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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審簡字第 97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97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正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772號、111年度偵字第28703號、111年度偵字第28704號、111年度偵字第30673號、111年度偵字第32864號、112年度偵字第6522號、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3年度審訴字第526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王正杰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外,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核其自白,與起訴書所載事證相符,可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新舊法比較:

⒈洗錢防制法業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

生效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該法(下稱舊法)將洗錢行為區分為將自己犯罪所得加以漂白之「為自己洗錢」及明知為非法資金,卻仍為犯罪行為人漂白黑錢之「為他人洗錢」兩種犯罪態樣,且依其不同之犯罪態樣,分別規定不同之法定刑度。惟洗錢犯罪本質在於影響合法資本市場並阻撓偵查,不因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而有差異,且洗錢之行為包含處置(即將犯罪所得直接予以處理)、多層化(即為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金流狀況,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犯罪所得,使該犯罪所得披上合法之外衣,回歸正常金融體系)等各階段行為,其模式不祗一端,上開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之二分法,不僅無助於洗錢之追訴,且徒增實務上事實認定及論罪科刑之困擾。為澈底打擊洗錢犯罪,新法乃依照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

on Task Force,下稱FATF)40項建議之第3項建議,並參採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及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洗錢行為定義,將洗錢行為之處置、多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全部納為洗錢行為,而於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以求與國際規範接軌,澈底打擊洗錢犯罪。又因舊法第3條所規範洗錢犯罪之前置犯罪門檻,除該條所列舉特定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經濟秩序之犯罪暨部分犯罪如刑法業務侵占等罪犯罪所得金額須在5百萬元以上者外,限定於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之「重大犯罪」,是洗錢行為必須以犯上述之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犯罪客體,始成立洗錢罪,過度限縮洗錢犯罪成立之可能,亦模糊前置犯罪僅在對於不法金流進行不法原因之聯結而已,造成洗錢犯罪成立門檻過高,洗錢犯罪難以追訴。故新法參考FATF建議,就其中採取門檻式規範者,明定為最輕本刑為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將「重大犯罪」之用語,修正為「特定犯罪」;另增列未為最輕本刑為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涵括之違反商標法等罪,且刪除有關犯罪所得金額須在5百萬元以上者,始得列入前置犯罪之限制規定,以提高洗錢犯罪追訴之可能性。從而新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必須有第3條規定之前置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始能成立。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新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至若無法將人頭帳戶內可疑資金與本案詐欺犯罪聯結,而不該當第2條洗錢行為之要件,當無從依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論處,僅能論以第15條第1項之特殊洗錢罪。至於往昔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祗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申言之,洗錢之定義,在新法施行後,與修正前規定未盡相同,因此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特定犯罪所得或變得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與該特定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85、229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6

41、94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⒉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增加歷次審理均須自白之限制,是修正後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上開規定。又此次修法增訂第15條之2提供帳戶罪,然被告行為當時該規定尚未增訂,依罪刑法定原則,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㈡按民國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規定,掩飾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亦可構成洗錢罪。參諸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理由第3點:維也納公約第3條第1項第b款第ii目規定洗錢行為態樣,包含「隱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The concealment or disguise of the true nature,source,location,disposition,movement, rights withresp

ect to, or ownership of property)之洗錢類型,例如:

1.犯罪行為人出具假造的買賣契約書掩飾某不法金流;2.貿易洗錢態樣中以虛假貿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3.知悉他人有將不法所得轉購置不動產之需求,而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或成立人頭公司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以掩飾不法所得之來源;4.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修正後條文雖未完整規範上開公約所列全部隱匿或掩飾態樣,然已可見提供、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係掩飾不法所得去向之典型行為。被告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擔任「取簿手」及「領款車手」工作,致款項之流向去向不明而無從追查,客觀上已製造該詐欺犯罪所得金流斷點,達成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妨礙該詐欺集團犯罪之偵查,自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之洗錢行為甚明。被告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而僅參與取簿、領款工作,惟其與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既為詐欺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參與詐欺取財罪之部分構成要件行為,且被告所為均係詐欺取財罪所不可或缺之內部分工行為,並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行為,以共同達成犯罪之目的,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被告於主觀上對於參與詐欺犯行之成員含自己達三人以上之事,亦屬可以預見,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㈢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各被害人所為加重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侵害之財產法益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34年上字第862號判決同斯旨)。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經查,本案詐騙集團分工細緻明確,被告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惟其與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告訴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參諸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從而,被告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㈤刑之減輕事由:

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就其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經過及扮演角色分工,如何掩飾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之洗錢等構成要件事實,於本院審理時供述詳實,業如前述,應認其對洗錢行為主要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自白,應就其所犯洗錢犯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審酌被告參與詐騙集團行騙,造成告訴人等財產損失,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告訴人曾子熙、張鈺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移由民事庭審理,其餘告訴人等經本院傳喚均未到庭致未能達成和解,兼衡被告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暨智識教育程度、生活及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刑如主文所示。另被告於本案所犯之罪,係最重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雖不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惟因本院宣告之有期徒刑依同條第3項規定,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徒刑一日,易服社會勞動。至可否易服社會勞動,要屬執行事項,當俟本案確定後,另由執行檢察官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審酌之,併予指明。

