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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140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40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振富輔 佐 人即被告配偶 吳雪芝指定辯護人 林欣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法院組織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周振富無罪。

理 由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振富於民國113年5月23日10時許,在本院第9法庭,姚念慈法官(下稱前案承審法官)審理113年度易字第199號被告涉嫌傷害等案件(下稱前案,並稱前揭期日為前案審理程序)時,前案承審法官訊問被告「有何辯解?」後,被告竟當庭供稱:「請公訴人檢察、主任檢察官,你剛才、你剛才說我有罵三字經,證據何在?你看我的態度,說我有犯罪,我跟你講啦,你證據拿出來,不拿出來我連你一起告」等語(下稱本案甲言論;又因前案審理程序之錄影畫面業經本院勘驗,故就公訴意旨指稱被告及前案承審法官於前案審理程序所言,均逕予更正如本院勘驗結果所載),經前案承審法官當庭諭知「法官依據法院組織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那發警告1次,如果你再繼續用這種態度對公訴人的話,我們會當庭逮捕」等語,發出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下稱本案維持法庭秩序命令)後,被告經制止不聽,竟再度供稱:「檢察官我跟你講,你這麼維護他沒關係,你不擔心人家告,我知道,你不怕人家告」等語(下稱本案乙言論),致妨害法院執行審理職務,前案承審法官遂於同日10時55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命法警當庭逮捕被告,解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因認被告涉犯法院組織法第95條之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罪嫌等語。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罪嫌,無非係

以被告之供述、113年5月23日本院第9法庭錄音光碟、前案審理程序筆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27日勘驗報告、本院法官逮捕通知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案件移辦單等證據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曾出席前案審理程序,前案承審法官並於前

案審理程序擔任審判長等節,其亦坦認前案承審法官於前案審理程序詢問其有何辯解後,其曾發表本案甲言論,嗣經前案承審法官當庭發出本案維持法庭秩序命令後,被告則再度於前案審理程序發表本案乙言論,隨後前案承審法官即以被告乃涉犯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罪嫌之現行犯為由,命法警當庭逮捕被告等事實,惟否認有何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妨害法庭秩序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依本院勘驗前案審理程序錄影畫面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於開庭過程中從未有任何打斷或妨害當日訴訟程序進行之言語或行為,足見被告本案所為顯不該當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罪之構成要件;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倘若訴訟當事人確有違反前案承審法官所發出之維持法庭秩序命令,前案承審法官仍得採取禁止命令對象進入法庭或要求命令對象退出法庭並看管至閉庭為止等手段,以維持法庭秩序,若動輒以訴訟當事人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為由加以逮捕或以法院組織法第95條之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罪相繩,將有違刑法謙抑性原則及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刑事案件之被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上享有緘默權,故倘若刑事案件被告於訴訟過程中陳述與案件無關之內容,此行為與保持緘默無異而等同於行使緘默權,是被告於訴訟過程中發表與案情無關之言論,自不屬於妨害法庭秩序之行為,無從論以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罪等語。經查:

㈠被告曾出席前案審理程序,前案承審法官並於前案審理程序擔

任審判長,而前案承審法官於前案審理程序詢問被告有何辯解後,被告曾發表本案甲言論,嗣經前案承審法官當庭發出本案維持法庭秩序命令後,被告則再度於前案審理程序發表本案乙言論,隨後前案承審法官即以被告乃涉犯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罪嫌之現行犯為由,命法警當庭逮捕被告等事實,業據被告坦認在卷(偵卷第12至13頁、本院卷第70、72至73頁,本判決所引卷宗簡稱詳如附件一所示之卷宗標目所載),並有前案審理程序筆錄(偵卷第45至62頁)、本院法官逮捕通知(偵卷第37至38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案件移辦單(偵卷第39頁)、前案審理程序錄影畫面擷取圖片(偵卷第63頁)、本院114年1月13日勘驗筆錄及錄影畫面擷取圖片(本院卷第74至85、89至105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從而,本案應審究者即為:被告於前案承審法官發出本案維持

法庭秩序命令後所為之行為,是否構成法院組織法第95條之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罪?⒈按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

,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法院組織法第95條雖定有明文,然觀諸上開規定之文義可知,前揭罪名之成立,必須行為人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至第94條所發出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產生妨害法院執行職務之結果,且「經制止不聽」後,「再有」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始克相當,如缺其一,即不得以該條之罪相繩。

