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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撤緩字第 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撤緩字第7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辰恩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撤緩字第76號確定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理由欄四、(一)第3行「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緩刑2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敏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