㈦不為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雖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

,但據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因加入本案同一詐欺集團期間,就該集團所涉其餘被害人等所為之犯行,目前尚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故被告所犯本案及他案可能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參酌前揭裁定意旨,爰不予定其應執行刑,嗣就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最後判決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以保障被告之權益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三、沒收:㈠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予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即有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適用。㈡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定有明文。是刑法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固採義務沒收原則,然對於宣告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以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並調節沒收之嚴苛性。再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㈢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

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就詐欺集團成員之犯罪所得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㈣本案被告雖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惟公訴人並未舉證證明被

告因提供帳戶而有犯罪所得,如予沒收,有過苛之虞,應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張雯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國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寄送時間 寄送地點 寄至地點 領取帳戶包裹之被告、時間、地點、交付何人 被詐騙帳戶 主文欄 1 曾明輝 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於111年4月22日12時15分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連接網際網路,以傳送簡訊之方式,對外佯稱為「多元化貸款快速取得方案」得提供貸款服務,適曾明輝接獲上開貸款簡訊,主動透過通訊軟體LINE對方帳號名稱「林萱妮」為好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佯以LINE暱稱「劉彥宏」之帳號,要曾明輝提供其個人名下帳戶始能辦理貸款,致曾明輝陷於錯誤而提供以下帳戶給本案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工具使用。 111年4月24日23時06分許 桃園市○○區○○○街0號2-1號1樓統一超商蓮花門市 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統一超商信嘉門市 王正杰於111 年5月2日13時41分許在統一超商嘉信門市領取帳戶包裹後交付「北」 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2.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 張芮慈 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於111年4月25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連接網際網路,以傳送簡訊之方式,對外佯稱為「怡富資融貸款」得提供貸款服務,適張芮慈接獲上開貸款簡訊,主動透過通訊軟體LINE對方帳號名稱「黃婉茹」為好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佯以LINE暱稱「劉彥宏」之帳號,要張芮慈提供其個人名下帳戶始能辦理貸款,致張芮慈陷於錯誤而提供以下帳戶給本案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工具使用。 111年4月25日某時許 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店八德忠勇店 臺北市○○區○○街0000號全家便利店松林店 王正杰於111 年5月4日11時26分許,在全家便利店松林店領取帳戶包裹後交付暱稱「北」 1.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2.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3.台灣銀行 000-0000 00000000 號 4.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 杜和璘 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於111年4月27日11時53分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連接網際網路,以傳送簡訊之方式,對外佯稱為「多元化貸款快速取得方案」得提供貸款服務,適杜和璘接獲上開貸款簡訊,主動透過通訊軟體LINE對方帳號名稱「林萱妮」為好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佯以LINE暱稱「劉彥宏」之帳號,要杜和璘提供其個人名下帳戶始能辦理貸款,致杜和璘陷於錯誤而提供以下帳戶給本案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工具使用。 111年4月28日21時30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全家便利店車站店 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店崇德店 王正杰於111 年5月6日12時32分許,在全家便利店崇德店領取帳戶包裹後交付暱稱「北」 1.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2.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3.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4 陳碧鳳 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於111年4月22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連接網際網路,以傳送簡訊之方式,對外佯稱為「興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得提供貸款服務,適陳碧鳳接獲上開貸款簡訊,主動透過通訊軟體LINE對方聯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佯以LINE暱稱「劉彥宏」之帳號,要陳碧鳳提供其個人名下帳戶始能辦理貸款,致陳碧鳳陷於錯誤而提供以下帳戶給本案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工具使用。 111年4月27日17時5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土城中央店 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店莊敬店 王正杰於111年5月5日22時31分許,在全家便利店莊敬店領取帳戶包裹後交付暱稱「北」 1.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2.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3.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金額 提款地點 主文欄 5 曾子熙 111年5月19日15時29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曾子熙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15時58分許至16時01分 17萬3,385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黃珮瑜) 1.111年5月19日16時11分許提款10萬元 2.同日16時13分許提款7萬3,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全聯松山松興店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6 陳威年 111年5月19日16時17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陳威年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16時42分許 2萬7,123元 同上 111年5月19日 16時46分許提款2萬7,000元 臺北市○○區○○路00巷000號全家便利店厚雅店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7 林顥承 111年5月22日16時18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林顥承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22日17時17分至17時20分 13萬3,101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王云杰) 1.111年5月22日17時24分許提款6萬元 2.111年5月22日17時25分許提款6萬元 臺北市○○區○○○路 0段000○000號台北永春郵局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8 潘建青 111年5月22日17時22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潘建青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個資被盜用,需重新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22日17時57分至18時06分 6萬7,003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號(陳憶蘋) 111年5月22日 18時30分許提款6萬元 臺北市○○區○○○路 0段000○000號台北永春郵局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11年5月22日17時19分至17時23分 6萬9,131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陳依瑄) 111年5月22日17時34分許提款10萬元(含其他被害人之匯款)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忠林門市 9 范修瑋 111年5月22日17時43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范修瑋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錯誤設定需解除,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22日18時09分至18時12分 8萬108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號(陳憶蘋) 1.111年5月22日18時31分許提款6萬元 2.111年5月22日18時31分許提款2萬7,000元(含潘建青被騙匯入7,000元) 臺北市○○區○○○路 0段000○000號台北永春郵局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0 郭婉婷 111年5月22日16時33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郭婉婷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22日17時23分許 2萬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陳依瑄) 111年5月22日17時35分許提領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忠林門市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1 楊璟慧 111年5月19日16時18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楊璟慧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1年5月19日16時49分許 2.111年5月19日16時51分許 1.4萬9,989元 2.4萬9,90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黃珮瑜) 1.111年5月19日17時02分許提款6萬元 2.