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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審交附民字第 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5號原 告 曾韻弦被 告 戴劉貴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5號),經原告附帶民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戴劉貴英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5號),經原告曾韻弦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無罪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