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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審附民字第 25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556號原 告 A女訴訟代理人 劉宇庭律師被 告 謝元逵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元逵被訴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原告A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