同日17時03分許提款6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永吉郵局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2 林宇涵 111年5月19日16時22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林宇涵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個資遭入侵需解除錯誤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16時57分許 1萬13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黃珮瑜) 111年5月19日17時03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永吉郵局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3 李群英 111年5月19日16時33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李群英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16時59分許 4萬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黃珮瑜) 1.111年5月19日17時03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2.111年5月19日17時04分許提款3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永吉郵局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4 王淳子 111年5月19日16時20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王淳子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17時23分許 1萬8,985元 中國信託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張媛媛) 111年5月22日18時02分許提款11萬3,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統一超商崧站門市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5 陳楷茵 111年5月18日21時58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陳楷茵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17時30分許 1萬8,000元 中國信託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張媛媛) 111年5月22日18時02分許提款11萬3,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統一超商崧站門市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6 鍾彬鴻 111年5月19日19時08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鍾彬鴻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17時47分許 4萬4,123元 中國信託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張媛媛) 111年5月22日18時02分許提款11萬3,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統一超商崧站門市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7 黃傑堯 111年5月19日17時32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黃傑堯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1年5月19日18時06分許 2.111年5月19日18時12分許 1.2萬9,125 元 2.3,018元 中國信託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張媛媛) 1.111年5月22日18時02分許提款11萬3,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2.111年5月22日18時02分許提款2,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統一超商崧站門市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8 葉賀閔 111年5月22日16時27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葉賀閔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1年5月22日17時36分許 2.111年5月22日17時39分許 1.4萬9,987 元 2.4萬9,987 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1年5月22日17時51分許提款3萬元 2.111年5月22日17時52分許提款3萬元 3.111年5月22日17時53分提款3萬元 4.111年5月22日17時54分許提款1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永春分行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9 林佑陞 111年5月22日15時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林佑陞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分期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22日17時37分許 5,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王云杰) 111年5月22日18時02分許提款6,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忠信門市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0 蘇焌棠 111年5月21日15時49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蘇焌棠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21 日16時59分許 4萬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阮莉芳 ) 1.111年5月21日18時19分許提款萬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2.111年5月21日18時20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3.111年5月21日18時22分許提款2萬9,2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中崙郵局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1 林映誼 111年5月21日16時51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林映誼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16時51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阮莉芳 ) 1.111年5月21日18時19分許提款萬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2.111年5月21日18時20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3.111年5月21日18時22分許提款2萬9,2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中崙郵局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2 鄭芳琪 111年5月21日16時48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鄭芳琪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1年5月 21日16時 49分許 2.111年5月 21日16時 51分許 3.111年5月 21日17時 03分許 1.1萬9,100元 2.2萬9,987元 3.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阮莉芳 ) 1.111年5月21日18時19分許提款萬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2.111年5月21日18時20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3.111年5月21日18時22分許提款2萬9,2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中崙郵局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3 孫家閎 111年5月21日18時16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孫家閎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21日19時01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陳彥甫 ) 1.111年5月21日19時08分許提款萬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2.111年5月21日19時09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3.111年5月21日19時10分許提款2萬4,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中崙郵局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4 賀柔葳 111年5月24日19時14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賀柔葳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1年5月 25日16時 08分許 2.111年5月25日16時12分許 1.4萬9,989元 2.1萬5,234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謝正忠 ) 1.111年5月25日16時44分許提款萬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2.111年5月25日16時45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3.111年5月25日16時46分許提款2萬3,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公館郵局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5 詹秉綸 111年5月25日16時20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詹秉綸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25 日16時20分許 4萬5,02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謝正忠 ) 1.111年5月25日16時44分許提款萬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2.111年5月25日16時45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3.111年5月25日16時46分許提款2萬3,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公館郵局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6 王子維 111年5月24日19時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王子維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1年5月 25日17時 40分許 2.111年5月25日17時42分許 3.111年5月25日18時00分許 1.4萬9,996元 2.4萬9,997元 3.2萬3,99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邱珮喬 ) 1.111年5月25日17時57分許提款萬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2.111年5月25日17時58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3.111年5月25日18時01分許提款5,000元 4.111年5月25日18時02分許提款2萬4,9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公館郵局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7 汪柏全 111年5月25日17時44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汪柏全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25 日17時44分許 2萬5,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邱珮喬 ) 1.111年5月25日17時57分許提款萬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2.111年5月25日17時58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3.111年5月25日18時01分許提款5,000元 4.111年5月25日18時02分許提款2萬4,9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公館郵局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8 劉祐青 111年5月25日16時19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劉祐青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1年5月 25日17時 41分許 2.111年5月 25日17時 44分許 3.111年5月 25日17時 