郵件給甲 ,且以上開方式對甲 以電子通訊進行干擾及騷擾等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甲 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證 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二所示之 時間,傳送本案訊息及影片給甲 ,且以上開方式對甲 為跟蹤騷擾行為及違反本案保護令等事實。 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跟護字第7號保護令 證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2年8月8日核發保護令,禁止被告不得對告訴人為附表一所示保護令內容之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等事實。 4 本案電子郵件截圖3張 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二所示之 時間,傳送本案訊息及影片給甲 之事實。

二、核被告乙○○於附表二編號1、2所為,均係涉嫌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及同法第19條違反保護令等罪嫌。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違反保護令罪處斷。核被告於附表二編號3所為,係涉嫌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違反保護令罪嫌。又被告所為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行為,係出於同一騷擾之目的,且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行為應有反覆性及持續性,請論以接續犯。至告訴人甲 另提告被告於附表三編號1、2之時間,傳送附表三編號1、2之電子郵件,亦涉嫌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及同法第19條違反保護令等罪嫌,惟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辯稱上開電子郵件均因錯誤鍵入收件人,並非基於違反本案保護令或跟蹤騷擾之犯意而寄送等語,且觀諸該等信件之郵件稱謂、郵件內容均與工作相關,並未提及告訴人,亦與性或性別有關,尚難認與上開罪責之構成要件相符,惟此部分與前開起訴之部分,均屬接續行為之實質上一罪,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盧 祐 涵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黎 佳 鑫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違反法院依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跟護字第7號保護令 (右列所稱相對人即本案被告乙○○;聲請人即為本案告訴人甲 ) 一、相對人不得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聲請人行蹤。 二、相對人不得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聲請人之住居所地址及工作場所地址(相關地址詳如附表所示)。 三、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相對人不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設備,對聲請人進行干擾。 五、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相對人不得向聲請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相對人不得濫用聲請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九、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200公尺:聲請人之住居所地址及工作場所地址(地址詳如附表所示)。 十、禁止相對人查閱聲請人戶籍資料。 十一、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內容 是否提告 1 112年12月6日10時12分許 ○○(即甲 ):寒冷的冬天裡,我希望這封信能夠為你帶來一絲溫暖和歡樂,我深知過去我們之間可能發生了一些誤會和曲折,完全理解被厭倦的原因,太多壓力跟負面,完全不是妳的問題,過去我很冒然的說出一些事,非常不妥,既衝動也缺乏藝術,我對妳不熟,妳也沒來得及認識我,希望我自己忘記這些愚蠢的事,也希望妳。光是表達情感這件事,對妳本就是一種巨大的衝擊,現在你不在我心上,就是我崇拜的一個對象。已經過去的事,我現在想來很羞恥後悔,完全的想要消磁這一段。從自我介紹開始。重新認識。我理解你喜歡保持一些獨處的時間,我完全尊重你的空間。如果有任何需要麻煩或分享,我總是在這裡。不用擔心,我理解你的感受跟需求,不喜歡社交,因為我也是生活中總有種種的波折和挑戰,成熟跟堅強妳我各自都積攢了一些,不會用先前的態度與妳相處,不會一直聯絡。像妳跟其它妳的朋友一樣,保持恰好妳舒適的距離。判決下來後,若妳的心情平和了,心裏的不安和恐懼缓和了,○○(即甲 ),妳可以跟我做朋友嗎?如果相處一點時間,真的還是太討厭了,慢漫淡出就好,我懂。那個網站真的不是我,我沒有具備那種能力,就跟我的手繪能力一樣…Wordpress真的很容易被攻擊,Believe me。 (手繪圖片1張) 兩個人比一個人強~走吧,去拿寶藏!還有點早,希望妳有個溫暖的冬天,美好的佳節,充滿力量的新年,順順利利,可可愛愛。 沛橙 提告 2 112年12月8日13時32分許 寒冷的冬天裡,我希望這封信能夠為你帶來一絲溫暖和歡樂,我深知過去我們之間可能發生了一些誤會和曲折,完全理解被厭倦的原因,太多壓力跟負面,完全不是妳的問題,過去我很冒然的說出一些事,非常不妥,既衝動也缺乏藝術,我對妳不熟,妳也沒來得及認識我,希望我自己忘記這些愚蠢的事,也希望妳。光是表達情感這件事,對妳本就是一種巨大的衝擊,現在你不在我心上,就是我崇拜的一個對象。已經過去的事,我現在想來很羞恥後悔,完全的想要消磁這一段。從自我介紹開始。重新認識。我理解你喜歡保持一些獨處的時間,我完全尊重你的空間。如果有任何需要麻煩或分享,我總是在這裡。不用擔心,我理解你的感受跟需求,不喜歡社交,因為我也是生活中總有種種的波折和挑戰,成熟跟堅強妳我各自都積攢了一些,不會用先前的態度與妳相處,不會一直聯絡。像妳跟其它妳的朋友一樣,保持恰好妳舒適的距離。判決下來後,若妳的心情平和了,心裏的不安和恐懼缓和了,○○(即甲 ),妳可以跟我做朋友嗎?如果相處一點時間,真的還是太討厭了,慢漫淡出就好,我懂。那個網站真的不是我,我沒有具備那種能力,就跟我的手繪能力一樣…Wordpress真的很容易被攻擊,Believe me。 (手繪圖片1張) 兩個人比一個人強~走吧,去拿寶藏!還有點早,希望妳有個溫暖的冬天,美好的佳節,充滿力量的新年,順順利利,可可愛愛。 沛橙 提告 3 112年12月9日13時33分許 上封我寫了什麼?沒有約妳,沒有要妳說話,我什麼都不敢寫。之前檢察官問我跟妳是什麼關係?我說:「我覺得是朋友,但她好像不覺得…」給我看一整本犯罪記錄(?我十秒鐘就還她了。她問我怎麼看這麼快?我跟她說,我相信妳不會作假。拒解和解也讓我很難過的,啊~原來… 昨天半夜警察又打給我了,我猜妳火速報警了對嗎?答應晚上會去警局。妳總是讓我好傷心,至少連「沒有朋友的空間」的話,所以妳好多了嗎?也希望是妳回覆,不是直接讓我去警局,擔心妳有沒有好多了?一段不知道是什麼的關係,大家都要清清楚楚的才好,溫和的我,也很希望被溫和對待。 未提告附表三編號 時間 內容 1 112年12月8日13時57分許 Sophia、戴Sir: 今旱與圖片授權窗口確認,rp000000-0000此圖片2型圖片的授權金為$150,370元,非買斷制。使用期限一年。請貴公司内部討論後告知使用與否 以利購買,謝謝! 順頌商祺。 2 112年12月8日15時23分許 戴Sir: 不建議偷用,除了貴公司要付高額罰金,我也會有連帶責任。如果貴公司只用一年以及只在這一次展覽中,建議撤換為無需授權金的圖庫公司,我再把需要的元素,自然的融入圖片中,這樣所需的費用,只需要3~5000元+我的服務費用(約$12000)。萬一被查到侵權,所償的費用依公司規模,會在10倍~50倍,且傷及商譽,太危險了。以上供貴公司參考。 順頌商祺。 沛橙<peicheng10000000llcom-於2023年12月8日週五下午2:18寫道:Sophia、戴Sir: 今早與圖片授權窗口確認,Hp000000-0000此圖片2型圖片的授權金為$150,370元,非買斷制。使用期限一年。請貴公司內部討論後告知使用與否,以利購買,謝謝! 順頌商祺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4-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