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1213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51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邵梓騏選任辯護人 謝啓明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715號)、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4196號、第6130號、第8813號、第14697號、第15671號、第17123號、第1896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3327號、第16347號、第27928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761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邵梓騏犯附表一編號1至21「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1「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又犯附表二編號1至15「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5「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陸場次。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廠牌iPhone12,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12、15、附表二編號6至9、12至15「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引用如附件起訴書、追加起訴書、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外,並補充、更正如下:
(一)犯罪事實:
1、起訴書第1至3行、追加起訴書第1頁第4至5行、併辦意旨書:邵梓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並利用其向不知情友人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17至21所示之許宸綱、范佐浩、宋哲銘、許聖堯、金頡等人所借用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17至21「匯入善意第三人之帳戶」欄所示之金融帳戶內。
2、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第1頁第5行:邵梓騏登入網際網路後,利用不特定多數人可見聞之社群網路Facebook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21、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8、10、12至15所載臉書社群網站社團內,分別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21、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8、10、12至15所載所示帳號名稱,刊登虛偽販售名牌球鞋、球員卡等不實訊息。
3、起訴書第13行: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胡創治等賣家,接獲款項後誤認為邵梓騏所匯入款項,而分別將邵梓騏購買遊戲幣轉入邵梓騏提供遊戲平臺帳號內。
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詐騙方式」欄補充「阮彥程在臉書社團『球鞋交易中』見邵梓騏刊登販售球鞋訊息,而與其聯繫約定購買3雙球鞋,金額共7萬6000元。
5、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詐騙方式」欄有關「社團名稱」部分補充「臉書社團『板橋第一家球員卡交易平臺』」。
(二)證據名稱: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之自白。
2、起訴部分:
(1)本院核發113年聲搜字第446號搜索票(含附件)、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相片。
(2)告訴人何柏霆提出網路轉帳交易成功列印資料、被告網路社團刊登販賣球鞋、何柏霆與被告臉書對話列印資料(第8715偵查卷第83至85頁),告訴人胡創治提出其與被告聯繫買賣遊戲幣對話列印資料(同前偵查卷第109至122頁)、告訴人張宸提出被告網路社團刊登販賣球鞋網頁、其與被告聯繫對話、網路轉帳(立即/預約轉帳交易成功)列印資料(同前偵查卷第134至135頁)、告訴人邱偉綸提出其與被告對話列印資料(同前偵查卷第147至149頁)、告訴人甘一宸提出其與被告對話列印資料、匯款紀錄、N8遊戲幣轉帳紀錄(同前偵查卷第165至168頁)、告訴人劉晉源提出被告於臉書社團「球鞋交易市場」刊登販售球鞋訊息,及其與被告聯繫對話、網路轉帳交易成功列印資料(同前偵查卷第187至190頁)、告訴人張郡麟提出其與被告聯繫對話、網路轉帳立即/預約轉帳交易結果列印資料(同前偵查卷第199至203頁)、告訴人吳嘉霖提出網路轉帳臺幣活存明細、其與被告聯繫對話列印資料(同前偵查卷第215至217頁)、告訴人提出網路轉帳交易成功、其與被告對話列印資料(同前偵查卷第229至235頁)、告訴人童振恩提出其與被告對話列印資料、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遊戲幣轉帳紀錄明細(同前偵查卷第239至246頁)、告訴人鄭智遠提出其與被告聯繫對話、交易成功列印資料(同前偵查卷第265頁)、告訴人繆承翰提出其與被告聯繫對話列印資料、被告於臉書「柯承翰」帳號在社團「球鞋交易中」刊登販售球鞋列印資料(同前偵查卷第281至282頁)、被害人李易璁提出刊登販售遊戲幣訊息網頁、其與被告聯繫對話、遊戲幣轉帳明細列印資料(同前偵查卷第291至295頁)、告訴人徐皓瑋提出中國信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交貨便取件)、其與被告以帳號「張允勛」聯繫對話列印資料(同前偵查卷第310至326頁)、告訴人劉冠廷提出其於臉書「NATURAL8德州撲克平臺N8交流討論/買賣遊戲幣群」刊登販賣遊戲幣,及其與被告聯繫對話、遊戲幣轉帳紀錄列印資料(同前偵查卷第332至334頁)、告訴人鄭博文提出被告於臉書刊登販售遊戲幣訊息、其與被告聯繫對話、臺幣活存明細列印資料(同前偵查卷第347至349頁)、告訴人邱永毅提出其與被告聯繫對話列印資料(同前偵查卷355至356頁)、告訴人周易緯提出其與被告對話列印資料、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帳號林文賢主頁(同前偵查卷373頁至385頁)、告訴人鄭凱中提出其與被告聯繫對話列印資料、遊戲幣轉帳被告申請臉書頁面個人檔案、被告使用evan000000ID網路活動紀錄(同前偵查卷第397至3401頁)、告訴人林鈺凌提出其與被告聯繫對話、網路轉帳交易成功列印資料、(同前偵查卷第419至420頁)、告訴人陳柏翰提出其與被告聯繫對話列印資料、中國信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同前偵查卷第447至448頁)、告訴人許超強提出被告臉書帳號個人檔案頁面、被告於臉書社團「球鞋交易中!!!」刊登販售球鞋訊息、其與被告聯繫對話列印資料、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被告傳送不實商品寄出單據(同前偵查卷第465至480頁)、告訴人莊正皓提出其與被告聯繫對話、網路轉帳交易成功列印資料、臉書社團「球鞋自由交易市集」頁面(同前偵查卷第491至494頁)、告訴人陳泓鈞提出帳號「張允勳」個人資料頁面、其與被告聯繫對話資料、網路轉帳交易成功列印資料(同前偵查卷第513頁)、告訴人胡誼謙提出其與被告聯繫對話列印資料(同前偵查卷第535至539頁)、告訴人陳嘉隆提出被告臉書個人檔案頁面、其與被告聯繫對話列印資料、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同前偵查卷第557至558頁)。
(3)告訴人胡創治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號交易明細(第8715號偵查卷第125至126頁)、甘一宸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童振恩申辦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同前偵查卷第249頁)、陳怡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同前偵查卷第301頁)、劉冠廷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同前偵查卷第338頁)、告訴人邱永毅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同前偵查卷第360頁)、告訴人鄭凱中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同前偵查卷第408頁)、許宸綱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同前偵查卷第423頁)、曾憲尉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同前偵查卷第451頁)、范佐浩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同前偵查卷第503頁)、宋哲銘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同前偵查卷第520頁)、許聖堯申辦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同前偵查卷第545頁)、金頡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同前偵查卷第561頁)
(4)雅虎帳戶管理系統函附有關帳號申辦者資料、該帳號ID位置、登入時間、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扣案物照片(即扣得被告所有行動電話1支,有關帳號、下載應用程式等)(第8715號偵查卷第563至567、579至582、613頁)。
(5)起訴書附表各編號告訴人、被害人發現詐欺後報案,有相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相關派出所出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2、追加起訴部分: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使用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Messenger帳號「何柏瑞」、「WangBaizhi」個人檔案列印資料(第8813號偵查卷第37至53頁)。
(2)告訴人楊柏亨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
00000帳戶交易明細(第14697號偵查卷第353至355頁)。
(3)證人即不知情向被告購買「喬登冰雪奇緣」球鞋1雙之梁世昌於警詢之陳述、證人梁世昌提出其與被告聯繫對話列印資料(第15671號偵查卷第104至119頁)。
(4)證人即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林宏霖於警詢之陳述(第17123號偵查卷第39至42頁)
(5)證人游博森提出其與被告聯繫買賣球鞋對話列印資料(第17123號偵查卷偵查卷第137至140頁)。
