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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審簡字第 238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238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池家瑋選任辯護人 張復鈞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388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881號),判決如下:

主 文池家瑋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參拾壹萬零壹佰肆拾肆元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池家瑋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池先生茶餐廳有限公司(下簡稱池先生公司)之負責人,係為池先生公司員工申報勞工保險(下簡稱勞保)與全民健康保險(下簡稱健保)係其附隨業務,明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之規定,勞工之月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申報,而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又明知非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非對外代表事業單位之合夥人或依法委任之經理人,如係實際從事勞動自願參加勞工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應由投保單位申報月投保薪資,復明知池先生公司董事池雪麗於民國107年11月起至110年11月止在池先生公司擔任經理工作、邱紫雲自107年11月起開始在池先生公司擔任外場負責人、鄭雯心自109年10月起開始在池先生公司擔任行銷人員(下簡稱池雪麗等3人),且池雪麗等3人每月分別可自池先生公司領取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實領薪資」所示之薪資,池雪麗等3人勞保及健保應投保薪資分別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勞保應投保薪資」及「健保應投保薪資」所示,詎料池家瑋為減少繳納勞保雇主分擔之費用,竟意圖為池先生公司之不法利益,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以高薪低報之方式,接續於107年3月5日虛偽登載池雪麗每月投保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2,000元,再於109年12月31日虛偽登載池雪麗每月投保薪資4萬5,800元,又於10月31日虛偽登載邱紫雲每月投保薪資為2萬2,200元,再於108年12月29日虛偽登載邱紫雲每月投保薪資為2萬3,800元,另於109年12月31日虛偽登載邱紫雲之每月投保薪資為2萬8,800元,池家瑋另於109年10月12日虛偽登載鄭雯心每月投保薪資為2萬3,800元,再於109年12月29日虛偽登載鄭雯心每月投保薪資為2萬8,800元,並分別於107年3月5日、10月31日、108年12月29日、109年10月12日及109年12月31日持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現改制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簡稱勞保局)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提出加保之申請而行使之,接續為池雪麗等3人投保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勞保實際投保薪資」及「健保實際投保薪資」所示之金額,致勞保局、健保署之公務員陷於錯誤,誤認池雪麗等3人之勞保、健保投保及勞退提繳薪資為上開金額,而同意以上開投保金額承保,池先生公司因此獲得減少支出應負擔之勞保、健保費用之利益,足生損害於池雪麗等3人與勞保局及健保署對保險管理及投保、勞退提繳薪資申報之正確性。案經池雪麗等3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二、上列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㈠告訴人池雪麗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述。

㈡告訴人邱紫雲於偵訊時之指述。

㈢告訴人鄭雯心於偵訊時之指述。

㈣證人即池先生公司員工李禕旎之陳述。

㈤告訴人池雪麗、邱紫雲、鄭雯心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

㈥池先生公司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暨全民健康保險第

一、二、三類投保對象申報表。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7月1日保納行一字第11310285300號

函及附件之差額明細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局113年6月18日健保北字第1131004433號函及附件之試算表。

㈧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㈨被告池家瑋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07年至108年12月間之犯行,於行為後,刑法第215條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其中罰金部分之上限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提高30倍後為新臺幣1萬5千元,與修正後刑法第215條規定相同,尚無有利不利問題,是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後復持以行使,該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犯罪事實要旨所示日期所為之加保、投保薪資調整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執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在刑法評價上,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詐欺得利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為減少繳納勞工保險費用,竟製作不實申報表向

勞保局、健保署投保,低報告訴人池雪麗、邱紫雲、鄭雯心等3人之實際薪資,使池先生公司公司得以短繳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費用,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健保署對於推動管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之正確性及被害人等之權益,所為誠應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暨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所陳:目前還在經營餐廳,去年淨收入約180萬元,大學畢業,需要扶養扶養2名各5歲的小孩、岳父及岳母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並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獲利情形、所生危害、提供帳戶之數量及時間、被害人損失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㈠被告使池先生公司詐得短繳勞保、健保費用等財產上不法利