⒉經查,前案審理程序之錄影畫面業經本院當庭勘驗,勘驗結果

如附件二所示,此有本院114年1月13日勘驗筆錄及錄影畫面擷取圖片附卷可參(本院卷第74至85、89至105頁),本院並將勘驗結果㈢所對應之前案審理筆錄內容節錄如附件三所示,而綜據上開勘驗結果及前案審理程序筆錄可知,當時雖係由被告先發表本案甲言論、揚言對到庭執行職務之公訴檢察官提起告訴後,前案承審法官始發出本案維持法庭秩序命令,要求被告不得再對在庭執行職務之司法人員說出不當言辭(即勘驗結果㈢⒉所示部分),然迄至被告發表本案乙言論、遭前案承審法官命法警以被告為涉嫌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罪嫌之現行犯為由逮捕被告為止,被告均未有任何出言打斷訴訟程序或再對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出言不遜之情形,前案承審法官於此段期間亦從未以被告違反本案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為由,制止被告繼續為不當發言(即勘驗結果㈢⒊所示部分及附件三所示前案承審法官發出本案維持法庭秩序命令後所載內容),顯見被告於前案審理程序當庭發表本案乙言論之行為,自非經前案承審法官「制止不聽」後「再度」違反本案維持法庭秩序命令,故被告上揭所為顯與法院組織法第95條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罪之構成要件未合,自難認被告所為應以該罪罪責相繩。

⒊況綜參如附件二所示之勘驗結果及如附件三所示之前案審理程

序筆錄可知,被告於前案審理程序係因到庭執行職務之公訴檢察官於論告階段表示被告涉有公然侮辱罪嫌,被告始於前案承審法官詢問其有何辯解時,主張檢察官係於無證據之情形下對其作出如此指控而發表本案甲言論、表明欲對公訴檢察官提出告訴,並於後續量刑調查階段、前案承審法官詢問其對於自己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有何意見時,繼續說出本案乙言論、再度表示欲對公訴檢察官提出告訴,依此可見被告於前案審理程序時所發表之本案甲言論及本案乙言論,或許並未對於到庭執行職務之公訴檢察官給予適當尊重,然其並非於他人發言時強行打斷他人發言而發表本案甲言論及本案乙言論,藉此擾亂訴訟程序之進行,故前案承審法官於前案審理程序發出本案維持法庭秩序命令後,被告當庭發表本案乙言論之行為,是否已致生妨害法院執行職務之結果,亦有疑義,自難驟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應成立法院組織法第95條之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罪。

⒋檢察官論告意旨雖稱:依本院勘驗筆錄可知,被告於前案審理

程序時即因陳述與前案無關之內容,而經前案承審法官制止多次,並予以警告,然被告卻仍未遵守法庭秩序,足見被告確有違反法院組織法之情形等語。然查,觀諸如附件二所示之勘驗結果,雖可見自前案審理程序開始不久,被告即曾多次因發表與前案案情無關之內容而經前案承審法官制止發言(即勘驗結果㈡⒊、⒌及⒐所示部分),然前案承審法官於制止被告發言當下,並未同時依照法院組織法第90條至第94條規定發出維持法庭秩序命令,故被告於前案審理程序中是否有經前案承審法官發出維持法庭秩序命令後,仍經制止不聽而再度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之行為,自應從前案承審法官正式發出本案維持法庭秩序命令後開始認定,尚難僅以前案承審法官於發出本案維持法庭秩序命令前,曾數次制止被告發表與前案案情無關之言論,逕認被告於前案審理程序中發表本案甲言論及本案乙言論之行為,已該當經審判長發出維持法庭秩序命令後仍制止不聽而再度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之要件。從而,前揭論告意旨,尚難採憑。

綜上所述,檢察官前揭所舉之各項證據方法,尚不足以證明使

本院形成被告有檢察官所指犯行之確信心證。從而,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被告犯罪既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而應對被告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慶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張谷瑛法 官 黃柏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瑩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附件一:

《卷宗標目》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030號卷(簡稱偵卷) 本院113年度審易卷第1760卷(簡稱審易卷)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04號卷(簡稱本院卷)附件二:

