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8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沛橙選任辯護人 鄒宜璇律師
鍾欣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846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2396號),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實行跟蹤騷擾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實行跟蹤騷擾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九條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乙○○前於民國110年7月至12月間,受成年女子AW000-K11220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 )委任管理甲 之個人網站,嗣因甲 認乙○○行為舉止有異,拒絕接聽乙○○電話,乙○○明知甲 無意與其聯絡或接受其邀約,仍分別為下列行為:㈠乙○○基於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接續犯意,反覆、持續違反甲
意願,於附表編號1至28所示時間,寄發如附表1至28所示之電子郵件,或在甲 之部落格、facebook粉絲專頁留言,又未經甲 同意,訂購商品寄送至甲 在○○巿○○區尚信街(完整地址詳卷)之工作地點,要求甲 與其約會、聯絡,傳達其欲追求甲 等與性有關之內容,而對甲 實行干擾及追求之跟蹤騷擾行為,使甲 心生畏怖,足以影響甲 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甲 因此向警察機關報案,經臺北巿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下稱萬華分局)於112年7月7日核發書面告誡予乙○○。
㈡乙○○在收受前開萬華分局所核發之書面告誡後,仍不知警惕
,另基於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接續犯意,反覆、持續違反甲
意願,於附表編號29至34所示時間,寄發如附表編號29至34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要求甲 與其約會、聯絡,傳達其欲追求甲 等與性有關之內容,而對甲 實行干擾及追求之跟蹤騷擾行為,使甲 心生畏怖,足以影響甲 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甲 不堪騷擾,遂向本院聲請保護令,經本院於112年8月8日以112年度跟護字第7號裁定核發保護令,命乙○○不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設備,對甲 進行干擾,並不得對甲 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
㈢乙○○於112年8月8日收受前開保護令後,仍不知警惕,另基於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及違反跟蹤騷擾保護令之接續犯意,於附表編號35至42所示時間,向甲 寄發如附表編號35至42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希望甲 與其約會、聯絡,傳達其欲追求
甲 等與性有關之內容,而對甲 實行干擾及追求之跟蹤騷擾行為,使甲 心生畏怖,足以影響甲 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嗣經甲 報警處理,始由警方循線查獲。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㈠告訴人甲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述。
㈡告訴人提出之電子郵件、部落格留言、facebook粉絲專頁留言列印紙本及被告寄送之商品照片等資料。
㈢跟蹤騷擾通報表、萬華分局112年7月7日書面告誡。
㈣本院112年度跟護字第7號保護令。
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分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㈥被告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於犯罪事實要旨㈠、㈡所為,均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