(6)追加起訴書附表各編號告訴人、被害人發現詐欺後報案,有相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相關派出所出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在互負義務之雙務契約時,何種「契約不履行」行為非單純民事糾紛而該當於詐術行為之實行,可分下述二類:(1)「締約詐欺」,即行為人於訂約之際,使用詐騙手段,讓被害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了一個在客觀上對價顯失均衡的契約。其行為方式均屬作為犯,而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著重於行為人於締約過程中,有無以顯不相當之低廉標的物騙取被害人支付極高之對價或誘騙被害人就根本不存在之標的物締結契約並給付價金;(2)「履約詐欺」,又可分為「純正的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後始出於不法之意圖對被害人實行詐術,而於被害人向行為人請求給付時,行為人以較雙方約定價值為低之標的物混充給付(如以膺品、次級品代替真品、高級貨等),及所謂「不純正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之初,自始即懷著將來無履約之惡意,僅打算收取被害人給付之價金或款項。其行為方式多屬不純正不作為犯,詐術行為之內容多屬告知義務之違反,故在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偏重在由行為人取得財物後之作為,由反向判斷其取得財物之始是否即抱著將來不履約之故意(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8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有關詐欺行為外在常呈現有民事契約之客觀形式,主觀上不法所有之意圖則藏於行為人內心之中,不易探知,故刑事詐欺犯罪與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界線因此常模糊難以釐清,犯罪行為人多以此托詞卸責。縱然如此,從吾人一般生活經驗研判,尚非不能將此隱藏於「民事債務不履行背後」的詐欺行為,而所謂「履約詐欺」乃行為人於訂立契約之際,即欠缺對待給付之能力或資格,或自始即抱持無履約之真意,而將對方之給付據為己有。此種詐欺行為的主要內涵實為告知義務之違反(蓋從誠信契約之角度而言,當事人履約或為對待給付之誠意及能力均為他方當事人締約與否或為相對給付時首應考量之因素)。經查:被告本無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21「詐騙方式」欄、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15「販售之物品」欄所載各類名牌球鞋、球員卡,同時間其並無意支付所購買網路遊戲幣、名牌球鞋、球員卡等商品款項,遂擬定俗稱「三角詐欺」手法而為此部分犯行,此綜合被告於警詢中歷次供述,與證人即提供帳戶予被告使用之黃炳哲、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1
5、16、追加起訴附表二編號2至5、7至10、12至15所示買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7、追加起訴附表三編號1至11所示之賣家等人之供述,卷附相關對話紀錄可知被告並無其所刊登之名牌球鞋或球員卡得以販售,同時間被告並無支付其所購買遊戲幣、球員卡、名牌球鞋等商品價款之意,而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15、16、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時間出售其所刊登或私訊聯繫之商品後,同時間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7、追加起訴附表三編號1至11所載時間另向此部分所示賣家分別購買遊戲幣、球員卡、名牌球鞋等物,因此取得相關賣家金融帳戶,即要求欲向其購買球鞋、球員卡之被害人將相當款項匯入上開附表編號所示賣家帳戶內,被告已知其詐騙向其購物者,或立即封鎖、或推託出貨時間、或寄出空盒、假商品,而被告隱匿此情,違背其應具誠實告知義務,導致出售遊戲幣、名牌球鞋、球員卡予被告之賣家,誤認先前與被告正常交易經驗,或誤信被告會依循合法財物來源,循正常管道支付款項而誤認,並將遊戲幣轉入被告指定帳戶內,或交付被告購買球鞋、球員卡或因被告指稱為有瑕疵或虛假商品而退款等,則被告以上述三角詐欺手段,施用詐術,除以自始不存在商品締結契約詐欺買家之告訴人、被害人,且另與賣家訂定買賣契約時,被告並無給付款項之意,而以詐欺向其購買名牌球鞋、球員卡之告訴人、被害人所詐得款項支付其所欲購買之商品款項,以達其不支付分文或僅支付不相當金額,即可取得所購買之遊戲幣、名牌球鞋、球員卡等物之最終目的,則被告除有詐欺取財向其購物之告訴人之直接故意外,同時亦兼有對免其支付款項或僅支付不相當對價款項,或以商品非真品為由退回現金之出售商品之告訴人、被害人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故意甚明,則被告就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7、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至11所示出售商品之告訴人、被害人部分犯行,則與單純未依契約本旨履行給付屬民事債務不履行之情形有別。
二、論罪:
(一)法律之制定: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本件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部分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於同年8月2日施行。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將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明定為該條例所指「詐欺犯罪」,並於同條例第43條分別就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其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5百萬元者,設有不同之法定刑;另於同條例第44條第1項,就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㈠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一,或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者,明定加重其刑2分之1;同條例第44條第3項則就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且有上述㈠㈡所定加重事由之一者,另定其法定刑;同條例第46條、第47條另就犯詐欺犯罪,於犯罪後自首、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定其免除其刑、減免其刑、減輕其刑之要件。以上規定,核均屬刑法第339條之4相關規定之增訂,而屬法律之變更,於本件犯罪事實符合上述規定時,既涉及法定刑之決定或處斷刑之形成,應以之列為法律變更有利與否比較適用之範圍。被告就本件犯行有關附表一編號1至12、15至21、附表三編號2至8、10、12至15等部分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罪,被告所詐騙上述附表編號之告訴人、被害人所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該條例第43條規定之500萬元,且卷內事證查無被告有該條例第44條規定加重其刑之情形,是113年7月31日制訂公布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顯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
(二)法律適用之說明:
1、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復按刑法第339條第3項就詐欺未遂行為設有處罰,關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行為已否達於既遂,實務上係以行為人或第三人事實上已否取得財物、利益而致被害人之全體財產或財產上權利受損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34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詐欺罪,其立法理由已敘明:「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3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係以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為其要件。從而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犯罪,倘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固僅屬普通詐欺罪範疇;但行為人若係基於詐欺不特定民眾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以招徠民眾,遂行詐騙,縱行為人尚須對受廣告引誘而來之被害人,續行個別施用詐術,始能使之交付財物,仍係直接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無礙成立加重詐欺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9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1)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告訴人林鈺凌部分)、追加起訴附表二編號1、9、11部分(告訴人胡書郡、邱介威、賴筱秋),分別為被告與告訴人曾經有買賣交易,或為朋友關係,以私訊聯繫購買名牌球鞋商品事宜,或被告見告訴人刊登徵求名牌球鞋,而與之聯繫佯稱有相同款式欲出售均構成一般詐欺取財罪。
(2)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21部分犯行,被告均係利用網路臉書社團刊登不實銷售商品訊息,致各告訴人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被告此部分犯行所為,應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意旨認被告上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然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相同,且本院於準備程序中告知被告及辯護人相關罪名,無礙被告、辯護人之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3)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7、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至11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即賣家部分,因被告並無支付款項之意,而與上開賣家聯繫佯稱欲購買遊戲幣、名牌球鞋、球員卡等物,並利用遭其詐騙買家將全部或部分款項匯入上開賣家提供帳戶內,或另交付不相當金額而取得商品、或稱商品為偽而取得退款款項等所為,但因上開賣家等人之整體財產未受損,故論以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告訴人、追加起訴附表三編號2之告訴人出售遊戲幣部分)、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至11所示告訴人分別出售名牌球鞋、球員卡部分)。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就此部分犯行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詐欺得利既遂罪部分、亦有誤會,就起訴書就被告此部分犯行所論構成詐欺取財既遂部分,因基本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並因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三)間接正犯:被告分別係利用不知情友人許宸綱、范佐浩、宋哲銘、許聖堯、金頡、葉佩璇等人申辦金融帳戶分別提供予告訴人林鈺凌、許超強、莊正皓、陳泓鈞、胡誼謙、陳嘉隆、胡書郡、賴筱秋等人匯入詐欺款項遂行本件犯行,為間接正犯。
