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79號原 告 高海庭被 告 黃譯鋒
CHOW CHI MAN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527號),經原告附帶民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刑事被告黃譯鋒對原告高海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及洗錢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211號、第2169號、第3373號、第3875號追加起訴,經原告對被告及CHOW CHI MAN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中,被告被訴對原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及洗錢傷害部分(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部分),因檢察官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有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419號、第527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