益共計31萬144元(計算式:4萬4,984元+2萬0,468元+233元+22萬8,900元+1萬4,081元+1,478元=31萬0,144元),有本院函請勞工保險局及中央健康保險署核算短報差額報表在卷可稽(見審易卷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7頁至第129頁),應認此為池先生公司因被告犯行而無償獲得不法利益,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此部分犯罪所得。

㈡被告所登載不實之申報表,業經被告依序向主管機關即勞保

局、健保署提出而為行使,已均非屬被告所有,爰亦皆不予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編號1至4及附表三編號1至11關於「勞保應投保薪資」部分,亦以前揭高薪低報之方式虛偽申報薪資級距,致被告等3人未適用正確勞保投保級距,足生損害於池雪麗等3人與勞保局對保險管理及投保、勞退提繳薪資申報之正確性,被告應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云云。惟查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法定申報期限為每年2月、8月底前,是投保單位應於每年2月底及8月底前,檢視所屬員工之投保薪資,如有不符,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前以最近3個月平均薪資為準覈實申報調整投保薪資。是尚難認定如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編號1至4及附表三編號1至11所示期間,被告未有因低報員工薪資而減少負擔勞工保險費之情。準此,本院應就此部分為無罪諭知,然若成立犯罪,此部分與上開經本院論罪部份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無罪諭知。又公訴意旨認被告於本案所為,亦有以高薪低報方式詐取雇主提撥退休金利益云云。然姑不論偵查檢察官全未說明短少提撥金額(事實上連勞保、健保費用都是本院另外函查),況池雪麗、鄭雯心、邱紫雲均為馬來西亞國籍,屬於外國人,非屬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款之適用對象,且檢察官亦未舉證上開三人有同條項第2款至第4款外國人得適用情形,即難認池雪麗、鄭雯心、邱紫雲得適用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池先生公司即無為其等提撥退休準備金之問題,被告更無行使詐術之可能。職是,本院應就此部分亦為無罪諭知,然若成立犯罪,此部分與上開經本院論罪部份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六、又本案池先生公司因被告就池雪麗、鄭雯心、邱紫雲月薪資短報之欺詐行為而享有少負擔其等健保費之不法利益,業如前述,而池雪麗、鄭雯心、邱紫雲既主張其等薪資有此情形,且實際薪資為附表一至三所示金額,則其等健保費及勞保費自付額部分即當有短繳問題,此部分允宜由勞工保險局及健康保險署收受本案判決後另為查處,特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九、本件經檢察官陳立儒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耀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池雪麗部分):

