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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審簡字第 277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277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尚翰選任辯護人 劉欣怡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968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851號),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尚翰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物品名稱」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第5行所載「1件長褲」,應更正為「2件長褲」;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尚翰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8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八家銀行之多次刷卡消費行為,其時間密接,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各論以接續犯。

(二)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6、7所為,同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三)被告所犯上開附表一編號2、6、7各犯行,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依一般社會通念,各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為,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有不該,應予責難,兼衡其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院認被告經此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緩刑3年諭知,以啟自新。再者,為使被告深切記取教訓,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倘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

(一)扣案之附表二編號1至10「物品名稱」欄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又扣案之附表二編號11至12「物品名稱」欄所示之APPLE MA

C MINI電腦1台及IPHONE14 Pro Max手機1支,係被告日常生活之用,並非專供犯罪使用,且非違禁物或應義務沒收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被告就起訴書附表各編號消費金額欄所示金額固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未經扣案,然因被告否認交易而向各銀行提出信用卡爭議交易聲明書,各銀行因而免予支付商家此部分費用,該財產利益已獲回復,而與已經實際發還無異,自無庸再執行該部分犯罪所得沒收,另就安泰銀行已支付商品費用部分,被告亦已繳納該期費用,有安泰銀行信用卡繳款通知書在卷可憑(見偵卷一第243、247頁),本案被告應無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劉忠霖提起公訴,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附表一:編號 發卡銀行 宣告刑 1 中國信託銀行 林尚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元大銀行 林尚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台新銀行 林尚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花旗銀行 林尚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華南銀行 林尚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聯邦銀行 林尚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安泰銀行 林尚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樂天銀行 林尚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drew house大學服 1件 2 drew house外套 4件 3 drew house襯衫 1件 4 drew house衣服 3件 5 drew house帽T 1件 6 drew house長褲 2件 7 drew house襪子 2包 8 drew house短褲 1件 9 drew house鑰匙圈 1個 10 pop mart 公仔 1個 11 APPLE MAC MINI電腦 1台 12 IPHONE14 Pro Max手機 1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0968號被 告 林尚翰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0樓居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江百易律師

劉欣怡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尚翰發現藉信用卡刷退機制購買國外商品,既能免付款又能保有商品,從事無本生意,竟萌生貪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明知並無付款意願,卻以下列方式濫用刷退機制免於付款,隨後再伺機上網轉賣所得商品牟利:

(一)依附表所示消費時間、網路商店、金額(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以其附表所示中國信託(簡稱中信,編號1至11)、元大(編號12至14)、台新國際(簡稱台新,編號15至16)、花旗(編號17至19)、華南(編號20至23)、聯邦(編號24至25)、安泰(編號26)、樂天(編號27)等商業銀行信用卡刷卡購買潮牌「drew house」商品,使各該發卡銀行誤信其持卡人信用,理應支付相關消費,遂同意其刷卡消費。

(二)迨取得網購商品後,旋以個人資料遭冒用盜刷信用卡為由,分別向以上發卡銀行申請退款,並簽立爭議帳款或交易聲明書,致各該發卡銀行持續陷於錯誤,同意免予支付附表所示金額。

(三)同時為配合部分發卡銀行要求報案紀錄,接續基於未指定犯人誣告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報案時間、地點所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下轄派出所,向受理案件員警報案虛構其遭人冒用身分盜刷信用卡消費附表編號14、25、26所示金額云云,未指定犯人而向受理員警提出誣告。

(四)嗣附表所示發卡銀行等察覺有異,發現受騙報案,為警循線追查,於112年7月20日上午7時許,持搜索票至林尚翰在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0室執行搜索,扣得drew house大學服、襯衫、帽T、短褲各1件及外套4件、衣服3件、1件長褲、襪子各2包、鑰匙圈1個;另有POP MART公仔1個、APPLE

