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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審交附民緝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1號原 告 陳光被 告 郭晏豪法定代理人 郭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01號、113年度審他字第1號、113年度審交易緝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交易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法 官 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國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