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審簡字第 12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簡字第128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閻道至選任辯護人 楊偉毓律師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沒收欄所示「已繳交國庫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及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廠牌:iPhone、含SIM卡壹張均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已繳交國庫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廠牌:iPhone、含SIM卡壹張、葉丞恩案卷資料均沒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理由三沒收欄(二)有關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部分,已明確記載扣案被告所有葉丞恩案卷資料,為被告供本件犯行使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等語,主文就此部分漏未記載,足認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主文沒收欄此部分有前述漏載之顯然錯誤,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就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沒收欄部分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子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等
裁判日期: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