條第1項之實行跟蹤騷擾行為;於犯罪事實要旨㈢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實行跟蹤騷擾行為及同法第19條之違反跟蹤騷擾保護令罪嫌。被告於犯罪事實要旨㈠、㈡、㈢所為多次實行跟蹤騷擾行為及違反保護令行為,分別係針對同一被害人之先後多次騷擾舉動,時間密接,基於一個接續犯意,犯罪目的單一,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空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均分別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一罪。被告於犯罪事實要旨㈢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之違反跟蹤騷擾保護令罪處斷。被告於犯罪事實要旨㈠、㈡、㈢所為,客觀上可由警方告誡及法院核發保護令進行切割,其各經告誡及接獲保護令後再為類似行為,堪認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因個人感情因素,未能理性處理,以首揭行為騷
擾告訴人,所為確有不當。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因告訴人無和解意願,因而未達成和解,暨被告自述大學肄業之最高學歷,目前從事居服員工作,月薪新臺幣4萬5,000元,需扶養奶奶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就本案所犯3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於本案所犯3罪之刑,均無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院即衡諸此3罪之罪名,復考量犯罪所生整體危害,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件經檢察官孫沛琦提起公訴、檢察官羅嘉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違反法院依第1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日期 跟蹤騷擾行為 1 111年6月2日 在告訴人部落格留言「...我因為妳做心理諮商,如果妳跟我好好通一次電話,所有事情都能結束,可以嗎?還是又繼續封鎖?除了封鎖,妳能面對我嗎,我猜妳不能...」 2 111年7月23日 在告訴人之YOUTUBE頻道留言提及與房東之互動情形 3 111年8月7日 在告訴人部落格留言「我知道自己就是妳的壓力源...對不起啊,打擾妳這麼久...就算被妳討厭、恐懼、厭惡,妳永遠是我心裡一個曾經非常特別的朋友...」 4 111年8月8日 在告訴人部落格留言「昨天給妳聽的,不是情歌,只是讓妳知道我很感謝遇見妳...但願我還有好的地方能讓妳想起,而不是都是一些可惡、瘋狂的地方,拜拜。」 5 111年9月3日 在告訴人facebook粉絲專頁留言「...如果我也是帶給妳騷擾感覺的人,妳真的不要沈默,我不想成為妳的煩惱...不要只是刪除或封鎖我,捍衛妳的生活,也保護妳的雙眼...」 6 111年9月4日 在告訴人facebook粉絲專頁留言「還是不想跟我談談嗎?這樣的話我還寧願妳連我一起告...不要再封鎖我了,妳知道沒有用,我可以用幾百個帳號出來,我們一次解掉這個結不好嗎?我是真的不想讓妳無法從不安中走不出來....」 7 111年9月5日 在告訴人facebook粉絲專頁留言,要求告訴人與其做朋友 8 111年9月6日 寄發電子郵件稱「跟我說話,我好孤單」、邀約告訴人稱「我明天下午一點在星巴克等妳,等到打烊,妳想到的時候想來再來」 9 111年9月7日 在告訴人部落格留言「...也許是太早就把底牌亮出來了?我喜歡妳,妳發現了吧...今天跟妳告白了,就是以後不打算看妳的社交社群,不聯繫...雖然跟妳說不想來就不想來,不要緊,但其實是失望的,我想妳這一生不會有另一個人在咖啡店等妳9個小時...也許很快就振作,也許過兩天就跟世界告別,...從前從前,有個人愛妳很久」 10 111年9月10日 在告訴人之部落格留言「現在不確定我們兩個是誰比較瘋?一個樂於追逐,一個享受躲藏?我真的確定我正在觸犯法律,天天刪留言不煩嗎?能好好生活嗎?中秋節還要這樣?」「失去回應的5437號衛星,要怎麼樣才可以修復?請回答...」 11 111年9月19日 在告訴人部落格留言「不記得被封鎖幾次,但希望妳能看到....妳欠我一個正式的拒絕,我明白是等不到的」 12 111年9月21日 寄發電子郵件稱「我很卑鄙吧?明明剛剛才告別過呢!妳應該要睡了吧?我也不知道為什麼就是一直想跟妳說話...」 13 111年9月24日 寄發電子郵件稱「該吃飯了」、「email也還是被黑了嗎?我犯的錯,我是真的很喜歡妳,如果可以我也不想是同志,太辛苦了....」 14 111年9月26日 寄發電子郵件稱:「真的不要再黑好不好?我真的好累好累,每天拉黑也並不好玩不是嗎?」、要求告訴人與其聯絡稱「我也不奢望妳給我妳的電話,所以我希望不管是用LINE或messenger或打我電話0908-XXXXXX都可以,在妳有空、有做好準備的時候溝通一下...」 15 111年9月22日 寄發電子郵件稱:「討厭妳明明都是博士了,卻把這件事處理得很糟,討厭妳的無所謂,謝謝我願意放下了....