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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審附民字第 7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08號原 告 林旻君訴訟代理人 吳采凌律師被 告 錢郁芸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989號),經原告附帶民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錢郁芸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989號),經原告林旻君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錢郁芸無罪在案,有該無罪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對被告林𦯉偉所提民事訴訟,另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2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