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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審易字第 13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13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大猷選任辯護人 陳宏奇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大猷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大猷(所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前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之政風室主任,高聿琪為該室科員。詎陳大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27日9時31分許,在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辦公室內,向高聿琪稱「你只會白癡而已,不會做」等語,足以貶損高聿琪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陳大猷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告訴人之指訴,既係以使被告受有罪之判決為目的,從而,不得以告訴人之指訴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主要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與事實是否相符(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高聿琪偵訊中之指訴(起訴書贅載警詢之證述),及現場錄音光碟1片等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固坦認有於起訴書所載時間、地點與告訴人、股長等人討論檢舉事宜,惟否認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當天討論過程中,是否有講如告訴人所述之話語,已經無印象等語;辯護意旨略以本件告訴人所指述事發當日,被告與告訴人等人討論政風調查工作之進行,被告對於告訴人執行調查之方法及後續應為改進方案,有諸多具體意見及指正,雙方討論約15分鐘後,發現告訴人對於所進行調查之地點是否在辦公室內等均不清楚,被告因此對告訴人所為調查過程為指正及評論,且據告訴人所提出錄音光碟,經勘驗後,並無告訴人所指被告以「你只會白癡而已,不會做」等語罵告訴人之情,縱被告言語有不當之情,並非貶損告訴人,而是對於告訴人工作之成果於主管事務範圍內為評論,如仍認構成犯罪,應從輕量刑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於112年3月27日與告訴人、擔任股長之證人曾靖雯等人,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政風室辦公室內,討論有關告訴人所負責查處案件之情,業據被告所是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高聿琪、證人即股長曾靖雯等人證述相符,上情,堪以認定。

(二)證人高聿琪雖於偵查中雖證稱:112年3月27日上午,被告到大辦公室跟我討論我所負責查處1件檢舉案件,當時被告問我被檢舉人的年齡跟案件有何關聯,我沒有回答,被告就說「念這麼多書對幫助不大」,印象中被告還有有罵我白癡,現場還有1位股長,錄音中被告聲音雖然很小,但被告確實有講白癡,我辦公室位置前後左右同仁都應該聽得到等語(他字偵查卷第34、89至90、145頁),然據當日在場之證人曾靖雯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本件事發當時我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政風室擔任第二股股長,被告當時是主任,是我的主管,告訴人是我的股員,告訴人工作內容是負責第二股轄下查處業務與上級臨時指派事項等事務,本件事發當時我有在現場,因政風室接獲民眾檢舉稱院區裡有非醫師人員穿著醫師白袍做一些類似醫療行為,這檢舉案由告訴人負責調查,因此討論非醫師可否穿著白袍,讓民眾誤解為醫師,進行醫師才可以做的醫療行為,討論過程中我全程都在場,但我沒有印象被告有對告訴人講「白癡」,僅有聽到被告講他媽的都在混之話語,我當時調到該單位不久,印象中並未聽過被告罵告訴人白癡等語(他字偵查卷第164至165頁,本院卷第100至109頁),證人即告訴人同事劉旺宗亦稱:當時告訴人負責一件檢舉案件,告訴人連續2週都有去陽明院區,但告訴人並未詢問到詳細資料,我有聽到被告有對告訴人說都在混、都沒有認真,都在準備考試等語,我當時並沒有聽到被告對告訴人說「白癡」也沒有聽到被告說「你乾脆跳樓算了」等語(他字偵查卷第164至166頁)。

(二)經本院勘驗告訴人提出112年3月27日即檔名為「00000000上」即告訴人向被告報告有關檢查案查核情形之錄音光碟,結果呈:

(該檔案僅有錄音並無影像畫面,其中A男子為被告,A女子為告訴人,第3人為證人曾靖雯,以下均以被告、告訴人、證人等名義稱之)被 告:而且這個趙小姐她年齡多大?證 人:72年次告訴人:是詹小姐被 告:那這個年齡有什麼關聯性。

妳唸這麼多書,對妳幫助不大啊,理解了嗎,妳完全沒有想過20幾歲跟40幾歲有沒有差異,妳在詢問的過程中間從來都不(語意不清,無法辨識內容),這時候會有攻防,她已經有防備而且在跟妳對抗,不像院區的人對妳誠實以告。那你攻防的時候你要不要先把基礎穩固,什麼叫做基礎穩固,我講的要把基礎先穩固好。