59分許 1.4萬9,989元 2.4萬9,989元 3.2萬9,989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邱珮喬 ) 1.111年5月25日18時41分許提款2萬5元 2.111年5月25日18時42分許提款2萬5元 3.111年5月25日18時43分許提款2萬5元 4.111年5月25日18時44分許提款2萬5元 5.111年5月25日18時44分許提款2萬5元 6.111年5月25日18時45分許提款2萬5元 7.111年5月25日18時46分許提款2萬5元 8.111年5月25日18時46分許提款9,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敦親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9 曾卓盈 111年5月1日16時46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曾卓盈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1年5月 1日17時 08分許 2.111年5月1日17時11分許 1.4萬9,989元 2.3萬5,98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何淑華 ) 111年5月1日1 7時29分許提領11萬6,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松山區市○○道0段000號統一超商市大門市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0 陳俊銘 111年5月1日13時34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陳俊銘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 日17時03分許 2萬9,98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何淑華 ) 111年5月1日1 7時29分許提領11萬6,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松山區市○○道0段000號統一超商市大門市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1 徐周傑 111年5月19日18時02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徐周傑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 日18時30分許 6,01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張媛媛) 111年5月19日 18時34分許提款5,000元 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松德門市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2 盧哲偉 111年5月19日17時52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盧哲偉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 日18時45分許 1.4萬9,996元 2.4萬9,997元 3.2萬3,99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蔡文嘉 ) 1.111年5月19日18時56分許提領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2.111年5月19日18時57分許提領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3.111年5月19日18時59分許提領3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松山郵局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3 李讚盛 111年5月19日16時37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李讚盛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1年5月 19日19時 36分許 2.111年5月19日19時39分許 1.9萬9,987元 2.2萬5,989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張志維 ) 111年5月19日 19時50分許提領15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寶清店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11年5月19日19時55分許 9萬9,983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張志維 ) 1.111年5月19 日20時20分 許提款2萬5 元 2.111年5月19 日20時21分 許提款2萬5 元 3.111年5月19 日20時22分 許提款2萬5 元 4.111年5月19 日20時24分 許提款2萬5 元 5.111年5月19 日20時25分 許提款1萬9 ,905元 臺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饒河門市 34 許羽玹 111年5月19日19時09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許羽玹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 日19時42分許 2萬4,129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張志維 ) 111年5月19日 19時50分許提領15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寶清店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5 吳美瑤 111年5月19日18時22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吳美瑤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1年5月19日19時29分許 2.111年5月19日19時51分許 3.111年5月 19日19時 54分許 4.111年5月19日19時57分許 1.4萬9,987元 2.9,987元 3.9,988元 4.9,987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張志維 ) 1.111年5月19 日19時53分 許提領2萬元 2.111年5月19 日19時54分 許提領2萬元 3.111年5月19 日19時55分 許提領2萬元 4.111年5月19 日19時56分 許提領1萬 元 5.111年5月19 日20時28分 許提領1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松山分行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6 張鈺蓉 111年5月19日20時00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張鈺蓉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1年5月 19日20時 45分許 2.111年5月19日19時46分許 1.2,987元 2.3,123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張志維 ) 111年5月19 日20時52分 許提領7,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松旺店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7 陳楚皓 111年5月19日17時55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陳楚皓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20時48分許 1萬9,929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張志維 ) 111年5月19日20時51分許提領1萬9,00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松旺店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8 鄭先益 111年5月19日19時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鄭先益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20時07分許 4萬9,985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黃珮瑜 ) 111年5月19日20時32分許提領5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松旺店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9 阮氏安月 111年5月19日18時26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阮氏安月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20時44分許 3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黃珮瑜 ) 111年5月19日20時53分許提領7萬7,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松旺店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40 黃婕閔 111年5月19日20時46分許前某時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黃婕閔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20時46分許 2萬9,234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黃珮瑜 ) 111年5月19日20時53分許提領7萬7,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松旺店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41 潘證玄 111年5月19日20時30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潘證玄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20時47分許 1萬8,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黃珮瑜 ) 111年5月19日20時53分許提領7萬7,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松旺店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42 徐翎雁 111年5月19日19時57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徐翎雁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21時25分許 1萬985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黃珮瑜 ) 111年5月19日21時31分許提領1萬1,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松旺店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43 李侑亭 111年5月20日22時04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李侑亭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1年5月 20日20時 54分許 2.111年5月 20日20時 58分許 3.111年5月 20日21時 01分許 4.111年5月 20日21時 04分許 5.111年5月 20日21時 06分許 1.4萬9,985元 2.4萬9,985元 3.1萬8,121元 4.9,999元 5.6,02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范仲廷 ) 111年5月20日21時39分許提領13萬4,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松山區市○○道0段00號全家便利微風店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44 羅秋珠 111年5月21日14時21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羅秋妹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21日15時43分許 12萬9,986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阮莉芳) 111年5月21日18時15分許提領8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台中商銀行復興分行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45 劉鎮翔 111年5月21日16時01分許前某時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劉鎮翔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21日16時01分許 4,123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阮莉芳) 111年5月21日18時16分許提領7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區○○○路00號台中商銀行復興分行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9772號111年度偵字第30673號111年度偵字第32864號111年度偵字第28703號111年度偵字第28704號

