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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審交附民字第 2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4號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5號原 告兼 被 告 蘇少軒

陳建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蘇少軒、陳建成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建成、蘇少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2人上開刑事案件,因相互撤回過失傷害告訴,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2人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113年度審交易第326號案件於民國113年7月18日之審理筆錄附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法 官 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24-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