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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審附民字第 208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83號原 告 韋俊宇被 告 郭司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632號),經原告附帶民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司凱涉犯妨害名譽等刑事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632號),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有該無罪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