112年度偵字第6522號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被 告 王正杰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3樓(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正杰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加入Telegram暱稱「北」「阿嘎」、「小郭」、「點點」、「柯南」、「琪琪」、「彤彤」、「柔柔」、「X」、「大聰明」等人所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罪,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彼此利用Telegram聯繫(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起訴,非本案起訴範圍),擔任取簿手、提款車手,負責依「大聰明」、「彤彤」、「柔柔」等人指示先至指定超商領取裝有人頭帳戶提款卡之包裹,交給當天搭配收水及監控人員,再由王正杰向「北」或「阿嘎」領取提款帳戶卡片及密碼,至指定地點提領款項後,再將卡片及贓款交給「北」或「阿嘎」,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與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寄出時間、地點,交付渠等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密碼等資料,再由王正杰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領取如附表一所示含有金融帳戶資料之包裹後,交給「北」或「阿嘎」,上繳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作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來源與去向之用。

(二)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二至六所示時間、方式,向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曾子熙等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二至六所示時間、方式,匯款至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王正杰於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金額,再交付所得贓款予「北」或「阿嘎」上繳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嗣因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曾子熙等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附表四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附表五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附表六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正杰於警詢及另案偵查中之供述 ⑴自白犯罪事實一(一)及(二)附表二至四、六之全部犯罪事實。 ⑵僅坦承犯罪事實一(二)附表五之客觀事實,辯稱:不知從事詐騙提款,以為替公司收款而已等語。 2 附表一所示之曾明輝等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報案之對話紀錄截圖等資料 證明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遭詐欺,而將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資料寄出之事實。 3 附表二至六所示之曾子熙等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附表二至六所示之曾子熙等告訴人、被害人分別於附表二至六所示時間,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至六所示方式詐騙,而於附表二至六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至六所示款項至附表二至六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4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採證照片(含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領取地點之路口、超商門市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及取貨貨件明細照片)1份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監視器截圖影像(含附表一編號4所示領取地點超商監視器截圖)1份、全家便利超商貨件明細1紙 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領取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等遭詐欺所交付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5 附表二至六所示之曾子熙等告訴人、被害人報案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業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單、對話紀錄、通話截圖等資料 證明附表二至六所示之曾子熙等告訴人、被害人分別於附表二至六所示時間,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至六所示方式詐騙,而於附表二至六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至六所示款項至附表二至六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6 附表二至六「匯入之人頭帳戶」欄所示之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證明附表二至六所示之曾子熙等告訴人、被害人於附表二至六所示時間,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而於附表二至六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至六所示款項至附表二至六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7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採證照片(含超商、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提領影像畫面)1份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刑案現場照片(含超商、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提領影像畫面)1份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蒐證照片(含超商、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提領影像畫面)1份 ⑷被告111年5月25日提領影像1份、熱點資料案件詳系列表1份 ⑸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照片1份 證明附表二至六所示之曾子熙等告訴人、被害人於附表二至六所示時間,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而於附表二至六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至六所示款項至附表二至六所示人頭帳戶後,隨即遭被告於附表二至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8 ⑴本署111年度偵字第20468號等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等刑事判決各1份 ⑵告訴人張恆嘉、陳品叡、陳俊廷、王正亮、黃威豪及被害人張志家、李欣諭於警詢之指訴、報案資料、匯款資料(另參本署111年度偵字第23849號卷一、二) 證明告訴人張恆嘉、陳品叡、陳俊廷、王正亮、黃威豪及被害人張志家、李欣諭遭詐騙匯款至被告所領取之附表一編號1、3人頭帳戶內(取簿),其後復由被告依指示持各該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告訴人張恆嘉等人匯入之詐欺款項(車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北」「阿嘎」、「小郭」、「點點」、「柯南」、「琪琪」、「彤彤」、「柔柔」、「X」、「大聰明」等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應依遭受詐騙之人數定之,是被告所犯如附表一至六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異,被害法益迥異,俱應分論併罰。另被告本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請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張雯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甘 昀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寄送時間 寄送地點 寄至地點 領取帳戶包裹之被告、時間、地點、交付何人 被詐騙帳戶 案號 1 曾明輝 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於111年4月22日12時15分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連接網際網路,以傳送簡訊之方式,對外佯稱為「多元化貸款快速取得方案」得提供貸款服務,適曾明輝接獲上開貸款簡訊,主動透過通訊軟體LINE對方帳號名稱「林萱妮」為好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佯以LINE暱稱「劉彥宏」之帳號,要曾明輝提供其個人名下帳戶始能辦理貸款,致曾明輝陷於錯誤而提供以下帳戶給本案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工具使用。 111年4月24日23時06分許 桃園市○○區○○○街0號2-1號1樓統一超商蓮花門市 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統一超商信嘉門市 王正杰於111 年5月2日13時41分許在統一超商嘉信門市領取帳戶包裹後交付「北」 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2.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度偵28703 2 張芮慈 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於111年4月25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連接網際網路,以傳送簡訊之方式,對外佯稱為「怡富資融貸款」得提供貸款服務,適張芮慈接獲上開貸款簡訊,主動透過通訊軟體LINE對方帳號名稱「黃婉茹」為好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佯以LINE暱稱「劉彥宏」之帳號,要張芮慈提供其個人名下帳戶始能辦理貸款,致張芮慈陷於錯誤而提供以下帳戶給本案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工具使用。 111年4月25日某時許 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店八德忠勇店 臺北市○○區○○街0000號全家便利店松林店 王正杰於111 年5月4日11時26分許,在全家便利店松林店領取帳戶包裹後交付暱稱「北」 1.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2.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3.台灣銀行 000-0000 00000000 號 4.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度偵28703 3 杜和璘 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於111年4月27日11時53分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連接網際網路,以傳送簡訊之方式,對外佯稱為「多元化貸款快速取得方案」得提供貸款服務,適杜和璘接獲上開貸款簡訊,主動透過通訊軟體LINE對方帳號名稱「林萱妮」為好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佯以LINE暱稱「劉彥宏」之帳號,要杜和璘提供其個人名下帳戶始能辦理貸款,致杜和璘陷於錯誤而提供以下帳戶給本案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工具使用。 111年4月28日21時30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全家便利店車站店 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店崇德店 王正杰於111 年5月6日12時32分許,在全家便利店崇德店領取帳戶包裹後交付暱稱「北」 1.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2.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3.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111年度偵28703 4 陳碧鳳 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於111年4月22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連接網際網路,以傳送簡訊之方式,對外佯稱為「興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得提供貸款服務,適陳碧鳳接獲上開貸款簡訊,主動透過通訊軟體LINE對方聯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佯以LINE暱稱「劉彥宏」之帳號,要陳碧鳳提供其個人名下帳戶始能辦理貸款,致陳碧鳳陷於錯誤而提供以下帳戶給本案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工具使用。 111年4月27日17時5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土城中央店 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店莊敬店 王正杰於111年5月5日22時31分許,在全家便利店莊敬店領取帳戶包裹後交付暱稱「北」 1.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2.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3.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度偵28704