編號 給薪日期 實領薪資 勞保應投保薪資 勞保實際投保薪資 健保應投保薪資 健保實際投保薪資 1 107年3月 20萬元 2萬2,000元 18萬2,000元 2萬2,000元 2 107年4月 10萬元 2萬2,000元 10萬1,100元 2萬2,000元 3 107年5月 10萬元 2萬2,000元 10萬1,100元 2萬2,000元 4 107年6月 15萬元 2萬2,000元 15萬元 2萬2,000元 5 107年7月 15萬元 2萬2,000元 15萬元 2萬2,000元 6 107年8月 15萬元 2萬2,000元 15萬元 2萬2,000元 7 107年9月 15萬元 4萬5,800元 2萬2,000元 15萬元 2萬2,000元 8 107年10月 15萬元 4萬5,800元 2萬2,000元 15萬元 2萬2,000元 9 107年11月 15萬元 4萬5,800元 2萬2,000元 15萬元 2萬2,000元 10 107年12月 15萬元 4萬5,800元 2萬2,000元 15萬元 2萬2,000元 11 108年1月 15萬元 4萬5,800元 2萬3,100元 15萬元 2萬3,100元 12 108年2月 15萬元 4萬5,800元 2萬3,100元 15萬元 2萬3,100元 13 108年3月 15萬元 4萬5,800元 2萬3,100元 15萬元 2萬3,100元 14 108年4月 15萬元 4萬5,800元 2萬3,100元 15萬元 2萬3,100元 15 108年5月 15萬元 4萬5,800元 2萬3,100元 15萬元 2萬3,100元 16 108年6月 20萬元 4萬5,800元 2萬3,100元 18萬2,000元 2萬3,100元 17 108年7月 20萬元 4萬5,800元 2萬3,100元 18萬2,000元 2萬3,100元 18 108年8月 20萬元 4萬5,800元 2萬3,100元 18萬2,000元 2萬3,100元 19 108年9月 20萬元 4萬5,800元 2萬3,100元 18萬2,000元 2萬3,100元 20 108年10月 20萬元 4萬5,800元 2萬3,100元 18萬2,000元 2萬3,100元 21 108年11月 20萬元 4萬5,800元 2萬3,100元 18萬2,000元 2萬3,100元 22 108年12月 20萬元 4萬5,800元 2萬3,100元 18萬2,000元 2萬3,100元 23 109年1月 20萬元 4萬5,800元 2萬3,800元 18萬2,000元 2萬3,800元 24 109年2月 20萬元 4萬5,800元 2萬3,800元 18萬2,000元 2萬3,800元 25 109年3月 30萬元 4萬5,800元 2萬3,800元 18萬2,000元 2萬3,800元 26 109年5月 29萬元 4萬5,800元 2萬3,800元 18萬2,000元 2萬3,800元 27 109年6月 25萬元 4萬5,800元 2萬3,800元 18萬2,000元 2萬3,800元 28 109年7月 25萬元 4萬5,800元 2萬3,800元 18萬2,000元 2萬3,800元 29 109年8月 25萬元 4萬5,800元 2萬3,800元 18萬2,000元 2萬3,800元 30 109年12月 25萬元 4萬5,800元 2萬3,800元 18萬2,000元 2萬3,800元 31 110年1月 25萬元 18萬2,000元 4萬5,800元 32 110年2月 25萬元 18萬2,000元 4萬5,800元 33 110年3月 25萬元 18萬2,000元 4萬5,800元 34 110年4月 25萬元 18萬2,000元 4萬5,800元 35 110年5月 25萬元 18萬2,000元 4萬5,800元 36 110年6月 15萬元 15萬元 4萬5,800元附表二(邱紫雲部分):