謝謝我們都不失禮貌,希望現在的妳睡眠、身體都好 死變態沛橙敬上」 16 111年10月5日 寄發電子郵件稱:剛才看日曆才發現啊!已經九個月了,XX(告訴人名)躲了一個神經病九個月了,累壞了吧?我也是.... 17 111年10月9日 寄發電子郵件要求告訴人提供電話號碼或加LINE帳號 18 111年10月10日 寄發5封電子郵件予告訴人 19 111年10月11日 以電子郵件向告訴人表示「我很想妳」 20 111年11月13日 寄發電子郵件稱「博士午安:昨天是諮商的日子,感覺諮商師已經快要扒光我了...」 21 112年2月3日 寄發電子郵件,標題為「塞爆垃圾郵件箱」,內容為「小菜雞要不要跟小忍者聊一下?請你鑑定我的想法是正確的還是非常扭曲,共同學習一下理想的討論模式,又或者你不喜歡被叫小菜雞,不然跟我說一下你的生日,以後我那天吃素,呵呵.....」 22 112年4月2日 寄發電子郵件表示「小姐姐!兩年了,陪我吃飯吧!或是妳想繼續被煩下一個兩年?是的話,那妳還蠻抖M的(掩嘴笑)」 23 112年6月3日 寄發電子郵件,就發電子郵件之事向告訴人道歉,並稱「老師明天上課加油!goooooooooooogo」 24 112年5月7日 寄發電子郵件,提及其邀請告訴人共同用餐,告訴人對其邀請視而不見之事,並向告訴人稱和女朋友分手原因就是因為告訴人,其有感情潔癖,沒辦法心裡想一個,手裡牽一個,之前向告訴人說當朋友、當姊妹,都是假的 25 112年5月13日 寄發電子郵件,表示「雖然今天也想等(堵)妳下班,可是今天要去龜山給阿嬤過母親節」 26 112年5月14日 寄發電子郵件,表示「是不是不管約妳什麼,妳都不會答應,妳就直說吧,我之後就不約了...、「要不要一起去農禪寺散步,手機關機,只是走走」 27 112年6月6日 那個...妳不要怪我變態又煩人喔,不要說我壞話,妳自己不處理的,我有叫妳報警的喔 28 112年7月6日 未經告訴人同意,訂購物品寄送至告訴人在高雄巿新興區尚信街之工作地點及寄送電子郵件向告訴人稱「寄送員說妳很生氣,終於,妳生氣了,這麼久了,妳還是在生氣,我很開心妳願意去報案,侵犯隱私、網路騷擾都動起來,我知道隱私是妳的底線,那麼能不能就直接朝我生氣?找我吵一吵難嗎?來吧?朝著我以外的人生氣有什麼用?就說妳可以大方的回覆讓我走開,為什麼總是要我去做誇張的事,搞得我很難堪?如果今天是我直接去,是不是就可以吵架了?」 29 112年7月7日 以電子郵件向告訴人稱「GOOD JOB,以後就這樣保護自己!」 30 112年7月8日 寄發電子郵件,內容為「...沒有去想到,我過多的訊息讓妳窒息、中斷了妳正在專心的事,情商太低,欺騙妳跟妳的朋友做了差點觸法的事情,把妳的社交媒體搞爛(網站壞掉真不是我弄的,望周知)把我的朋友拿來當成偽裝的棋子,最可惡的是我沒有想過換位思考,沒有站在妳的立場去想,像個流氓一樣...」 31 112年7月16日 寄送電子郵件予告訴人稱「對不起又越線了,要起訴也就那樣吧...不知道妳有沒有收到告誡....」 32 112年7月31日 寄送電子郵件予告訴人稱「李同學:我一開始就錯了,這幾天我在養生村有很多想事情的時間.....」 33 112年8月6日 寄送電子郵件予告訴人稱「李同學:今天養生村綠蔭圍繞,好山好水..好無聊....」 34 112年8月7日 李同學:剛才等阿嬤睡著後,我再一次想到我們的事,真的多了很多時間,我認為我太沒邊界... 35 112年8月23日 寄送電子郵件予告訴人稱「等~~~~~~~等,先聽聽我的需求,再決定要不要報警可不可以?...每個月花二個小時,跟我線上語音就好,每二小時$5000學費...」、「我想這樣還是不好,這樣還是自私的,算了,忘記吧,不好意思,工作順利,愉快」 36 112年8月24日 寄送電子郵件予告訴人稱「不知道怎麼變成這樣?我沒有得意忘形,只是預設妳會提告,不知道怎麼向妳道歉...」、「我也覺得自己很煩,知道保護令是一種負面情緒的展現,退避三舍的最後一招,妳怕妳就說,厭惡妳就說...我不暈船了啦,上岸了,妳可以用任何方式表達,七月開始每一封mail我都在玩火,保持距離,我也就不用跟妳特別斯文溝通了,妳堅持這麼神秘,那我就做自己了。解一下好嗎」 37 112年8月25日 寄送電子郵件予告訴人稱「還是很討厭欸,早上起來伏案於桌,不可置信的空洞....」、「ㄟㄟ師父,問妳喔,西班牙跟葡萄牙中間是哪裡?!認真想,不可以作弊....」 38 112年8月26日 寄發電子郵件,內容為「腦師:可以去上妳的課嗎?...不可以的話,給我一個眼神(?我不會參加,外加一整年不煩妳,妳就打個「別來」 39 112年8月27日 寄送電子郵件予告訴人稱「腦師,妳會為難嗎?」、「腦師:不欺負妳了,妳不用擔心,不會報名,我會守法...」 40 112年8月30日 等~~下,放下想報警的小手指,緊急的事,XX(告訴人之名)平日有空嗎?我沒有要約妳,剛才....」 41 112年9月10日 在告訴人之facebook粉絲專頁留言「這則訊息活不過十分鐘吧!我終究還是逼你關掉網站留言區了ig也不意外的快速又被封鎖了,妳快瘋了吧,我知道了,真的知道了,妳打開留言區吧!我再也不留言也不追蹤了,不要因失去跟其他人互動或工作的機會,就這樣吧?!妳是魔羯的例外跟偏愛,各自安好,不負遇見,給妳的痛苦困擾,我就此停下」 42 112年9月11日 寄送電子郵件予告訴人談及介紹工作予告訴人之事,及陳述其過去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