告訴人:他的背景是怎樣。

被 告:我們在做調查,要步步為營,有的時候時間要很

快,取得資料,有的時候不需要,快慢取得事證最新的關鍵,都叫確認犯罪事實,或者違法事實,或者違規事實,能夠被確認,我們的調查能夠最接近事實。我不可能回到當初我那個時候,我之後我要怎麼樣讓它變成能夠盡量真實的呈現當時的現狀。大家都會去有一個攻防,他會去隱藏,那你要查到的事實,基礎要穩固,所以我講的是這個,基礎要穩固,意思就是當你否認的時候,我就把這些看出來。你不能說事後(語意不清,無法辨識內容),他上來,因為我不確定是個醫師,都是一件白色的,然後上面寫醫院也沒有秀名稱、有寫醫院嗎。告訴人:對,但是沒有寫他的名稱,沒有寫醫師。因為其

實醫院有很多人都會穿白袍,只是他們的樣子會有一點不一樣。醫師的我看他們下面會繡名,他那件就是沒有名字的白袍。

被 告:靜宜,你那天還出去的嗎,社工的那個。

證 人:還出去了。我後來有去問。

被 告:幫我印一張。

證 人:我後來有去問(語意不清,無法辨識內容)。

被 告:起訴了沒有。

證 人:還沒(語意不清,無法辨識內容)。

被 告:我只要這張。

因為他40歲,他在抗拒,他會狡辯、他會去湮滅,20幾歲的時候搞不好他沒有這樣子的經驗,所以我們的基礎一定要完整。第2個,所謂的基礎就是證據,那A女子們有什麼證據。妳看那個影片有沒有正面。

告訴人:有、2個有。

被 告:對,正面那個服裝寫什麼醫院。

告訴人:有點糊,因為其實被 告:應該是有點霧,你媽的有點霧證 人:那跟主任報告一下,聿琪今天早上再去看那個影

片的時候,她是用雲端傳的,那個雲端連結已經不能開了。

告訴人:我星期六看的時候就已經不能開了。

證 人:可能表示她已經把那個影片下架了,可能就沒辦法看。

告訴人:影片我有下載下來。

被 告:那妳在那邊跟A女子講什麼啊,真是、妳們、下

載是基本的行動,可是當妳們跟我說雲端已經不能看的時候,我就會覺得妳們一定沒有下載。

告訴人:不是、我們只是擔心說,今天她下架下來是不是代表檢舉人她對我們也有所防備。

被 告:防備跟我們有什麼關係。

證 人:因為這個可能是她偷拍的,她可能不是用正式的管道拍的。

被 告:其實,我覺得這個可能有違法的問題,就是她偷錄這些影片。

證 人:她可能也覺得不適合。

被 告:重要的違法妳不去管,我問一下,她偷錄她是在現場嗎。

告訴人:1個可能在現場。

被 告:她如果在現場錄,算不算偷錄。

告訴人:我覺得。

被 告:她在現場錄,會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證 人:這個如果是病患。

告訴人:應該、她如果是拍自己的話。

被 告:A女子在現場。

證 人:她不是錄她自己呀。

告訴人:她錄的是別人,因為她有錄到那位詹小姐,也有

錄到被 告:所以就變成她有問題,詹小姐在現場看了那麼多

人的病歷她都沒有問題告訴人:應該說2個可能都有問題。

被 告:不是都有問題,自始自終妳們就沒有告訴A女子

詹小姐有問題,結果現在變成檢舉人有問題,檢舉人有沒有吹哨者保護法的問題。

告訴人:但這是2件事。

被 告:檢舉人有沒有吹哨者保護法的問題。

告訴人:但吹哨者不是這樣子用的。

被 告:她現在檢舉這個事情,那請問我們怎樣去確認,她只要說沒有我們就沒有了。

告訴人:應該說不確定。

被 告:那也是另一件事情,我現在要跟你們確認的是說

他那個服裝的衣服你們講的醫院,那你們講的醫院上面寫的什麼醫院,你又看不清楚,你又看不清楚,什麼都沒有辦法確定,那告訴我醫師服裝有醫院名稱,那醫師服裝除了醫院名稱有沒有寫醫師的。