附表二:111偵字第29772號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金額 提款地點 1 告訴人 曾子熙 111年5月19日15時29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曾子熙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15時58分許至16時01分 17萬3,385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黃珮瑜) 1.111年5月19日16時11分許提款10萬元 2.同日16時13分許提款7萬3,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全聯松山松興店 2 告訴人 陳威年 111年5月19日16時17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陳威年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16時42分許 2萬7,123元 同上 111年5月19日 16時46分許提款2萬7,000元 臺北市○○區○○路00巷000號全家便利店厚雅店 3 告訴人 林顥承 111年5月22日16時18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林顥承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22日17時17分至17時20分 13萬3,101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王云杰) 1.111年5月22日17時24分許提款6萬元 2.111年5月22日17時25分許提款6萬元 臺北市○○區○○○路 0段000○000號台北永春郵局 4 告訴人 潘建青 111年5月22日17時22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潘建青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個資被盜用,需重新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22日17時57分至18時06分 6萬7,003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號(陳憶蘋) 111年5月22日 18時30分許提款6萬元 臺北市○○區○○○路 0段000○000號台北永春郵局 111年5月22日17時19分至17時23分 6萬9,131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陳依瑄) 111年5月22日17時34分許提款10萬元(含其他被害人之匯款)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忠林門市 5 告訴人 范修瑋 111年5月22日17時43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范修瑋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錯誤設定需解除,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22日18時09分至18時12分 8萬108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號(陳憶蘋) 1.111年5月22日18時31分許提款6萬元 2.111年5月22日18時31分許提款2萬7,000元(含潘建青被騙匯入7,000元) 臺北市○○區○○○路 0段000○000號台北永春郵局 6 告訴人 郭婉婷 111年5月22日16時33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郭婉婷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22日17時23分許 2萬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陳依瑄) 111年5月22日17時35分許提領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忠林門市