(四)想像競合犯:
1、按行為人係以一個意思決定發為一個行為,且犯罪目的單一,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個罪名,為避免對於同一或局部重疊行為之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認應評價為想像競合犯之一罪。至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46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被告並無所刊登或所稱欲販售之名牌球鞋或球員卡,同時亦無支付其所購買商品即遊戲幣、名牌球鞋、球員卡之意,而謀劃詐騙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3、15、16、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至5、7至8、12至15所示告訴人,分別佯稱有名牌球鞋欲販售,同時聯繫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遊戲幣賣家,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至11所示販售名牌球鞋、遊戲幣、球員卡等賣家,佯稱欲購買相當金額之遊戲幣、名牌球鞋、球員卡等商品,致此部分所示賣家陷於錯誤,而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被告,被告立即將上開金融帳戶提供予前開買家,藉以取得前開買家款項用以支付其向賣家購買遊戲幣、名牌球鞋、球員卡等商品價金,則被告自始即基於取得其所購買之遊戲幣、名牌球鞋、球員卡之終局目的,而為詐欺前開買家、賣家等行為,足見被告於詐欺買家、賣家等行為之間,所侵害之被害人法益雖不相同,然被告主觀意思在於終局取得遊戲幣、名牌球鞋、球員卡,且上開行為皆有部分重疊合致,依社會一般通念應可認被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就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部分犯行,從一罪質較重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意旨、追加起訴意旨均認被告此部分犯行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併此說明。
(五)數罪: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7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21、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不同,侵害不同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3327號、第16347號、27928號移送併案審理被告詐欺告訴人謝宸希、陳柏翰、林鈺凌、鐘嘉凱、蔣肇根、許晉瑋、許士璿、邱介威、林緒漛等人部分之犯罪事實,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617號移送併案審理被告詐欺告訴人游博森、邱介威等人部分之犯罪事實,核與本件起訴、追加起訴且經本院論罪科刑之被告詐欺上開告訴人等人部分之犯罪事實均相同,為同一案件,本院均應併予審理。
三、科刑:
(一)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合法、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恣意利用網路散布不實訊息詐取財物,並利用三方交易而遂行其詐欺犯行,分別使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告訴人(買方)等人無端蒙受損害,賣方亦承受無法依約取得款項之危險,所申辦帳戶遭通報為警示帳戶等受司法追訴之風險,被告所為動機不良,行為可議,價值觀念偏差,對民眾及社會交易產生危害非輕,甚非可取;兼衡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迄至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與到庭之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害等犯後態度,及被告所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就所處拘役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定應執行刑:衡酌被告所犯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路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等犯行,犯罪時間接近,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種類、罪質均相同,經整體評價,該等數罪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而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而無實質累加方式執行之必要,並考量被告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兼衡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被告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被告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已坦承犯行,即其面對刑罰所呈現之整體人格等因素,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就有期徒刑部分,及拘役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拘役定應執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附負擔緩刑之諭知:
1、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審酌被告一時貪念,致罹刑典,犯後雖於偵查中否認犯行,但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均坦認犯行,且積極與到庭告訴人洽談調解,除因金額差異而未達成調解外,多數均達成調解並履行完畢等犯後態度,有本院調解筆錄可按,足認被告確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2、併審酌被告本件犯行所為係利用網路交易進行三方詐欺方式所為,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法益,破壞網路交易秩序,而為敦促被告尊重他人財產權益,強化其守法意識,導正偏差行為,認有賦與一定負擔之必要,俾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再犯,兼衡酌被告所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本件犯行之情狀、刑法目的及比例原則等,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暨依同項第8款規定,被告於前開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6場次,及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期被告在此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確實履行上開負擔,發展健全人格,建立正確行為價值及法治觀念,謹言慎行,克盡對家庭及社會之責任,以收矯正被告及社會防衛之效。
3、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前述負擔,而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本件依法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併此說明。
四、沒收:
(一)供犯罪所用之物:
1、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本件行為後,於113年7月31日制定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是上揭制定或增訂之沒收規定,應逕予適用。
2、查本件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廠牌:iPhone12,含SIM卡1張)為被告所有,並供本件犯行使用,業據被告陳述在卷,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手機資訊、所下載APP應用程式、帳號頁面,及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可按,可認該行動電話為被告所有並供被告所為本件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犯行分別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等犯行使用,且為被告所有,爰依上開規定分別諭知沒收。
(二)犯罪所得:
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至5項分別定有明文。
2、經查:
(1)查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5、12、15、附表二編號6至9、12至14所示犯行部分,向被告購物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將款項匯入被告指定其向友人借用帳戶內,或被告指定賣家帳戶內,並因此取得告訴人匯入款項,或獲得所購買告訴人匯入款項相當金額之遊戲幣、名牌球鞋、球員卡等商品,而有關賣家部分分別取得出售予被告相關遊戲幣、名牌球鞋、球員卡等商品款項,所受損害已經填補,但相關款項仍屬被告所詐欺買家之犯罪所得,被告對上述編號之告訴人未達成和解、調解,亦未賠償或支付損害賠償,被告仍保有此部分犯罪所得,是以,就被告未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5、12、15、附表二編號6至9、12至14所示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查被告本件犯後分別與附表一編號1至4、6至11、13、1