告訴人:沒有。

證 人:醫師的會寫,但他的沒有,我們那天有在診間外面觀察他的穿著。

被 告:妳們那天有在觀察他的診間外面,觀察什麼。

證 人:觀察他是不是有在裡面,出來的時候穿什麼服裝。

被 告:那妳們觀察有沒有拍照,妳們拍照算不算違法。

告訴人:我們那是公開場合,所以有點不一樣。

被 告:那你們有沒有拍照。

告訴人:我記得股長有被 告:如果這個人誠實以告,有沒有拍照不重要,如果

他會抗議、他會去狡辯,我的印象中,不知道是你們告訴我,還是我看到,他這邊是有寫醫師,可是沒有名字,我不知道正確不正確,可是你們看了半天,你們都沒有辦法告訴我,我又不知道你們看了,你們先打開我看看。這是她嗎。

告訴人:對被 告:這是她嗎。

告訴人:這是我們那天訪談的詹小姐被 告:那剛剛走過去3個人,一開始走過去3個人是誰。

告訴人:剛剛,沒有,一開始就她。

被 告:我一開始看很多人走過去啊告訴人:沒有啊,我現在是從頭開始的話被 告:那我一開始看好幾個人走過去那是哪裡。

證 人:那是之後告訴人:後來病患才從、然後後來有個病患出來,就是他。

被 告:那再回去一點。

告訴人:我播放被 告:停,那是寫什麼。

告訴人:看不出來。

被 告:OK、先不要、先關掉。

白袍可不可以穿,我不是檢驗師的人,我都可以穿檢驗師的衣服嗎,我可能白袍長得跟醫生一樣,但是我這邊繡的是檢驗師的。

證 人:醫師是長的。

被 告:主治醫師是長的嗎,但是我們現在有住院醫師嗎證 人:住院醫師也有,住院醫師不是長的嗎,住院醫師有的,我看他也是穿長的。

被 告:我以前住院醫師只能穿像西裝一樣長的,主治醫師是穿長的,那不是醫師的人可不可以穿。

證 人:他們都是穿短的。

被 告:可不可以穿這種白色衣服。

證 人:很多像社工、然後檢驗科、藥師他們會穿。

被 告:所以藥師也可以穿白色的。

證 人:對他們也有白色。

被 告:那會繡藥師嗎,這要問誰啊、我意思說這種服裝的規定,這要問誰啊。

證 人:問各科。

被 告:我意思說這種服裝的規定,這要問誰啊(語意不

清,無法辨識內容)為什麼要問這個,為什麼要拍照,人證的證據力和物證、物證的證據力是比較強的,物證在那邊,誰看到的都是,當事人否認,人證會翻供,檢舉人如果受什麼壓力,說我那時候講錯了,就沒有了,所以檢舉人、人證的證據力是比較低的,物證比較重要。所以如果我們發覺他們會抗拒、會狡辯的時候,物證就很重要。所以現在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他那個學姊叫什麼「慧儀」是不是。

告訴人:嗯被 告:要去跟她確認,跟她說,還是誰跟她說,「江作

如」跟她說嗎,是要請她找哪幾個人幫忙(語意不清,無法辨識內容),只有那一段影片嗎。

告訴人:總共有三個,另外一個是背影的關係看不到,那

背影的那個剛好是照超音波明顯有民眾的個資,所以我們覺得被 告:這地方是哪裡告訴人:這是上次提過的在三樓檢驗的地方,照心臟超音

波被 告:那個祕密的就是告訴人:因為照到民眾啦被 告:我的意思是這邊照到民眾算不算告訴人:這邊,因為這邊算公開的區域被 告:哪邊算公開的區域,我人這邊、哪裡算公開的區

域告訴人:就是3樓有個門那邊,那時候A女子們沒有進去,

去檢查的時候應該會看到這些,A女子跟股長那天是在診間外面,那邊是公開的被 告:我現在看到的是這樣,妳們要我我人從哪邊進去告訴人:他們都是從這邊,所以門應該在這裡被 告:那你們看到的門是怎樣告訴人:我們應該證 人:一個大的被 告:像這樣的告訴人:不是這種證 人:像手術房的告訴人:對對對被 告:那上面寫什麼告訴人:我記得有一個牌牌,但我現在腦袋有點模糊被 告:妳那時候有記嗎,妳那時候沒有記現在當然就沒