附表三:111年度偵字第30673號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金額 提款地點 1 告訴人 楊璟慧 111年5月19日16時18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楊璟慧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1年5月19日16時49分許 2.111年5月19日16時51分許 1.4萬9,989元 2.4萬9,90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黃珮瑜) 1.111年5月19日17時02分許提款6萬元 2.同日17時03分許提款6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永吉郵局 2 告訴人 林宇涵 111年5月19日16時22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林宇涵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個資遭入侵需解除錯誤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16時57分許 1萬13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黃珮瑜) 111年5月19日17時03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永吉郵局 3 告訴人 李群英 111年5月19日16時33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李群英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16時59分許 4萬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黃珮瑜) 1.111年5月19日17時03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2.111年5月19日17時04分許提款3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永吉郵局 4 告訴人 王淳子 111年5月19日16時20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王淳子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17時23分許 1萬8,985元 中國信託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張媛媛) 111年5月22日18時02分許提款11萬3,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統一超商崧站門市 5 告訴人 陳楷茵 111年5月18日21時58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陳楷茵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17時30分許 1萬8,000元 中國信託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張媛媛) 111年5月22日18時02分許提款11萬3,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統一超商崧站門市 6 告訴人 鍾彬鴻 111年5月19日19時08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鍾彬鴻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17時47分許 4萬4,123元 中國信託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張媛媛) 111年5月22日18時02分許提款11萬3,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統一超商崧站門市 7 被害人 黃傑堯(未表示提告) 111年5月19日17時32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黃傑堯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1年5月19日18時06分許 2.111年5月19日18時12分許 1.2萬9,125 元 2.3,018元 中國信託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張媛媛) 1.111年5月22日18時02分許提款11萬3,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2.111年5月22日18時02分許提款2,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統一超商崧站門市 8 告訴人 葉賀閔 111年5月22日16時27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葉賀閔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1年5月22日17時36分許 2.111年5月22日17時39分許 1.4萬9,987 元 2.4萬9,987 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1年5月22日17時51分許提款3萬元 2.111年5月22日17時52分許提款3萬元 3.111年5月22日17時53分提款3萬元 4.111年5月22日17時54分許提款1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永春分行 9 告訴人 林佑陞 111年5月22日15時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林佑陞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分期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22日17時37分許 5,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王云杰) 111年5月22日18時02分許提款6,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忠信門市

附表四:111年度偵字第32864號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金額 提款地點 1 告訴人 蘇焌棠 111年5月21日15時49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蘇焌棠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21 日16時59分許 4萬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阮莉芳 ) 1.111年5月21日18時19分許提款萬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2.111年5月21日18時20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3.111年5月21日18時22分許提款2萬9,2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中崙郵局 2 被害人 林映誼(未表示提告) 111年5月21日16時51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林映誼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16時51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阮莉芳 ) 1.111年5月21日18時19分許提款萬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2.111年5月21日18時20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3.111年5月21日18時22分許提款2萬9,2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中崙郵局 3 被害人 鄭芳琪(未表示提告) 111年5月21日16時48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鄭芳琪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1年5月 21日16時 49分許 2.111年5月 21日16時 51分許 3.111年5月 21日17時 03分許 1.1萬9,100元 2.2萬9,987元 3.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阮莉芳 ) 1.111年5月21日18時19分許提款萬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2.111年5月21日18時20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3.111年5月21日18時22分許提款2萬9,2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中崙郵局 4 被害人孫家閎(未表示提告) 111年5月21日18時16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孫家閎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21日19時01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陳彥甫 ) 1.111年5月21日19時08分許提款萬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2.111年5月21日19時09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3.111年5月21日19時10分許提款2萬4,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中崙郵局

附表五:112年度偵字第6522號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金額 提款地點 1 告訴人賀柔葳 111年5月24日19時14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賀柔葳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1年5月 25日16時 08分許 2.111年5月25日16時12分許 1.4萬9,989元 2.1萬5,234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謝正忠 ) 1.111年5月25日16時44分許提款萬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2.111年5月25日16時45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3.111年5月25日16時46分許提款2萬3,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公館郵局 2 被害人詹秉綸(未表示提告) 111年5月25日16時20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詹秉綸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25 日16時20分許 4萬5,02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謝正忠 ) 1.111年5月25日16時44分許提款萬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2.111年5月25日16時45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3.111年5月25日16時46分許提款2萬3,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公館郵局 3 告訴人王子維 111年5月24日19時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王子維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1年5月 25日17時 40分許 2.111年5月25日17時42分許 3.111年5月25日18時00分許 1.4萬9,996元 2.4萬9,997元 3.2萬3,99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邱珮喬 ) 1.111年5月25日17時57分許提款萬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2.111年5月25日17時58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3.111年5月25日18時01分許提款5,000元 4.111年5月25日18時02分許提款2萬4,9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公館郵局 4 被害人汪柏全(未表示提告) 111年5月25日17時44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汪柏全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25 日17時44分許 2萬5,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邱珮喬 ) 1.111年5月25日17時57分許提款萬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2.111年5月25日17時58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3.111年5月25日18時01分許提款5,000元 4.111年5月25日18時02分許提款2萬4,9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公館郵局 5 被害人劉祐青(未表示提告) 111年5月25日16時19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劉祐青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1年5月 25日17時 41分許 2.111年5月 25日17時 44分許 3.111年5月 25日17時 59分許 1.4萬9,989元 2.4萬9,989元 3.2萬9,989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邱珮喬 ) 1.111年5月25日18時41分許提款2萬5元 2.111年5月25日18時42分許提款2萬5元 3.111年5月25日18時43分許提款2萬5元 4.111年5月25日18時44分許提款2萬5元 5.111年5月25日18時44分許提款2萬5元 6.111年5月25日18時45分許提款2萬5元 7.111年5月25日18時46分許提款2萬5元 8.111年5月25日18時46分許提款9,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敦親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