4、16至21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附表二編號1至5、10、11、15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或將訂購商品交付,且履行完畢,有被告提出和解書、本院調解筆錄、被告所提轉帳交易明細在卷可按,且觀上開調解、和解金額或與詐欺金額相同,或逾詐欺金額,可認被告已將犯罪所得返還被害人,依上開規定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智評追加起訴,檢察官許智評、曹哲寧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巧玲、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子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一、二部分)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二編號1 (告訴人何柏霆、胡創治)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1 (告訴人阮彥程、胡創治)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2 (告訴人張宸、甘一宸)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2 (告訴人邱偉綸、甘一宸)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3 (告訴人劉晉源、童振恩)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3 (告訴人張郡麟、童振恩)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3 (告訴人吳嘉霖、童振恩)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8、附表二編號3 (告訴人陳冠嘉、童振恩)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4 (告訴人鄭智遠、陳怡秀)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0、附表二編號4 (告訴人繆承翰、陳怡秀)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1、附表二編號5 (告訴人徐皓瑋、劉冠廷)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6 (告訴人鄭博文、邱永毅)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7 (告訴人周易緯、鄭凱中)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4 (告訴人林鈺凌)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5、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⑵ (告訴人謝宸希、曾憲尉)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6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⑵ (告訴人陳柏翰、曾憲尉)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7 (告訴人許超強)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8 (告訴人莊正皓)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9 (告訴人陳泓鈞)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0 (告訴人胡誼謙)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1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1 (告訴人陳嘉隆)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二:(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二、三部分)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 (告訴人胡書郡) 邵梓騏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1 (告訴人馬暐翔、陳中雲)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3、附表三編號3 (告訴人鐘家凱、徐豊家)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4、附表三編號8 (告訴人李庭瑞、劉韋良)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5、附表三編號4 (告訴人楊鈞凱、江宇軒)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6 (告訴人蔣肇根)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7、附表三編號4 (告訴人許晉瑋、江宇軒)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8、附表三編號編號5 (告訴人許士璿、戴家銘)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9 (告訴人邱介威) 邵梓騏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0、附表三編號7 (告訴人劉振揚、李怡德)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1 (告訴人賴筱秋) 邵梓騏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2、附表三編號10 (告訴人林緒漛、顏詠晟)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3、附表三編號3 (告訴人湯士逸、徐豊家)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4、附表三編號3 (告訴人戴于評、徐豊家)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5、附表三編號11 (告訴人孫哲明、郭祥安) 邵梓騏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8715號被 告 邵梓騏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7樓
之3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1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謝啓明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邵梓騏明知其並無球鞋、球員卡及Natural 8幣(等值美金)可供出售,且其於網路購物亦無給付價金之意願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三角詐欺」之方式,即一人分飾兩角,同時扮演「網路買家」及「網路賣家」身分,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臉書帳號而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何柏霆等人,致何柏霆等人均陷於錯誤,同時,邵梓騏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臉書帳號而施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二示所示之胡創治等人,致胡創治等人陷於錯誤而提供渠等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行帳戶予邵梓騏,邵梓騏再將如附表二所示之胡創治等人所提供之銀行帳戶交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何柏霆等人,供何柏霆等人匯款之用。嗣何柏霆等人匯款後遲未收到商品,及胡創治等人帳戶遭警示,何柏霆等人始知受騙,經報警處理,經警於112年2月29日,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號前執行拘提,並附帶搜索扣得手機1支,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何柏霆等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邵梓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邵梓騏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賣出球鞋後,才發現是假貨,且伊為了付款方便,才將賣鞋子的錢直接轉去付給販賣N8幣的賣家等語。 2 證人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何柏霆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何柏霆等人遭詐騙之事實。 3 雅虎帳號資料、臉書帳號資料、IP資料、門號申請人資料及被告手機畫面截圖 全部犯罪事實。 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鳥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手機1支 被告犯罪工具。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等犯行,彼此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俱應分論併罰。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鄭 東 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 玉 嬿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詐騙臉書暱稱 被害人使用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善意第三人之帳戶 相對被害人 (善意帳戶) 1 何柏霆(告訴) 112年12月13日 報案人於【112年12月13日】,在【臉書球鞋自由交易市場】購買【球鞋】,雙方利用訊息相互聯繫交易細節。報案人於【12月13日11時50分】匯款自其名下帳戶000-000000000000匯款【34000元】至【對方帳戶:000-000000000000】後,對方隨即失去聯繫,驚覺遭詐騙而報案。 柯承翰 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3日11時50分 34,000 000-000000000000 胡創治 2 阮彥程(告訴)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4日 被害人於FB社團「112年12月13日」欲購買「鞋子」,便向暱稱「柯承翰」之人討論購買一事,後與對方約定購物付款方式為「ATM匯款」,前後4筆共76000元,匯款後向對方要求寄貨資料,對方卻藉故推託最後失聯,當事人驚覺遭詐騙,進線報案。 柯承翰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3日17時47分 112年12月13日17時51分 112年12月14日0時47分 112年12月14日0時50分 30,000 2,000 14,000 30,000 000-000000000000 胡創治 3 張宸(告訴) 112年12月16日 我於112年12月16日在臉書社團「球鞋交易中」看到一名臉書名稱為「柯承翰」之用戶在該社團販賣Nike Kobe 6聖誕節球鞋,我就向他詢問,後來我以新台幣9500元向他購買該雙球鞋,雙方約定買家匯款後賣家以711店到店出貨,我於112年12月16日15時21分將新台幣9500元匯到柯承翰給我的戶頭,但對方遲遲未出貨訊息也不讀不回,到最後把我封鎖,然後把臉書帳號刪掉我才發現被騙。 