有記,她的辦公室在哪裡告訴人:哪一位的,因為詹小姐應該沒有辦公室證 人:一般的行政辦公室都在9樓告訴人:江部長的我們有在外面路過,但當然沒有進去被 告:許OO的辦公室,許OO她們是都在這裡面嗎告訴人:可是、那應該不是辦公室證 人:主任你知道(語意不清,無法辨識內容)被 告:你看只是白色的(語意不清,無法辨識內容楚)、不會繡,那白短袍到底誰負責。

證 人:復健科也有被 告:那到底會不會繡名字證 人:就是白短袍他們是不會繡名字的。

告訴人:這個是第1段、第2段,對,都很短,一分鐘以內。

被 告:奇怪你們都不知道(語意不清,無法辨識內

容),那你們都不知道,所以我們在那邊雞同鴨講,你知道他在裡面幹嘛嗎。

告訴人:應該是在照。

被 告:對、但他沒有在裡面照。

告訴人:有,那第3段就有在裡面照了,但是第3段就變成

只有背影,她照的時候應該是偷拍,所以不可能從正面去拍,就是她也在裡面,因為剛剛那個應該是架在外面偷拍被 告:(語意不清,無法辨識內容)告訴人:我們還沒問她這個被 告:為什麼、準備什麼時候問。

告訴人:因為想說先跟主任報告被 告:禮拜六不能報告告訴人:呃被 告:毫無所謂,不管時間長短,跟她慢慢玩證 人:想說先跟主任講也讓主任看到影片告訴人:這上面其實有個資的被 告:因為很多時候是沒辦法看的,妳們就要去敘述,

把重點講出來,讓A女子理解重點是什麼告訴人:好的被 告:這種東西就是要及早確認,這種東西有沒有違法

才能據以判斷,妳可以據以判斷後才知道要不要用,用了以後可能會對她造成傷害,妳還要不要做,還是妳乾脆先辦她違法告訴人:沒有,因為我們也不知道是誰錄的,不代表許OO

有違法被 告:所以妳要先去確認,去研究,還有現在去問她,

她就否認,妳要不要拿出這個來告訴人:所以我們才想說先跟主任報告,因為以妨害秘密

來說是告訴乃論,被拍到的人如果知道這些是說不定會反過來去質疑這個證據還有是誰做這些事被 告:(語意不清,無法辨識內容)告訴人:第2段是有一個男生的,第1段是女生被 告:A女子叫妳第2段就第2段,在那邊囉嗦,還跟A女

子講有個男生有個女生證 人:主任,她只是解釋一下說主任的第2段跟她認知

的第2段是不是一樣被 告:我講第2段就第2段第2個,她給妳3段影片,第3

段影片可不可以用、有沒有效益,妳們先告訴我這三段影片除了那個可以看到影片的以外,有沒有價值證 人:只能看到她有進出被 告:我只問妳們有沒有價值,聿琪,第1段跟第2段有

沒有價值告訴人:第1段相對有,因為第2段其實被 告:第1段有什麼價值?告訴人:就是代表她有進去這個地方,所以我們可以去確

認以研究助理的身分能否進去心臟超音波被 告:那這是第一個問題,那第2段呢?告訴人:第2段太糊了被 告:妳要這影片是要幹嘛告訴人:我只是先把它存下來,因為我不確定究竟能否使

用被 告:我的意思是說我要這個影片檔,是希望能幹嘛告訴人:是希望能佐證它有去做一些研究助理不能從事的

醫療行為被 告:那有沒有達到效果告訴人:間接應該可以佐證,但是畢竟一個是背影、一個

沒有拍到進去幹嘛,所以被 告:我說第1段告訴人:單純這段應該沒辦法被 告:那怎麼樣才有辦法怎麼樣才有價值,怎麼樣才有

用妳要發揮一點想像力,我真該把妳這些東西全部丟掉,妳花太多心思在這些上面,我的意思是說今天一個第3者看到了這個影片,怎樣可以佐證妳剛剛講的內容告訴人:我會覺得第3人看到的第一反應是這家醫院好危

險,我去檢查會被偷拍,所以我覺得一般人看到這個應該會對我們醫院產生(語意不清,無法辨識內容)被 告:妳要不要轉行,妳要不要轉行不要當政風了,妳

不要當政風了,我跟妳講所謂的第3者是叫他來看這個事實有沒有符合妳原先的目標、你原先的期望,我講的是這個告訴人:如果是這樣可能也沒有,因為被 告:所以我才問妳要怎麼樣才能符合妳的期望告訴人:應該說這個影片是不是被 告:不要跟我說應該說,我現在就是問妳現在裡面有