Mac Mini桌上型電腦1個、iPhone 14 Pro Max手機1支等物而查獲全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發卡銀行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尚翰於警詢、偵訊時供述。 被告林尚翰固坦承其有為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51筆之消費金額等情,惟辯稱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銀行、元大銀行、台新銀行、花旗銀行、華南銀行、聯邦銀行、安泰銀行、樂天銀行並非告訴人而係告發人,因被告與如附表所示之商家,因商品瑕疵問題,無法透過退貨解決消費爭議,才會向如附表所示之銀行謊稱遭盜刷而達拒絕付款之目的云云。 2 1、中國信託銀行告訴代理人陳禹伸於警詢、偵訊時之指訴。 2、中國信託信用卡爭議帳款明細、購買商品資料。 3、通聯調閱登入IP申請人結果。 指證被告於附表所示110年11月間至112年4月間,向附表所示發卡銀行佯稱:個人資料遭冒用盜刷信用卡,且否認有為附表所示刷卡交易云云,並簽署爭議交易聲明書以為取信等事實。 3 1、元大銀行告訴代理人陳蓓琳於警詢、偵訊時之指訴。 2、元大銀行信用卡盜刷交易明細表、信用卡爭議交易聲明書、信用卡購買商品資料。 3、通聯調閱登入IP申請人結果。 4 1、台新銀行告訴代理人賴俊源於警詢、戴士強於偵訊時指訴。 2、台新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信用卡爭議帳款聲明書、購買商品資料。 3、通聯調閱登入IP申請人結果。 5 1、花旗銀行告訴代理人李誠益於警詢時之指訴。 2、花旗銀行客戶交易明細一覽表。 6 1、華南銀行告訴代理人黃昶民於警詢、偵訊時之指訴。 2、華南銀行交易明細表、信用卡爭議帳款聲明書。 7 1、聯邦銀行告訴代理人陳思樺於警詢時之指訴。 2、聯邦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爭議交易聲明書、信用卡購買商品資料。 8 1、安泰銀行告訴代理人林冠妤於警詢、偵訊時之指訴。 2、安泰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爭議交易聲明書、購買商品資料、國外商店回復安泰銀行商品已寄送到臺灣收件人之電子郵件紀錄。 3、通聯調閱登入IP申請人結果。 9 1、樂天銀行告訴代理人陳皓財於警詢、偵訊時之指訴。 2、樂天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爭議帳款聲明書。 10 集運商buyandship會員資料、訂單紀錄、IP紀錄、集運商buyandship提供IP申請人資料。 佐證被告購買附表所示商品,均送達其居所並簽收,顯與其所述信用卡被盜刷一情不符。 11 林尚翰居住地址遷徒紀錄、手機智慧分析資料。 12 犯罪事實一、(三)所示扣案物品及其查獲照片等。 證明被告使用之臉書帳號「Shang Hann Sean Lin」於臉書社團「Drewhouse 非凡台灣 交流買賣區」、「V Drew House Community-Taiwan #OOTD 穿搭/交流/買賣中」等社團中刊登販售「drew house」商標商品,與附表所示之銀行所提供被告否認交易商品為同一品項商品之事實。 13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及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東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3紙。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社派出所112年6月16日之調查筆錄 證明被告有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東社派出所報案謊稱其附表編號編號附表編號14、25、26之元大、聯邦、安泰等銀行信用卡遭冒名盜刷。

二、核被告林尚翰所為,係犯8次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3次同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誣告等罪嫌。又其:

(一)分別向附表所示8家發卡銀行謊稱謊稱有人盜刷信用卡,並簽立內容不實之信用卡爭議帳款聲明書,藉以免費購得商品,係各自為達到詐欺取財之同一目的,侵害法益相同,其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是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請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二)對元大、聯邦、安泰等銀行同時以一行為犯上開2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處。

(三)就不同發卡銀行所為之犯行間,彼此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四)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五)附表所示消費金額總和即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劉忠霖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依柔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附表:

編號 發卡銀行 信用卡號 消費時間 消費金額 特約商店名稱 (store name) 申請爭議交易時間 報案(誣告)時間/地點 1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11年01月01日 33,641.00 paypal 刷卡後不詳時間 卷內無報案紀錄 111年01月12日 111,347.00 paypal 刷卡後不詳時間 111年01月12日 113,674.00 paypal 刷卡後不詳時間 111年01月13日 78,767.00 paypal 刷卡後不詳時間 2 0000000000000000 111年01月04日 7,932.00 mountario.de 刷卡後不詳時間 3 0000000000000000 111年03月28日 21,115.00 drew house 刷卡後不詳時間 111年03月28日 21,287.00 drew house 刷卡後不詳時間 111年03月28日 23,295.00 drew house 刷卡後不詳時間 111年03月28日 32,509.00 drew house 刷卡後不詳時間 4 0000000000000000 111年04月28日 6,833.00 www.aliexpress.com 刷卡後不詳時間 5 0000000000000000 111年05月19日 18,138.00 pop mart hk ltd 刷卡後不詳時間 6 0000000000000000 111年05月26日 33,074.00 pop mart hk ltd 刷卡後不詳時間 7 0000000000000000 111年07月21日 12,842.00 globalE/drew house 刷卡後不詳時間 111年07月21日 36,437.00 globalE/drew house 刷卡後不詳時間 8 0000000000000000 111年07月23日 13,341.00 globalE/drew house 刷卡後不詳時間 9 0000000000000000 111年08月05日 21,472.00 sp-drew-warehouse 刷卡後不詳時間 10 0000000000000000 111年08月07日 44,116.00 sp-drew-warehouse 刷卡後不詳時間 11 0000000000000000 111年08月19日 11,616.00 sp yeezy gap 刷卡後不詳時間 111年08月19日 4,412.00 sp yeezy gap 刷卡後不詳時間 12 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9年10月30日 34,710.00 sp * drew house 110年10月31日 卷內無報案紀錄 13 0000000000000000 111年08月31日 9,461.00 the house of drew 111年09月01日 111年08月31日 7,538.00 sp yeezy gap 14 0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16日 13,555.00 sp drew house 111年12月22日 111年12月22日 19時29分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 111年12月17日 13,996.00 sp drew house 111年12月17日 12,304.00 sp drew house 15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11年04月22日 60,477.00 sp drew house 111年05月04日 卷內無報案紀錄 111年04月22日 31,704.00 sp drew house 111年04月23日 48,286.00 sp drew house 16 0000000000000000 111年07月21日 40,173.00 globalE/drew house 111年07月28日 17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11年05月28日 32,583.00 taobao.com 111年05月29日 卷內無報案紀錄 18 0000000000000000 111年07月21日 3,911.00 globalE/drew house 111年07月25日 111年07月25日 26,614.00 globalE/drew house 19 0000000000000000 111年07月26日 40,093.00 globalE/drew house 111年08月10日 20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11年03月28日 11,698.00 stock 111年03月29日 卷內無報案紀錄 111年03月28日 7,206.00 drew house 21 0000000000000000 111年05月19日 44,272.00 sp drew house 111年05月25日 22 0000000000000000 111年08月09日 9,011.00 sp drew-warehouse 111年08月16日 23 0000000000000000 111年08月08日 7,422.00 sp yeezy gap 111年08月19日 111年08月11日 6,891.00 global the house of d 111年08月12日 5,993.00 global the house of d 24 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10年11月30日 18,038.38 paypal *NSNAPPARELC 111年02月09日 卷內無報案紀錄 111年01月08日 139,718.79 paypal *NSNAPPARELC 111年01月09日 127,646.38 paypal *NSNAPPARELC 111年01月12日 36,801.49 paypal *NSNAPPARELC 111年01月12日 93,056.77 paypal *NSNAPPARELC 111年01月21日 7,685.86 paypal *NSNAPPARELC 111年01月21日 19,905.83 paypal *NSNAPPARELC 111年01月21日 16,422.31 paypal *NSNAPPARELC 25 0000000000000000 111年08月06日 84,030.84 sp drew-warehouse 111年08月09日 111年08月09日 17時23分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 26 安泰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12年04月10日 13,129.00 OPN*LEISURE PROJECTS 112年04月15日 112年6月16日 18時53分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 112年04月10日 16,478.00 OPN*LEISURE PROJECTS 27 樂天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11年09月23日 38,682.00 sp drew house 111年09月28日 卷內無報案紀錄 111年09月23日 79,186.00 sp drew house 111年09月23日 24,710.00 sp drew house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