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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審原簡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原簡字第12號聲請人 即指定辯護人 蔡家瑋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翁紀葳妨害名譽等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審原簡字第12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3年度審原簡字第12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選任辯護人 蔡家瑋律師」,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蔡家瑋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選任辯護人部分,顯係誤寫,揆諸前開說明,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為此,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