柯承翰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6日15時21分 9,500 000-000000000000 甘一宸 4 邱偉綸(告訴) 112年12月16日 報案人於【112年12月16日】,在【臉書(社團名稱:球鞋交易中!!!、貼文者姓名:柯承翰、臉書網址:無、購買【Nike Kobe 6 Protro、紅色球鞋】,雙方利用【臉書訊息】相互聯繫交易細節。報案人於【12月16日23時48分】匯款【8000元】至【對方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對方隨即失去聯繫,驚覺遭詐騙而報案。 柯承翰 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6日23時48分 8,000 000-00000000000 甘一宸 5 劉晉源(告訴) 112年12月17日 報案人於【112年12月17日】在【臉書社團:球鞋自由交易市場、貼文者:柯承翰、網址:不詳】購買【Nike球鞋】,雙方利用【臉書訊息(賣家名稱柯承翰、ID不詳)】相互聯繫交易細節。報案人於【112年12月17日01時36分】用【網路轉帳】方式匯款【新台幣9300元】給對方後,對方隨即失去聯繫,驚覺遭詐騙而報案。 柯承翰 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7日1時36分 9,300 000-00000000000000 童振恩 6 張郡麟(告訴) 112年12月17日 報案人於【112年12月17日】,在【臉書(社團名稱不詳、貼文者姓名柯承翰、臉書網址不詳、臉書ID不詳】購買【KOBE6代紅色球鞋】,雙方利用【臉書訊息】相互聯繫交易細節。報案人於【112年12月17日13時28分】匯款【9000元】至【對方帳戶: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匯款完成後對方隨即失去聯繫,驚覺遭詐騙而報案。 柯承翰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7日13時28分 9,000 000-00000000000000 童振恩 7 吳嘉霖(告訴) 112年12月17日 報案人吳嘉霖於112年12月17日08時許,在【臉書NIKE TAIWAN球鞋/實穿/買賣/討論】購買【KOBE球鞋】,雙方利用【Messenger(已查無id及帳戶)】相互聯繫交易細節。報案人於112年12月17日13時4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新臺幣9300至對方指定帳戶富邦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俟吳民將交易明細拍照給對方後,對方隨即失去聯繫,驚覺遭詐騙而報案。 柯承翰 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7日13時42分 9,300 000-00000000000000 童振恩 8 陳冠嘉(告訴) 112年12月17日 民眾陳冠嘉玩線上博弈遊戲Natural8(N8),並有加入該遊戲的臉書社團J.P.T CLUB,陳民向該臉書團員柯承翰以新台幣9,450元購買該遊戲之遊戲貨幣300USD,網路轉帳至柯男指示之帳戶後,卻沒有收到遊戲貨幣300USD,故至本所報案。 柯承翰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7日14時50分 9,450 000-00000000000000 童振恩 9 鄭智遠(告訴) 112年12月17日 被害人於臉書社團「球鞋交易中!!!」欲向一名暱稱「柯承翰」之男子購買球鞋,被害人匯款後(從帳戶000-00000000000000網路轉帳新台幣7000元整到對方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對方便封鎖被害人,被害人始覺遭騙,至所報案。 柯承翰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7日20時41分 7,000 000-0000000000000 陳怡秀 10 繆承翰(告訴) 112年12月17日 報案人於112年12月17日下午15時許在家中(桃園市○○區○○路000號四樓之3),當時在臉書社團「球鞋交易中」內看見有名網友「柯承翰」有發一篇貼文,在賣球鞋,當時報案人有在下方留言要購買,對方就私訊報案人,對方要求先行匯款,再將球鞋寄出,當時報案人不疑有他,就照對方指示匯款至對方指定帳號,後續匯完款後,報案人將匯款資訊傳給對方,對方隔沒多久就將報案人封鎖,所以報案人認為遭詐騙,故至本所報案。 柯承翰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7日20時52分 9,300 000-0000000000000 陳怡秀 11 徐皓瑋(告訴) 112年12月22日 報案人於【112年12月22日】,在【臉書(球鞋交易中二社)】購買【AIR JORDAN 1 LOW OG SP】球鞋向張允勳購買球鞋,雙方利用【臉書訊息】相互聯繫交易細節。報案人於【12月22日23時15分】匯款【21000元】至【對方帳戶:000-000000000000】並與12月26日收到貨物,但經過報案人自行專業人士驗證後發現該球鞋為贗品,告知對方想要對方退款後,對方隨即失去聯繫,驚覺遭詐騙而報案。 張允勳 ATM存款 112年12月22日23時15分 21,000 000-000000000000 劉冠廷 12 鄭博文(告訴) 112年12月27日 報案人於【臉書(社團名稱:N8幣快速買賣服務站、貼文者姓名:Don Yean、臉書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huang.mike.1650、臉書ID:huang.mike.1650】購買【N8遊戲幣】,雙方利用【臉書訊息】相互聯繫交易細節。報案人於【12月27日22時06分】匯款【630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對方隨即失去聯繫,驚覺遭詐騙而報案,一共損失金額新台幣6300元。 Don Yean 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7日22時6分 6,300 000-0000000000000 邱永毅 13 周易緯(告訴) 112年12月29日 被害人周易緯在112年12月29日在臉書上有滑到買賣鞋子相關貼文,並有透漏要購買之意願,後續在MESSENGER上暱稱為林文賢的人私訊被害人,告訴被害人他那有被害人要的鞋款可賣,後續被害人與其洽談,對方有與被害人談攏要出貨兩雙,當下被害人便分別於112年12月29日19時56分08秒及同日21時41分54秒分別轉帳2筆新台幣26000元至對方指定之帳戶000-000000000000,上述兩筆共計新台幣52000元,因被害人匯款後對方遲遲不出貨,且至今(31)日也不回訊息,被害人驚覺有異故至所報詐欺案。 林文賢 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9日19時56分 112年12月29日21時41分 26,000 26,000 000-000000000000 鄭凱中 14 林鈺凌(告訴) 112年10月13日 報案人於【112年10月13日】因之前於網路上認識一名販賣鞋子之賣家,後來加入對方提供之LINE【LINE名稱B、帳號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並表示欲購買【Air Jordon 1低筒 G NRG高夫爾夫鞋】,雙方相互聯繫交易細節。報案人於【112年10月13日22時43分】匯款【新台幣50000元】及【112年10月13日22時44分】匯款【新台幣16000元】至【對方帳戶:000-000000000000】並截圖給對方後,對方表示需要等待國外寄送回國,後來一直拖延至112年12月11日即失去聯繫,驚覺遭詐騙而報案。 Line:暱稱B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112年10月13日22時43分 112年10月13日22時44分 50,000 16,000 000-000000000000 許宸綱 15 謝宸希(告訴) 112年12月6日 被害人謝宸希於今(30)日至所稱渠於112年12月06日於FACEBOOK臉書社團「球鞋交易中!!!」發現邵梓騏於該社團販賣其所有之鞋子(名稱:Jordan 1 low 摩卡倒鉤)被害人相當中意,遂於12月06日以新台幣21000元匯款至其所提供之帳戶(000-000000000000),惟邵嫌中途以各式理由推託未將物品給予被害人,故於今日至所提告。 邵梓騏 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6日20時40分 21,000 000-000000000000 曾憲尉 16 陳柏翰(告訴) 112年12月7日 民眾陳柏翰至臉書社團和劉宏庭購買鞋子,先匯款25000元給對方,但對方遲遲未出貨,故至所報案。 劉宏庭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7日18時22分 112年12月7日18時23分 25,000 100 000-000000000000 曾憲尉 17 許超強(告訴) 112年12月17日 報案人於112年12月17日在臉書(球鞋交易中!!!、柯承翰、臉書網址已刪除)購買Kobe 6的紅色球鞋,雙方利用臉書訊息相互聯繫交易細節。報案人於112年12月17日17時12分匯款新台幣9300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並拍照給對方後,對方隨即失去聯繫,驚覺遭詐騙而報案。 柯承翰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7日17時12分 9,300 000-00000000000000 范佐浩 18 莊正皓(告訴) 112年12月17日 報案人於【112年12月17日】,在【臉書(社團名稱:球鞋自由交易】購買【KOBE 6代球鞋】,雙方利用【臉書訊息】相互聯繫交易細節。報案人於【12月17日下午18時04分】匯款【9300元】至【對方帳戶:000-00000000000000】,對方封鎖報案人臉書隨即失去聯繫,驚覺遭詐騙而報案。 柯承翰 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7日18時4分 9,300 000-00000000000000 范佐浩 19 陳泓鈞(告訴) 112年12月26日 報案人於【112年12月26日】,在【臉書(社團名稱:Natural8遊戲交易平台交流買賣】向張允勳購買【遊戲幣】,雙方利用【臉書訊息】相互聯繫交易細節。報案人於【12月26日22時16分】匯款【4萬7,250元】至【對方帳戶:000-000000000000】,對方隨即失去聯繫,驚覺遭詐騙而報案。 張允勳 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6日22時16分 47,250 000-000000000000 宋哲銘 20 胡誼謙(告訴) 112年12月23日 報案人於【112年12月29日】,在【臉書(社團名稱、貼文者姓名-林文賢、臉書網址、臉書ID/拍賣平臺名稱】購買【商品名稱】,雙方利用【臉書訊】相互聯繫交易細節。報案人於【12月29日】匯款【18000元】至對方帳戶:帳戶號碼隨即失去聯繫,驚覺遭詐騙而報案。 林文賢 000-000000000000 113年1月2日22時1分 18,000 000-00000000000000 許聖堯 21 陳嘉隆(告訴) 113年1月4日 報案人於【113年1月4日】,在【臉書(社團名稱:球員卡競標社團、貼文者姓名:邵梓騏】購買【球員卡】,雙方利用【臉書訊息】相互聯繫交易細節。報案人於【1月4日6時52分】ATM轉帳【1670元】至【對方帳戶:000-000000000000】給對方後,對方自7日開始失去聯繫,驚覺遭詐騙而報案。 