什麼東西的話就可以符合我的期望告訴人:假設第1段跟第3段被 告:不要第1段我就是說這一段告訴人:這段我覺得沒辦法被 告:我就是跟妳講那要怎樣才能夠符合,我們2個一定有代溝。

證 人:(語意不清,無法辨識內容)被 告:那妳沒辦法取得,妳沒辦法取得因為那樣違法

啊,那怎麼辦,涼拌、一刀兩斷、一人一半告訴人:應該說,如果我們覺得被 告:還去想說人家覺得醫院太危險了,如果這個影

片,可以看到病人,可以看到她接著進去,再看到她出來,病人也跟著出來,只要知道這個病人是誰,她有檢驗結果,時間點跟我們這個相符就可以了告訴人:可是萬一裡面有醫師呢,因為我們不知道裡面還

有誰,所以我才想說只有這樣被 告:做筆錄啊,找當事人問啊,當天誰在裡面做告訴人:可是我們不知道這個影片的時間,可能要再問許

小姐是什麼時候拍的被 告:妳不知道時間,妳不知道時間是應該的,妳不知

道時間這件事情是應該的嗎,妳現在才想起來告訴人:我其實有在想我們不知道影片的時間,剛剛第3

個影片被 告:這個也要先跟我報告才能去問嗎證 人:因為這個如果是手機上面錄的,我們也無法確定

她拍的時間告訴人:對那我們的檔案只會有下載的時間證 人:(語意不清,無法辨識內容)被 告:那妳們到底有沒有認真在查這件事,我意思是說

妳們現在講這些東西都這麼負面,都沒有去積極作為,妳們講了半天都是廢話,我的意思是說我們有人、有病患,我問許小姐是哪1天、哪個時間、是什麼人,我可不可以去找到這個人,我能不能找到這個人是誰去訪談她,我可不可以去訪談她跟她確認說當天做的時候誰在裡面證 人:訪談民眾嗎告訴人:可是這樣對許小姐來講,她可能會危險,因為這

個民眾知道被偷拍了不是嗎被 告:民眾知道被偷拍了、我就只是問她說許小姐告訴

我們什麼時間,我們要給她看這段嗎?民眾是涉嫌人所以要給她看,說她否認她有去過,就給她看妳去過啊。真是,我也不懂,還說我去訪談民眾讓許小姐陷入危險,你去訪談她妳要給她看嗎證 人:我們詢問的時候,可能不適合把影片放出來被 告:誰說要妳們放出來給民眾看、誰說妳們要給民眾

看證 人:不一定是民眾,詹小姐可能也不適合就是提供

(語意不清,無法辨識內容)上述內容,有本院113年9月23日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本院卷第89至98頁),是經勘驗告訴人所提出113年3月27日上午錄音光碟,依上開勘驗筆錄內容,僅有聲音,並無畫面,被告當日並非僅與告訴人1人談論處理檢舉事宜,而為被告、告訴人、證人曾靖雯3人一同討論、說明有關告訴人所負責調查檢舉醫院院區是否有非醫師人員穿著醫師白袍從事醫療行為事宜甚明,即被告對話對象為2人,並據上開勘驗全部內容,並無如告訴人所稱被告對告訴人稱「你只會白癡而已,不會做」等語甚明,縱有部分語意不清,無法確認被告所述內容為何,且從前後對話內容文義,及被告當時語氣以觀,被告與告訴人、證人等人談論係有關醫院內穿著白色長袍者,除醫師外,其他單位人員是否有穿著白色長袍、所穿著白色袍服裝上是否會繡有姓名、需向何單位詢問等,且此部分討論過程,被告並無質疑或指責告訴人之語氣,主要對話、回答說明者顯為證人曾靖雯,並非被告,是據上開錄音內容,並無告訴人所指述被告在辦公室同仁面前對告訴人辱罵「你只會白癡而已,不會做」等語之情甚明。

(三)據上,本件除告訴人單一且片面之指摘外,並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告訴人上開指述為真實,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告訴人指述欠缺其他補強證據佐證,自難僅憑告訴人唯一指述即認定被告有起訴書所載之公然侮辱犯行。

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無合理懷疑,而可得確信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公然侮辱犯行,本件既存有合理懷疑,而致本院無法形成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巧羚、謝仁豪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志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