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賴麗燕輔 佐 人 蕭榮發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賴麗燕因罹患肺癌併腦膜轉移,現住院治療中,短期內無法到庭應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鈞院停止審判云云。
二、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303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麗燕患有肺腺癌併脊髓腦膜轉移等情,固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惟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12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附卷可查,而就其所涉之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271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而終結,是本案即無停止審判之必要,故被告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