邵梓騏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1月4日6時43分 1,670 000-000000000000 金頡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詐騙臉書暱稱 提供帳戶 (即附表一被害人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 詐騙財物 1 胡創治(告訴)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4日 報案人係臉書【社團(NATURAL8德州撲克平台N8交流討論/買賣遊戲畢群)】賣家,於112年12月13日接獲假買家「柯承翰」傳Messenger訊息,向報案人佯稱欲購買遊戲幣,報案人遂提供其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請買家匯款,收到錢後,再將遊戲幣透過NATURAL8遊戲平台傳送給對方,惟上網有其他賣家亦受騙,名下銀行帳戶遭警示,始驚覺遭詐騙。 柯承翰 000-000000000000 34,000 30,000 2,000 14,000 30,000 被告藉此獲得NATURAL8德州撲克平台N8幣4675元 2 甘一宸(告訴) 112年12月16日 報案人於【112年12月16日】,在【臉書NATURAL8德州撲克平台N8交流討論/買賣遊戲幣群】兜售【N幣】,雙方利用【臉書訊息】相互聯繫交易細節。報案人於12月16日14時35分至23時48分間,提供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予買家匯款,惟將虛擬貨幣N幣存至對方提供「evan0000000000oo.com.tw」帳戶內後,帳戶遭警示,始悉遭詐騙,復檢具相關資料至本分局報案提出告訴。 柯承翰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9,500 8,000 被告藉此獲得NATURAL8德州撲克平台N8幣548元 3 童振恩(告訴) 112年12月17日 民眾童振恩在臉書社團J.P.TCLUB線上博弈Natural8(N8)認識自稱(FB柯承翰),對方(FB柯承翰)網路轉帳多筆金錢共新台幣64350元至當事人帳戶,當事人也有將遊戲幣轉給對方,今日發現自己000-000000000000帳戶遭凍結,報案轉介處理。 柯承翰 000-000000000000 9,300 9,000 9,300 9,450 被告藉此獲得NATURAL8德州撲克平台N8幣1434元 4 陳怡秀 李易璁 (告訴) 112年12月17日 民眾李易璁在臉書認識自稱(FB柯承翰),對方(FB柯承翰)網路轉帳2筆金錢共新台幣16300元至當事人老婆陳怡秀帳戶,當事人也有將遊戲幣轉給對方,發現帳戶000-0000000000000遭警示凍結,報案轉介處理。 柯承翰 000-0000000000000 7,000 9,300 被告藉此獲得NATURAL8德州撲克平台N8幣508元 5 劉冠廷(告訴) 112年12月22日 報案人劉冠廷在臉書社團「NATURAL8德州撲克平台N8交流討論/買賣遊戲幣群」PO文要賣遊戲幣並與「張允勳」接洽,對方於112年12月22日23時19分,ATM存款新台幣21000元至報案人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報案人轉646元遊戲幣到對方的帳號:「evan0000000000oo.com.tw」完成交易。報案人於12月29日得知其帳戶遭警示,對方使用0000000000案之詐欺贓款與報案人交易遊戲幣。 張允勳 000-000000000000 21,000 被告藉此獲得NATURAL8德州撲克平台N8幣646元 6 邱永毅(告訴) 112年12月27日 被害人在【臉書NATURAL8德州撲克平台N8交流討論/買賣遊戲幣群】兜售【N幣】,雙方利用【臉書訊息】相互聯繫交易細節,後續犯嫌Don Yean購買N8幣,被害人提供帳戶000-0000000000000供其匯款後,被害人轉入N8幣至對方提供「evan0000000000oo.com.tw」帳戶內後,帳戶遭警示,始悉遭詐騙,復檢具相關資料至本分局報案提出告訴。 Don Yean 000-0000000000000 6,300 被告藉此獲得NATURAL8德州撲克平台N8幣200元 7 鄭凱中(告訴) 112年12月29日 報案人鄭凱中在三方交易中收到新台幣52000元後,將美金1630元匯至evan0000000000oo.com.tw。後三方交易中匯出新台幣52000元者遲遲未收到美金,提告詐欺。導致報案人帳戶遭凍結並損失美金1630元。 林文賢 000-000000000000 26,000 26,000 被告藉此獲得NATURAL8德州撲克平台N8幣1630元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 4196號第 6130號第 8813號
第14697號第15671號第16347號第17123號第18968號
被 告 邵梓騏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7 樓之3現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12樓選任辯護人 謝啓明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認與本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8715號號起訴之案件為相牽連之案件,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邵梓騏(所涉詐欺謝宸希、陳柏翰、林鈺凌部分另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明知並無球鞋、球員卡等商品可供出售,且其於網路購物等物時亦無給付價金或退款之意願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或利益,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自民國112 年8 月間起,先以「James Lin」、「Wang Baizhi」、「Chean Ken 」、「陳裕仁」等暱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社團等刊登出售球鞋、球員卡等商品之不實訊息,並物色陳中雲等賣家在臉書社團等刊登之販售球鞋、球員卡等商品資訊,因而取得該等商品賣家之收款帳戶資訊,或另向不知情之友人葉沛璇、許宸綱、黃炳哲借得帳戶(邵梓騏用以供買家匯款之帳戶詳如附表一所示),俟閱覽其所刊登廣告之胡書郡等買家透過即時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 聯絡後,邵梓騏再交付前開賣家、友人提供之收款帳戶或收現,使胡書郡等買家誤認邵梓騏確有球鞋等商品可資出售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或交付現金予邵梓騏,待買家匯款,邵梓騏再向陳中雲等賣家佯稱業已支付貨款,使賣家誤認收款帳戶內之款項確為邵梓騏所匯入之貨款,而交付邵梓騏購買之貨物,邵梓騏遂因買家匯款而獲得免向賣家實際支付貨款之利益;賣家或於邵梓騏收得貨物、面交時以商品有瑕疵等為由要求退貨、退款時,誤認先前收得之款項為邵梓騏所匯,而依收得之金額退還邵梓騏,另一方面邵梓騏卻僅交付不實商品予買家或未交貨(向邵梓騏購買商品之買家被害人、邵梓騏刊登廣告訊息之媒體或得知被害人欲徵求物品之網頁、交易標的、買家被害人付款情形均詳如附表二所示,販售商品予邵梓騏之賣家被害人、邵梓騏刊登廣告訊息之網頁或被害人刊登訊息之媒體、交易標的即邵梓騏詐取之財物、賣家取得款項之情形等均詳如附表三所示)。
二、案經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被害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松山分局、中山分局、文山第一、第二分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新店分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其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資料 待證事實 1 被告邵梓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有在臉書社團張貼販賣球鞋、球員卡之訊息,並向友人許宸綱、葉沛璇、黃炳哲及如附表二所示賣家取得銀行帳戶後,提供與買家收取款項,嗣後未出貨或提供仿冒之球鞋與如附表一所示買家之事實。 2 同案被告黃炳哲於警詢中之供述 告訴人游博森因退款匯入黃炳哲台新銀行帳戶之款項已提領交付被告之事實。 3 同案被告許宸綱於警詢中之供述 告訴人賴筱秋匯入許宸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款項已提領交付被告之事實。 4 被告手機通訊軟體及相簿截圖(臉書帳號) 被告扣案手機對話及相簿截圖(身分比對) (113年度偵字第17123號P209) 1、被告使用「James Lin」、「Wang Baizhi」、「Chean Ken 」、「陳裕仁 」等暱稱等臉書暱稱。 2、被告查扣之手機有與告訴人顏詠晟、林緒漛之對話紀錄。 5 證人卞鉦傑於警詢中之證言 通聯調閱查詢單 (113年度偵字第14697號P281、289) 證人卞鉦傑因被告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透過LINE群組叫車,而於113年1月31日晚間22時30分許,載客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並等待後,再載返原址(即被告與江宇軒面交之事實)。 被告為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之申登人。 6 如附表二、三證據欄所示 證明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告訴人胡書郡等人遭被告詐騙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嫌、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各次犯行時間有別,被害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犯罪所得併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8715號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13 年審易字1213號案件(慎股)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足憑,被告本件犯行,與前開起訴案件為1 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追加起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許 智 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 庭 霓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帳 戶 所有人 銀 行 帳 號 簡 稱 備 註 1 陳中雲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中雲玉山銀行帳戶 2 曾憲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曾憲尉中國信託帳戶 帳戶所有人另為不起訴處分 3 徐豊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徐豊家國泰世華帳戶 帳戶所有人另為不起訴處分 4 江宇軒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江宇軒合庫帳戶 5 戴家銘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戴家銘元大銀行帳戶 6 楊柏亨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7 李怡德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李怡德玉山銀行帳戶 8 劉韋良 匯豐(台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劉韋良匯豐銀行帳戶 9 游博森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游博森台北富邦帳戶 10 顏詠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顏詠晟中國信託帳戶 11 郭祥安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郭祥安第一銀行帳戶 12 葉冠宏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葉冠宏玉山銀行帳戶 13 葉沛璇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葉沛璇玉山銀行帳戶 14 許宸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許宸綱中國信託帳戶 帳戶所有人另為不起訴處分 15 黃炳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黃炳哲台新銀行帳戶 帳戶所有人另為不起訴處分
