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易字第319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奕歆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19日上午11:35分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子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裁判案由:違反戶籍法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