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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審交附民字第 2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3號原 告 方秀卿被 告 盧水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盧水火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方秀卿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因原告撤回過失傷害告訴,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113年度審交易第245號案件於113年5月30日之審理筆錄附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法 官 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4-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