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6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饒芳銘選任辯護人 陳柏帆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659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饒芳銘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饒芳銘自民國106年起,擔任址設臺北市○○區○○街00巷0號之中正沂凰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中正沂凰管委會)總幹事,負責協助管委會處理社區相關行政事務,包括製作付款申報單以向管委會主委、財務委員用印後,由管委會財務委員與饒芳銘一同至銀行提領現金,交由饒芳銘將請領之款項支付予為社區提供各式有償服務之往來廠商或個人,並製作財務報表記載管委會收入、支出及結存情形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一、二所示時日,接續就其持有如附表一、二所示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184萬6,528元,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逕自挪用而侵占入己。嗣因中正沂凰管委會遭往來廠商勵捷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勵捷公司)催討維修費用,經中正沂凰管委會調閱相關財務資料,始悉上情。
二、案經中正沂凰管委會告發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饒芳銘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他字卷第165至169頁,調偵字卷第21至26頁、第65頁、第73至75頁,本院卷第45頁、第66頁、第72至73頁、第76頁),並有下列所示補強證據可資佐證:㈠證人即中正沂凰管委會前主委邱雅雪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他字卷第177至179頁)。
㈡證人即中正沂凰管委會前財務委員蔡孟宏與被告間之電話錄音譯文(見他字卷第129至131頁)。
㈢勵捷公司製作之中正沂凰大廈停車設備收入明細(見他字卷第21頁)。
㈣中正沂凰管委會存摺影本及付款申報單(見他字卷第23至27
頁、第31至37頁、第41至47頁、第53頁、第57至59頁、第65至75頁、第79至81頁、第85至89頁,調偵字卷第171頁、第183至187頁、第195頁、第209頁、第217頁、第223頁、第231至235頁、第241頁、第247至253頁、第273頁)。
㈤元大銀行新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見
他字卷第91至96頁,調偵字卷第133至135頁、第153至193頁)。
㈥元大銀行仁愛分行(起訴書所載「新生分行」應予更正)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見他字卷第121至127頁,調偵字卷第261至273頁)。
㈦被告於111年9月26日所簽立之承諾書及100萬元本票照片影本(見他字卷第135頁)。
二、依上開補強證據,足見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有相當之證據相佐,且與事實相符,堪可採認為真。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有上揭事實欄所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之依據: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時日,先後多次侵占職務上持有應支
付廠商之款項,係出於同一業務侵占之犯意所為,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偽造文書、詐欺等前
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佳。其違背職責利用工作之機會侵占業務上管領之財物,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概念,應予非難;參以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因中正沂凰管委會並無和解意願,是尚未能與洽談和解或賠償其損失;參以中正沂凰管委會前財務委員蔡孟宏表示:直至113年4月17日我們還是沒有聯繫上被告,所以管委會決定不要跟被告和解,請從重量刑等語之意見(見本院卷第55頁);兼衡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開服飾店、月收入純利3萬8,000元至4萬元、未婚、需扶養父親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77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侵占金額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㈣本件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被告之辯護人雖為其利益主張給
予緩刑之宣告云云(見本院卷第78頁)。惟考量被告迄今仍未與中正沂凰管委會達成和解,亦未取得其諒解,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是認以不諭知緩刑為適當,併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被告本案業務侵占所得款項共計184萬6,528元,屬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中正沂凰管委會,復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餘地(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參照),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宇倢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佳蒨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提出付款申報單但無法提出支付憑證部分
(均自元大銀行新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編 號 請款日期 銀行提款日期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108年9月4日 108年9月9日 社區停車格油漆費 3萬元 2 108年10月17日 108年10月18日 外牆防水工程 5萬8,000元 3 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17日 外牆防水工程 5萬8,000元 4 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17日 花藝優惠年度設計費 6萬7,358元 5 109年2月3日 109年2月6日 連續壁防水工程費、兩側外牆磁磚施作工程 10萬8,000元 6 109年3月2日 109年3月3日 全新監控系統主機 3萬8,000元 7 109年10月28日 109年10月30日 車庫外地板粉刷油漆工程 2萬元 8 109年10月28日 109年10月30日 外牆及地板清洗費(含去鏽等) 1萬2,000元 9 110年2月22日 110年2月24日 車庫年度保養費優惠專案(110年5月至110年8月) 3,200元 原應支付廠商4萬3,200元,惟被告實際已支付廠商4萬元,故侵占金額為3,200元 10 110年10月28日 110年10月28日 車庫年度保養費優惠專案 (110年至110年) 4萬3,200元 11 111年3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車庫年度保養費優惠專案 (111年4月至111年8月) 4萬3,200元 12 111年4月19日 111年4月21日 車庫年度保養費優惠專案 (111年4月至111年8月) 4萬3,200元 13 111年5月16日 111年5月16日 車庫年度保養費優惠專案 (111年4月至111年8月) 4萬3,200元 合計 56萬7,358元附表二:被告無法提出付款申報單及支付憑證部分編 號 銀行提領日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提領帳戶:中正沂凰管委會元大銀行新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109年1月7日 律師訴訟費 3萬6,000元 2 109年4月7日 矽膠填縫工程 7萬5,000元 3 109年4月15日 矽膠填縫工程 7萬5,000元 4 109年5月14日 電梯保養費 5萬4,000元 5 109年7月9日 更新攝影器材 4萬3,800元 6 109年12月21日 電梯優惠保養 5萬4,000元 7 110年2月24日 車庫門維修費 3萬8,000元 8 110年5月26日 大廳地板晶化 3萬2,000元 9 110年7月19日 電梯年度優惠 5萬4,000元 10 110年7月26日 (起訴書所載「110年8月25日」應予更正) 車庫零件費用 2萬1,000元 11 110年8月25日 電梯年度優惠 4萬8,000元 12 110年9月28日 車庫器材更換 1萬1,500元 13 110年12月28日 水塔外牆清潔 1萬8,600元 14 110年12月28日 電鈴總開關 1萬2,000元 15 110年12月28日 車庫年度保養 4萬3,200元 16 111年1月18日 車庫電動馬達 2萬8,000元 17 111年1月18日 農曆花卉佈置 1萬8,000元 18 111年1月18日 攝影器材更換 1萬4,000元 19 111年1月18日 大樓防水工程 14萬4,000元 20 111年2月23日 車庫季繳保養 4萬3,200元 21 111年2月23日 車庫零件維修 4萬4,000元 22 111年2月23日 電梯年度保養 4萬8,000元 23 111年2月23日 器材更換費用 1萬7,350元 24 111年3月22日 電梯優惠專案 4萬8,000元 25 111年3月22日 花卉佈置 3萬元 26 111年3月22日 車庫馬達器材 1萬2,800元 27 111年4月21日 電梯年度保養 4萬8,000元 提領帳戶:中正沂凰管委會元大銀行仁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8 110年3月23日 大門地坪重漆 3萬8,800元 29 110年3月23日 車板輪軸更換 3萬5,000元 30 110年4月20日 大門地坪上漆 3萬9,000元 31 110年6月23日 車庫保養費 4萬3,200元 32 110年11月29日 車庫器材費用 1萬1,720元 合計 127萬9,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