編號 給薪日期 實領薪資 勞保應投保薪資 勞保實際投保薪資 健保應投保薪資 健保實際投保薪資 1 107年11月 3萬2,500元 2萬2,000元 3萬3,300元 2萬2,000元 2 107年12月 3萬1,211元 2萬2,000元 3萬1,800元 2萬2,000元 3 108年1月 3萬1,211元 2萬3,100元 3萬1,800元 2萬3,100元 4 108年2月 3萬2,637元 2萬3,100元 3萬3,300元 2萬3,100元 5 108年3月 3萬1,167元 3萬1,800元 2萬3,100元 3萬1,800元 2萬3,100元 6 108年4月 3萬1,117元 3萬1,800元 2萬3,100元 3萬1,800元 2萬3,100元 7 108年5月 3萬3,167元 3萬1,800元 2萬3,100元 3萬3,300元 2萬3,100元 8 108年6月 3萬3,167元 3萬1,800元 2萬3,100元 3萬3,300元 2萬3,100元 9 108年7月 3萬3,167元 3萬1,800元 2萬3,100元 3萬3,300元 2萬3,100元 10 108年8月 1萬6,167元 3萬1,800元 2萬3,100元 2萬3,100元 2萬3,100元 11 108年9月 3萬3,167元 3萬3,300元 2萬3,100元 3萬3,300元 2萬3,100元 12 108年10月 3萬3,167元 3萬3,300元 2萬3,100元 3萬3,300元 2萬3,100元 13 108年11月 3萬3,167元 3萬3,300元 2萬3,100元 3萬3,300元 2萬3,100元 14 108年12月 3萬4,300元 3萬3,300元 2萬3,100元 3萬4,800元 2萬3,100元 15 109年1月 3萬2,034元 3萬3,300元 2萬3,800元 3萬3,300元 2萬3,800元 16 109年2月 3萬3,701元 3萬3,300元 2萬3,800元 3萬4,800元 2萬3,800元 17 109年3月 3萬3,134元 3萬3,300元 2萬3,800元 3萬3,300元 2萬3,800元 18 109年4月 3萬4,940元 3萬3,300元 2萬3,800元 3萬6,300元 2萬3,800元 19 109年5月 3萬6,134元 3萬3,300元 2萬3,800元 3萬6,300元 2萬3,800元 20 109年6月 3萬6,134元 3萬3,300元 2萬3,800元 3萬6,300元 2萬3,800元 21 109年7月 3萬4,901元 3萬3,300元 2萬3,800元 3萬6,300元 2萬3,800元 22 109年8月 3萬6134,元 3萬3,300元 2萬3,800元 3萬6,300元 2萬3,800元 23 109年9月 3萬4,900元 3萬6,300元 2萬3,800元 3萬6,300元 2萬3,800元 24 109年10月 3萬2,434元 3萬6,300元 2萬3,800元 3萬6,300元 2萬3,800元 25 109年11月 3萬6,084元 3萬6,300元 2萬3,800元 3萬6,300元 2萬3,800元 26 109年12月 3萬4,901元 3萬6,300元 2萬3,800元 3萬6,300元 2萬3,800元 27 110年1月 3萬5,134元 3萬4,800元 2萬8,800元 3萬6,300元 2萬8,800元 28 110年2月 3萬5,961元 3萬4,800元 2萬8,800元 3萬6,300元 2萬8,800元 29 110年3月 3萬7,194元 3萬6,300元 2萬8,800元 3萬8,200元 2萬8,800元 30 110年4月 3萬4,716元 3萬6,300元 2萬8,800元 3萬4,800元 2萬8,800元 31 110年5月 3萬5,948元 3萬6,300元 2萬8,800元 3萬6,300元 2萬8,800元 32 110年6月 2萬4,848元 3萬6,300元 2萬8,800元 2萬5,200元 2萬8,800元 33 110年7月 3萬2,248元 3萬6,300元 2萬8,800元 3萬3,300元 2萬8,800元 34 110年8月 3萬2,248元 3萬6,300元 2萬8,800元 3萬3,300元 2萬8,800元 35 110年9月 2萬9,781元 3萬1,800元 2萬8,800元 3萬300元 2萬8,800元 36 110年10月 3萬4,715元 3萬1,800元 2萬8,800元 3萬4,800元 2萬8,800元 37 110年11月 3萬5,948元 3萬1,800元 2萬8,800元 3萬6,300元附表三(鄭雯心部分):

編號 給薪日期 實領薪資 勞保應投保薪資 勞保實際投保薪資 健保應投保薪資 健保實際投保薪資 1 109年10月 5,125元 2萬3,800元 2萬3,800元 2萬3,800元 2 109年11月 5,125元 2萬3,800元 2萬3,800元 2萬3,800元 3 109年12月 2萬9,134元 2萬3,800元 3萬300元 2萬3,800元 4 110年1月 2萬8,134元 2萬8,800元 2萬8,800元 2萬8,800元 5 110年2月 3萬961元 2萬8,800元 3萬1,800元 2萬8,800元 6 110年3月 3萬4,161元 2萬8,800元 3萬4,800元 2萬8,800元 7 110年4月 3萬948元 2萬8,800元 3萬1,800元 2萬8,800元 8 110年5月 3萬948元 2萬8,800元 3萬1,800元 2萬8,800元 9 110年6月 2萬6,681元 2萬8,800元 2萬7,600元 2萬8,800元 10 110年7月 2萬9,748元 2萬8,800元 3萬300元 2萬8,800元 11 110年8月 2萬9,748元 2萬8,800元 3萬300元 2萬8,800元 12 110年9月 3萬1,948元 3萬300元 2萬8,800元 3萬300元 2萬8,800元 13 110年10月 3萬948元 3萬300元 2萬8,800元 3萬1,800元 2萬8,800元 14 110年11月 3萬3,948元 3萬300元 2萬8,800元 3萬4,800元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