附表二(邵梓騏為賣家身分)編號 被害人 邵梓騏刊登販賣訊息或被害人徵求訊息之媒體 邵梓騏使用之名稱 販售之物品 被害人匯款/付現時間 被害人匯款/面交金額(新臺幣/元) 被害人付現地點/匯入帳戶(含附表三編號) 證 據 備 註 113年度偵字第4196號 ① 胡書郡 (提告) (P15) 邵梓騏與胡書郡為朋友,透過即時通訊軟體LINE下單 NIKE球鞋1雙(TravisScott X Jordan AIR Joadan 1、卡其色、女款) 112年9月30日15時41分 16,500 葉沛璇玉山銀行帳戶 1、胡書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2、邵梓騏與胡書郡之LINE對話截圖(含胡書郡銀行轉帳畫面截圖) 3、監視器畫面截圖 4、葉沛璇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邵梓騏交付之鞋子經驗鞋應用程式判定為假鞋。 2、已和解退款。
113年度偵字第6130號 ② 馬暐翔 (提告) (P53) 臉書社團 邵梓騏 NIKE球鞋1雙(型號DZ0000-000,橄欖綠,尺碼28公分) 112年8月9日20時30分 10,000 陳中雲玉山銀行帳戶⑴ 1、馬暐翔於警詢中之陳述 2、陳中雲於警詢中之陳述 3、邵梓騏與馬暐翔之messenger對話截圖 4、邵梓騏與陳中雲之 messenger對話截圖(含匯款資料) 5、陳中雲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6、網路驗鞋平台LEGIT APP鑑定為假之截圖 1、邵梓騏交付之鞋子經驗鞋應用程式判定為假鞋。 2、已和解退還22,000元。 112年9月8日1時許 13,000 在捷運龍山寺站1號出口交付現金113年度偵字第14697號(☆113年度偵字第8813號)(◎113年度偵字第15671號)(⊙113年度偵字第16347號)(※113年度偵字第17123號) ③ 鐘家凱☆ (提告) (P153) 臉書社團 球鞋交易二社 Wang Baizhi NIKE球鞋1雙(Travis Scott mocha摩卡倒鉤) 113年2月6日15時24分 23,000 徐豊家國泰世華帳戶⑶ 1、鐘家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2、邵梓騏與鐘家凱之messenger對話截圖 3、Wang Baizhi臉書首頁 4、鐘家凱轉帳交易成功截圖 1、未交貨。 2、已和解。 ④ 李庭瑞◎ (提告) (P61) (P45) 臉書社團 球鞋交易中!二社 James lin NIKE球鞋1雙(摩卡倒鉤) 113年2月2日22時5分 15,000 劉韋良匯豐銀行帳戶⑻ 1、李庭瑞於警詢中之陳述 2、邵梓騏與李庭瑞之messenger對話截圖 3、James lin臉書首頁 4、李庭瑞之轉帳紀錄 未交貨 ⑤ 楊鈞凱※ (提告) (P87) (P165) 臉書社團 球鞋買賣交流區 James lin(後改楊忠祥) 球鞋1雙 113年1月31日21時57分 9,500 江宇軒合庫銀行帳戶⑷ 1、楊鈞凱於警詢中之陳述 2、邵梓騏與楊鈞凱之messenger對話截圖 3、James lin臉書首頁 4、楊鈞凱之轉帳紀錄 未交貨 ⑥ 蔣肇根※ (提告) (P103) (P117) 臉書社團 球鞋公社 Wang Baizhi NIKE球鞋1雙(Air Jordan 1 LOW X Travis Scott) 113年2月3日22時49分 20,000 林宏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蔣肇根於警詢中之陳述 2、邵梓騏與蔣肇根之messenger對話截圖(內含蔣肇根之轉帳紀錄) 3、Wang Baizhi臉書首頁 未交貨 ⑦ 許晉瑋※ (提告) (P115) (P173) 臉書 陳裕仁 球鞋1雙(軍綠倒鉤DZ0000-000) 113年1月31日12時01分 16,500 江宇軒合庫銀行帳戶⑷ 1、許晉瑋於警詢中之陳述 2、邵梓騏與許晉瑋之messenger對話截圖 3、陳裕仁臉書首頁 4、許晉瑋之轉帳截圖 未交貨 ⑧ 許士璿※ (提告) (P133) (P189) 臉書社團 求鞋交易中 Wang Baizhi LV球鞋1雙 113年1月23日13時7分 30,000 戴家銘元大銀行帳戶⑸ 1、許士璿於警詢中之陳述 2、邵梓騏與許士璿之messenger對話截圖 3、許士璿之轉帳截圖 4、許士璿收到之包裹照片 邵梓騏只寄送空袋給許士璿 ⑨ 邱介威※ (提告) (P143) (P143) 臉書社團 球鞋自由交易市場 Wang Baizhi LV球鞋1雙 113年1月29日18時25分 28,000 游博森台北富邦帳戶⑼ 1、邱介威於警詢中之陳述 2、邵梓騏與邱介威之messenger對話截圖 3、邱介威之轉帳截圖 邵梓騏主動傳訊告知邱介威有球鞋可出售,嗣並未交貨 ⑩ 劉振揚 (提告) (P215) 臉書社團 板橋第一球員卡交易平台 Po Ray Tsai 球員卡2張 113年2月8日16時33分 27,000 李怡德玉山銀行帳戶⑺ 1、劉振揚於警詢中之陳述 2、邵梓騏與劉振揚之messenger對話截圖 3、劉振揚之轉帳交易截圖 未交貨 ⑪ 賴筱秋⊙ (提告) (P273) (P27) 臉書社團 球鞋交易中二社 Chuan Chen 球鞋3雙 112年10月27日20時55分 35,000 許宸綱中國信託帳戶 1、賴筱秋於警詢中之陳述 2、邵梓騏與賴筱秋之messenger對話截圖 3、賴筱秋之轉帳交易截圖 4、許宸綱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 僅寄交1雙無防偽貼紙之球鞋 112年10月30日19時50分 13,000 113年度偵字第17123號 ⑫ 林緒漛 (提告) (P205) 臉書社團 陳裕仁 球鞋1雙(Jordan 1代綠色) 113年2月1日21時34分 16,000 顏詠晟中國信託帳戶⑽ 1、林緒漛於警詢中之陳述 2、邵梓騏與林緒漛之messange對話截圖 3、林緒漛之轉帳交易收據與網路交易截圖 未交貨 113年2月1日21時34分 6,000 113年度偵字第18519號 ⑬ 湯士逸 (提告)(P19) 臉書社團 球員卡論壇 邵梓騏 楊忠祥 球員卡 113年2月5日10時51分 16,500 徐豊家國泰世華帳戶⑶ 1、湯士逸於警詢中之陳述 2、徐豊家於警詢中之陳述 3、徐豊家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 ⑭ 戴于評 不詳 不詳 球鞋 113年2月6日16時44分 5,000 徐豊家國泰世華帳戶⑶ 1、徐豊家於警詢中之陳述 2、徐豊家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 3、戴于評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113年2月6日20時54分 14,000 113年度偵字第18968號 ⑮ 孫哲明 (提告)(P31) 臉書社團 Po Ray Tsai 球員卡2張 113年2月8日19時55分 22,000 郭祥安第一銀行帳戶⑾ 1、孫哲明於警詢中之陳述 2、邵梓騏臉書網頁截圖、邵梓騏與孫哲明之messange對話截圖 3、郭祥安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附表三(邵梓騏為買家身分)編號 被害人 邵梓騏刊登徵求訊息或被害人刊登訊息之媒體 邵梓騏使用之名稱(聯絡電話) 購買之物品 被害人匯款時間 被害人收得款項 被害人收得款項之匯款人/ 邵梓騏交付現金地點 證 據 備 註 113年度偵字第6130號 ⑴ 陳中雲 (P27) 臉書社團 邵梓騏 NIKE球鞋(型號DZ0000-000,尺寸27.5公分) 112年8月9日20時30分 10,000 馬暐翔② 1、陳中雲於警詢中之陳述 2、邵梓騏臉書首頁 3、邵梓騏與陳中雲之messenger對話截圖 4、陳中雲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12年8月9日 14,000 臺北市明曜百貨交付現金 113年度偵字第13327號 ⑵ 曾憲尉 臉書社團 邵梓騏 遊戲Natura18虛擬幣 112年12月6日20時40分 21,000 謝宸希 1、曾憲尉於警詢中之陳述 2、邵梓騏臉書首頁 3、邵梓騏與曾憲尉之messenger對話截圖 4、曾憲尉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 5、遊戲Natura18交易紀錄 謝宸希、陳柏翰遭詐騙部分另行併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112年12月7日18時22分 25,000 陳柏翰 112年12月7日18時23分 100 113年度偵字第14697號(☆113年度偵字第8813號)、(※113年度偵字第17123號)、(◎113年度偵字第15671號) ⑶ 徐豊家☆ (提告) (P163) 臉書社團 球員卡論壇Asia sportcardstrading group Wang Baizhi(後更暱稱何柏瑞) NBA球員卡(CHET HOLMGREN序號34/35) 113年2月5日10時50分 16,500 湯士逸⑬ 1、徐豊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2、邵梓騏與徐豊家之 messenger對話截圖 3、WangBaizhi、何柏瑞之臉書首頁 4、NBA球員卡照片及邵梓騏於臉書社團出售NBA球員卡之畫面截圖 5、贓物認領保管單 6、徐豊家國泰世華帳戶存摺影本 1、邵梓騏於113年2月19日遭查獲扣押2張球員卡(CHET HOLMGREN序號34/35、CHET HOLMGREN序號61/99)及手機1支。 2、扣押之球員卡業經發還徐豊家。 113年2月5日22時30分 2,500 在臺北市○○區○○街000號交付現金 NBA球員卡2張(CHET HOLMGREN序號61/99及CADE CUNNINGHAM序號61/99) 113年2月6日15時24分 23,000 鐘家凱③ 113年2月6日16時44分 5,000 戴于評⑭ 113年2月6日20時54分 14,000 同上 ⑷ 江宇軒※ (提告) (P35) (P57) 臉書社團 Wang Baizhi NIKE球鞋(Air Jordan1 Olive) 113年1月31日12時1分 16,500 許晉瑋⑦ 1、江宇軒於警詢中之陳述 2、Wang Baizhi臉書首頁 3、邵梓騏與江宇軒之 messenger對話截圖 113年1月31日21時57分 9,500 楊鈞凱⑤ ⑸ 戴家銘※ (提告) (P123) (P63) 臉書 陳裕仁 NIKE球鞋 113年1月23日13時7分 30,000 許士璿⑧ 1、戴家銘於警詢中之陳述 2、邵梓騏與戴家銘之 messenger對話截圖(含轉帳紀錄) 113年1月24日14時許 4,800 在桃園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交付現金 ⑹ 楊柏亨(提告) (P185) 臉書社團 板橋第一家球員交易平台 Po Ray Tsai 球員卡 113年2月8日12時19分 16,500 姓名不詳網友 (購買球員卡) 1、楊柏亨於警詢中之陳述 2、PoRay Tsai臉書首頁 3、邵梓騏與楊柏亨之 messenger對話截圖 4、球員卡照片 楊柏亨業已將15,000元歸還不詳網友。 