附表六: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金額 提款地點 1 告訴人曾卓盈 111年5月1日16時46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曾卓盈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1年5月 1日17時 08分許 2.111年5月1日17時11分許 1.4萬9,989元 2.3萬5,98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何淑華 ) 111年5月1日1 7時29分許提領11萬6,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松山區市○○道0段000號統一超商市大門市 2 告訴人陳俊銘 111年5月1日13時34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陳俊銘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 日17時03分許 2萬9,98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何淑華 ) 111年5月1日1 7時29分許提領11萬6,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松山區市○○道0段000號統一超商市大門市 3 告訴人徐周傑 111年5月19日18時02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徐周傑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 日18時30分許 6,01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張媛媛) 111年5月19日 18時34分許提款5,000元 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松德門市 4 告訴人盧哲偉 111年5月19日17時52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盧哲偉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 日18時45分許 1.4萬9,996元 2.4萬9,997元 3.2萬3,99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蔡文嘉 ) 1.111年5月19日18時56分許提領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2.111年5月19日18時57分許提領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3.111年5月19日18時59分許提領3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松山郵局 5 告訴人李讚盛 111年5月19日16時37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李讚盛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1年5月 19日19時 36分許 2.111年5月19日19時39分許 1.9萬9,987元 2.2萬5,989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張志維 ) 111年5月19日 19時50分許提領15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寶清店 111年5月19日19時55分許 9萬9,983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張志維 ) 1.111年5月19 日20時20分 許提款2萬5 元 2.111年5月19 日20時21分 許提款2萬5 元 3.111年5月19 日20時22分 許提款2萬5 元 4.111年5月19 日20時24分 許提款2萬5 元 5.111年5月19 日20時25分 許提款1萬9 ,905元 臺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饒河門市 6 被害人許羽玹(表示不提告) 111年5月19日19時09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許羽玹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 日19時42分許 2萬4,129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張志維 ) 111年5月19日 19時50分許提領15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寶清店 7 告訴人吳美瑤 111年5月19日18時22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吳美瑤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1年5月19日19時29分許 2.111年5月19日19時51分許 3.111年5月 19日19時 54分許 4.111年5月19日19時57分許 1.4萬9,987元 2.9,987元 3.9,988元 4.9,987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張志維 ) 1.111年5月19 日19時53分 許提領2萬元 2.111年5月19 日19時54分 許提領2萬元 3.111年5月19 日19時55分 許提領2萬元 4.111年5月19 日19時56分 許提領1萬 元 5.111年5月19 日20時28分 許提領1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松山分行 8 告訴人張鈺蓉 111年5月19日20時00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張鈺蓉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1年5月 19日20時 45分許 2.111年5月19日19時46分許 1.2,987元 2.3,123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張志維 ) 111年5月19 日20時52分 許提領7,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松旺店 9 告訴人陳楚皓 111年5月19日17時55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陳楚皓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20時48分許 1萬9,929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張志維 ) 111年5月19日20時51分許提領1萬9,00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松旺店 10 告訴人鄭先益 111年5月19日19時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鄭先益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20時07分許 4萬9,985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黃珮瑜 ) 111年5月19日20時32分許提領5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松旺店 11 被害人阮氏安月(未表示提告) 111年5月19日18時26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阮氏安月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20時44分許 3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黃珮瑜 ) 111年5月19日20時53分許提領7萬7,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松旺店 12 被害人黃婕閔(未表示提告) 111年5月19日20時46分許前某時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黃婕閔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20時46分許 2萬9,234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黃珮瑜 ) 111年5月19日20時53分許提領7萬7,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松旺店 13 告訴人潘證玄 111年5月19日20時30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潘證玄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20時47分許 1萬8,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黃珮瑜 ) 111年5月19日20時53分許提領7萬7,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松旺店 14 告訴人徐翎雁 111年5月19日19時57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徐翎雁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19日21時25分許 1萬985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黃珮瑜 ) 111年5月19日21時31分許提領1萬1,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松旺店 15 告訴人李侑亭 111年5月20日22時04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李侑亭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1年5月 20日20時 54分許 2.111年5月 20日20時 58分許 3.111年5月 20日21時 01分許 4.111年5月 20日21時 04分許 5.111年5月 20日21時 06分許 1.4萬9,985元 2.4萬9,985元 3.1萬8,121元 4.9,999元 5.6,02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范仲廷 ) 111年5月20日21時39分許提領13萬4,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松山區市○○道0段00號全家便利微風店 16 告訴人羅秋珠 111年5月21日14時21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羅秋妹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21日15時43分許 12萬9,986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阮莉芳) 111年5月21日18時15分許提領8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台中商銀行復興分行 17 告訴人劉鎮翔 111年5月21日16時01分許前某時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劉鎮翔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5月21日16時01分許 4,123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阮莉芳) 111年5月21日18時16分許提領7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臺北市○○區○○○路00號台中商銀行復興分行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