113年2月8日14時0分 1,500 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交付現金 ⑺ 李怡德 (提告) (P229) 臉書 Po Ray Tsai 球員卡1張 113年2月8日16時33分 27,000 劉振揚⑩ 1、李怡德於警詢中之陳述 2、PoRay Tsai臉書首頁 3、邵梓騏與李怡德之messenger對話截圖 4、邵梓騏與李怡德面交時之監視器畫面截圖 5、李怡德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截圖 ⑻ 劉韋良◎ (提告) (P259) (P77) 劉韋良臉書 James lin(後更暱稱楊忠祥) NIKE球鞋(喬登冰雪奇緣) 113年2月2日22時5分 15,000 李庭瑞④ 1、劉韋良於警詢中之陳述 2、邵梓騏與劉韋良之 messenger對話截圖 3、梁世昌於於警詢中之證言 4、邵梓騏與梁世昌之 messenger對話截圖 5、邵梓騏與劉韋良、梁世昌之員工面交時之監視器畫面截圖 6、劉韋良販售之球鞋照片 邵梓騏於113年2月4日在錢櫃KTV臺北忠孝店11樓包廂外,以14,000元價格將購得之球鞋售予梁世昌。 113年2月3日15時30分 4,000 臺北市○○區○○○路○○○0號出口交付現金 113年度偵字第17123號 ⑼ 游博森 (提告) (P47、133) 臉書社團 球鞋交易中!二社 Wang Baizhi NIKE球鞋(摩卡倒鉤) 113年1月29日18時26分 28,000 邱介威⑨ 1、游博森於警詢中之陳述 2、Wang Baizhi臉書首頁 3、臉書社團「球鞋交易中!二社」截圖畫面 4、邵梓騏及同案被告黃炳哲與游博森面交時之監視器畫面截圖 邵梓騏於113年1月29日與游博森面交球鞋時,檢驗該球鞋為仿冒品,邵梓騏立刻要求退款,使游博森誤認先前收得之匯款為邵梓騏所交付而匯款28,000元至邵梓騏指定之黃炳哲帳戶 113年1月29日21時39分 -28,000 退款 匯入黃炳哲台新銀行帳戶 ⑽ 顏詠晟 (提告) (P71、193) 臉書社團 球鞋交易中!二社 James lin NIKE球鞋(Travis Scott X Air Jordan1 Low Olive) 113年2月1日21時34分 16,000 林緒漛⑫ 1、顏詠晟警詢中之陳述 2、邵梓騏與顏詠晟之 messenger對話截圖 113年2月1日21時34分 6,000
113年度偵字第18968號⑾ 郭祥安 (P21) 臉書社團 球員卡論壇 Po Ray Tsai 球員卡2張 113年2月8日19時55分 22,000 孫哲明⑮ 1、郭祥安於警詢中之陳述 2、邵梓騏與郭祥安之messange對話截圖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13327號第16347號
被 告 邵梓騏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7 樓之3現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12樓選任辯護人 謝啓明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因與本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8715號起訴之案件具有同一案件關係,應予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及移送併辦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邵梓騏明知其並無球鞋可供出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三角詐欺」之方式,即一人分飾兩角,同時扮演「網路買家」及「網路賣家」身分,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網路帳號佯裝欲販售球鞋,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謝宸希等人,致謝宸希等人均陷於錯誤,同時,邵梓騏以購買球員卡等為由取得曾憲尉之銀行帳戶,邵梓騏再將曾憲尉及友人許宸綱所提供之銀行帳戶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謝宸希等人,供謝宸希等人匯款之用。嗣謝宸希等人匯款後遲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二、證據及其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資料 待證事實 1 被告邵梓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之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謝宸希、陳柏翰於警詢中之證言 告訴人陳柏翰轉帳收據及交易畫面截圖 被告之臉書首頁 告訴人謝宸希、陳柏翰透過臉書社團,為購買球鞋而匯款至曾憲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事後並未收到貨品之事實。 3 證人即林鈺凌於警詢中之證言 告訴人林鈺凌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告訴人林鈺凌與被告間之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 告訴人林鈺凌透過LINE,為購買球鞋而匯款至許宸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事後並未收到貨品之事實。 4 曾憲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告訴人謝宸希、陳柏翰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所犯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至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移送併辦理由: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8715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13 年審易字1213號案件(慎股)審理中,有該起訴書附卷可稽。被告本件犯行與前開案件為同一案件(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至16),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許 智 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 庭 霓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被害人 邵梓騏刊登販賣訊息或被害人徵求訊息之媒體 邵梓騏使用之名稱 販售之物品 被害人匯款時間 被害人匯款、面交金額(新臺幣/元) 被害人匯入帳戶 證據 113年度偵字第13327號 1 謝宸希 (提告) 臉書社團 球鞋交易中!! 邵梓騏 NIKE球鞋(Jordan 1 low 摩卡倒鉤) 民國112年12月6日20時40分 21,000 曾憲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謝宸希警詢筆錄 2、曾憲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2 陳柏翰 (提告) 臉書社團 球鞋交易中 劉宏庭 NIKE球鞋(Jordan 1 low) 112年12月7日18時22分 25,000 同上 1、陳柏翰警詢筆錄 2、劉宏庭臉書首頁 3、陳柏翰轉帳收據及交易畫面截圖 112年12月7日18時23分 100 113年度偵字第16347號 3 林鈺凌(提告) LINE 「B」、0000000000 高爾夫鞋(Air Jordan1低筒G NRG) 112年10月13日22時43分 50,000 許宸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1、林鈺凌警詢筆錄 2、被告與林鈺凌之LINE對話截圖 3、林鈺凌之轉帳交易截圖 112年10月13日22時44分 16,000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27617號被 告 邵梓騏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7樓之3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3年度審訴字第1512號(慎股)案件併案審理,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犯罪事實:邵梓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明知並無球鞋可供出售,且亦無給付價金之意願及能力,竟以三角詐欺之方式,同時佯裝為買家及賣家身分,於民國113年1月28日某時,在社群軟體臉書之「球鞋自由交易市場」社團,以暱稱「Wang Baizhi」刊登販售LV Trainer球鞋之不實廣告,再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案外人即買方邱介威(下稱邱介威)聯繫,協議以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成交。邵梓騏又於113年1月29日某時,在臉書之「球鞋交易中!二社」社團,以上開暱稱向游博森佯稱:欲3萬3,000元購買球鞋,先匯2萬8,000元至游博森銀行帳戶,剩餘5,000元留待面交時支付云云,致游博森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其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游博森帳戶)資訊提供予邵梓騏。俟邵梓騏取得游博森帳戶後,再轉傳該帳戶資訊予邱介威,使邱介威誤信邵梓騏確有球鞋可資出售,依指示於113年1月29日18時25分許,匯款2萬8,000元至游博森帳戶,迨游博森收得上開款項,因而誤認係邵梓騏所支付之貨款,雙方遂約定面交貨品。邵梓騏則偕同不知情友人黃炳哲(已另案為不起訴處分)於113年1月29日21時20分許,共同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邵梓騏當面向游博森佯稱:貨品有瑕疵,退還訂金云云,致游博森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年1月29日21時39分許,匯款2萬8,000元至黃炳哲申辦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炳哲旋即提領上開款項並轉交予邵梓騏,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嗣游博森發現帳戶遭警示後即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游博森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及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邵梓騏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游博森於警詢時之證詞。
(三)證人黃炳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
(四)證人黃炳哲台之新商業銀行開戶及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
(五)證人游博森之轉帳交易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1份。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四、併辦理由:被告前曾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196號等8案追加起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512號(慎股)審理中,有該案之追加起訴書附卷足憑。本件同一被告所涉詐欺罪嫌,與該案件附表一編號9、附表三編號9之被害人及被害事實完全相同,為事實上之同一案件。
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曹 哲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