勘驗標的: 北檢證物袋內有名稱為「法院錄影」之光碟,內有檔案名稱為「00044」、「00045」及「00046」之檔案。 勘驗說明: 就上開檔案進行勘驗,無相關部分將予以省略。 勘驗內容: ㈠檔案名稱「00044」之影片: 此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9庭內開庭場景,以下勘驗時間以程式播放時間為主。 ⒈影片時間00:00:00至00:00:06 辯護人、輔佐人陪同被告坐在被告席位置,等待開庭。 ㈡檔案名稱「00045」之影片: 畫面地點位置接續前開影片。 ⒈影片時間00:00:00至00:01:24 辯護人、輔佐人陪同被告坐在被告席位置,等待開庭。 ⒉影片時間00:01:24至00:14:26 開始開庭。 訴訟過程經核與前案113年5月23日審判筆錄第1頁至第4頁第1組問答中「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等字詞間之內容相符,且過程中被告並無出言打斷訴訟程序進行之情形。 ⒊影片時間00:14:27至00:16:04 被告拿起麥克風起身,一邊陳述一邊以手勢比劃輔助說明。 被告:報告法官,報告主任檢察官,你法官怎麼判,那是你 的權責,(以下為臺語發言)你的權力,要怎麼判都 沒關係齁,主任檢察官你要怎麼說是你的權利啦齁, 我就是看你,你怎麼判決,你的判決理由怎樣齁,我 若是不服,我還會上訴二審,對嘛,再去二審那裡再 講,所以呢,你們儘管講你們的,啊你儘管判你的, 看你、你要一個判決文給我嘛,我跟你說我是在等死 的人,我什麼都不怕,你就是……。 法官:後面的部分齁與本案無關齁就不用說了齁。 被告:(被告一邊陳述一邊以手勢比劃輔助說明)我知道齁 ,我知道(臺語),不關、不關案情的事,好我不講 ,不能講,講了也沒有用齁。(以下為臺語發言)我 的主張就是這樣。 法官:好。 被告:(臺語)你、你、(以下為國語發言)你們有你們的 權責,你們有你們的思想、你們的主張,我有我的思 想,我的主張。(以下為臺語發言)對不對?我專門 在攪豬屎,要弄大家一起來弄。 被告陳述完後放下麥克風並坐下。 法官:你後面的話,如果再這樣子說與本案無關的事情,沒 有聽制止的話齁,我們會請你出去齁。 被告:(被告揮手)好了我不講了,我不講了。 ⒋影片時間00:16:05至00:23:51 訴訟過程經核與前案113年5月23日審判筆錄第4頁中「輔佐人答……」等字詞至第6頁倒數第1組問答記載「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等字詞間之內容相符,且過程中被告並無出言打斷訴訟程序進行之情形。 ⒌影片時間00:23:52至00:25:33 被告:有、有、有、有(被告拿起麥克風起身,一邊陳述一 邊以手勢比劃輔助說明)這個太不公平了,我跟你講 啦,我啊到今年80歲從來沒有看過臺北地方法院現在 這樣子。(被告開始提高音量大聲講話)當法官…… 法官:我是針對工程契約喔。 被告:好。 法官:工程契約跟本院無關喔。 被告:好、好。 法官:對工程契約有什麼意見? 被告:(被告一邊陳述一邊以手勢比劃輔助說明、揮手)那 個工程契約齁我跟你講啦,那都、都是過程啦,他就 是藉訴訟來要那個工程,契約所謂講的4萬塊的尾款, 為了4萬塊來啊來興訟浪費司、司法資源。(以下為臺 語發言)我跟你、我跟你講啦,自檢察官開始啦齁, 主任檢察官上次呢還有照公道齁來詰問,詰問兩個、 兩個告訴人啊跟證人警察,我跟你說啦,從頭到尾齁 ,警察聯合、聯合檢察官,聯合法官齁,對這個案件 都不公平。 法官:那這個部分的話就跟……,跟契約無關了齁,那這部 分就不用說了。 被告:(被告一邊陳述一邊以手勢比劃輔助說明、揮手,以 下並為臺語發言)好啦,我跟你說啦,不然這樣,乾 脆不用問了,直接……直接辯論了啦,好不好,直接 走辯論程序。 法官:來,你可以坐下來了齁。 被告放下手機麥克風並安靜坐下,而法官詢問輔佐人意見。 ⒍影片時間00:25:34至00:29:11 訴訟過程經核與前案113年5月23日審判筆錄第7頁中「輔佐人答……」等字詞至第8頁第1組問答記載「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等字詞間之內容相符,且過程中被告並無出言打斷訴訟程序進行之情形。 ⒎影片時間00:29:12至00:29:34 被告:(被告拿起麥克風陳述,將手指著前方)有、有、有 ,我只要求,要求醫師來簽名嘛。 法官:好,剛講過了齁,不用重複了。 輔佐人:還有簽名。 被告:對。 法官:那,輔佐人有什麼意見呢? 被告:(被告一邊陳述一邊以手勢比劃輔助說明)不是啦, 來法院簽名。 法官:輔佐人有什麼意見? 被告:來當庭簽名,對不對? 法官:講過就不用再說了。 被告:(被告指著輔佐人)她不懂法律啦。 法官:好,輔佐人有什麼意見?被告講過就不用再說了。 被告將麥克風遞給輔佐人。 ⒏影片時間00:29:35至00:30:27 訴訟過程經核與前案113年5月23日審判筆錄第8頁中第1個「輔佐人答……」等字詞至第8頁中記載「檢察官答 清楚,與客觀事實相同」等字詞間之內容相符,且過程中被告並無出言打斷訴訟程序進行之情形。 ⒐影片時間00:30:28至00:31:57 被告:有、有、有(被告拿起麥克風起身,一邊陳述一邊以 手勢比劃輔助說明,以下並以臺語發言),我說臺灣 話比較順,我心臟不好,我跟你說啦,那張齁,警察 影印出來下面寫什麼,你知道嗎?寫說我拳頭過去彈 開(「彈開」等字為國語發言),我跟你講……他周 克琦有練(以下為國語發言)金鐘罩鐵布衫喔?有辦 法彈開齁?(以下又改為臺語發言)那麼那個喔?啊 我跟你說,我那個過去,我承認,沒關係,承認我有 撞他,我好幾次我都主張。(以下為國語發言)他有 害無傷,他有害無傷,(以下為臺語發言)我跟你說 檢察官……。 法官:他說我承認我有撞他,可是我並不認為他會得、得到 傷害,應該是……。 被告:(以下為臺語發言,並提高音量)本來就是這樣嘛, (以下為國語發言,並維持相同音量)醫生說他受傷 害,傷害是身體影響健康,才是有害啊(被告不時以 手勢比劃輔助說明)。 法官:……有害身體健康。 被告:他那一拳會影響身體健康嗎?(以下為臺語發言)我 跟你說啦,主任檢察官,你要公道一些。 法官:好那這部分就跟本案無關了齁,那公不公道(此時被 告放下麥克風安靜坐下)是到最後法院會來判斷齁, 那如果說,呃你……這部分有表示意見就可以了齁。 ⒑影片時間00:31:58至00:53:56 訴訟過程經核與前案113年5月23日審判筆錄第8頁倒數第1個「輔佐人答」等字詞至第13頁最後1組問答記載「被告答……」等字詞間之記載內容相符,且過程中除被告主動提出閱卷聲請外,被告並無出言打斷訴訟程序進行之情形。(於此段影片過程中,於影片時間00:37:10時,法官曾諭知暫休庭,並於影片時間00:42:31時,法官諭知復庭) ㈢檔案名稱「00046」之影片: 畫面地點位置接續前開影片。 ⒈影片時間00:00:00至00:09:22 訴訟過程經核與前案113年5月23日審判筆錄第13頁最後1組問答記載「被告答……」等字詞至第15頁記載「法官問被告有何辯解?」等字詞間之內容相符,且過程中被告並無出言打斷訴訟程序進行之情形。 ⒉影片時間00:09:23至00:10:31 被告:有、有、有,(被告拿起麥克風起身,一邊陳述一邊 以手勢比劃輔助說明)請公訴人檢察、主任檢察官, 你剛才、你剛才說我有罵三字經,(提高音量)證據 何在?你看我的態度,說我有犯罪,我跟你講啦,你 證據拿出來,不拿出來我連你(再次提高音量)一起 告(被告並指向前方),信不信?蛤,我到大陸去上 網……。 法官:法官依據法院組織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那發警告 一次。 被告將麥克風放在桌上並安靜坐下。 法官:如果你再繼續用這種態度對公訴人的話齁,我們會當 庭逮捕啦,那法院組織法88條、89條、90條、95條上 次有說過了齁,這次不再說一次。你……如果說繼續 攻擊這個法庭上的司法人員,而有不當的言行態度的 話,我們就只好依擾亂法庭秩序齁,我們當庭逮捕。 被告:好、好、好,(被告揮手)我不講了,我不講了,隨 便你們啦。 法官請輔佐人表示意見。 ⒊影片時間00:10:32至00:23:57 訴訟過程經核與前案113年5月23日審判筆錄第15頁最後1個「輔佐人答……」等字詞至第17頁最後1組問答中記載「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等字詞間之內容相符,且過程中被告並無出言打斷訴訟程序進行之情形。 ⒋影片時間00:23:58至00:25:20 被告閱覽自己的前案紀錄表之同時法官向被告告以要旨。 被告:(被告起身一邊陳述一邊以手勢比劃輔助說明,以下 並以臺語發言)你們法院說你們公正,法官把我抓去 管訓,那我都會……我跟你講,我都會寫出來。 法官:嗯。 法官:那輔佐人有什麼意見? 被告:(以下為臺語發言)好,我跟你講,檢察官我跟你講 ,你這麼維護他沒關係,你不擔心人家告,(被告以 下提高音量,手指並指向前方)我知道,你不怕人家 告(被告隨即安靜坐下)。 法官:來,當庭逮捕,依照刑事訴訟法88條第1項規定,逮捕 現行犯(以下提高音量)移送北檢。 被告:好,來、來。 法官:法警,逮捕被告移送北檢。 被告:蛤,他說把我送北檢……。 法官:把剛才被告的話全部逐字記載。 被告:(以下為臺語發言,被告並不時比劃、揮手)好。沒 關係,他抓狂沒關係,他抓狂他的啦。蛤,我被抓去 關和沒抓去關,還不知道咧。 ⒌影片時間00:25:20至00:26:57 訴訟過程經核與前案113年5月23日審判筆錄第18頁第1個「檢察官起稱……」等字詞至第18頁記載「庭期暫停,移送被告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等字詞間之內容相符,且過程中被告並無出言打斷訴訟程序進行之情形。 ⒍影片時間00:26:58至00:28:30 法警將被告雙手上銬。 被告:(以下為臺語發音)好啦,好啦,再判一條也沒關係 啦,常常也被關,會不會被關也還不知道,好啦豬屎 大家來攪。 被告被移送北檢,開庭結束。 【勘驗結束】附件三:

法官諭本案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本案犯罪事實、適用法律及沒收部分進行辯論,請檢察官論告。 檢察官論告: 司法判決向來見解,所謂傷勢傷害不需要達到瘀血程度,若有紅或腫,紅就是身體微血管受到擠壓,就會形成紅,若打到皮下組織,也會形成,紅或腫都屬於傷,都是對告訴人造成實質損害,本案兩位告訴人的傷勢並非事後傷,是在現場經過被告兩拳而形成的現場傷,且依據醫師法第12條及12條之1之規定,醫師之應記載事項有六項,甚至未來的追蹤等等都必須有記載義務,本案醫師有蓋章且有姓名,有據實填載義務,這是機械性的文書,不需要考量是非對錯或是善惡判斷,外觀傷勢、X光檢查之理學性檢查,物理上的檢查,機械性的作為,登載在病歷上,且病歷完整,有按照程序。本案兩位告訴人的傷勢與被告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否認犯罪,被告不應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公共場合,在馬路上辱罵告訴人,此事件就算是工程糾紛,但如此言語仍為法所不容,被告主動發表言論攻擊告訴人,非被動防禦,被告辱罵告訴人,會導致告訴人難堪,且社會評價受到影響,妨害名譽,貶低人格尊嚴,被告已經不是單純以口頭禪脫罪,對被害人之人格已經形成侮辱,本案被告主張動機,但不足以阻卻罪責,姑念被告已經年滿八十歲,依刑法第18條第3項予以減輕其刑,但被告分別對兩個被害人為傷害及侮辱罪刑,認為屬於接續犯、接續行為,從一重論傷害罪,但本案有兩個被害人,為兩罪,被告跟輔佐人一直在模糊焦點,混淆爭點,應知不要出手,且被告至今未對不應出手一事表達任何悔意,且被告所述內容、所寫文字,仍在極盡攻擊告訴人、醫師及行使公權力之人,此部分逾越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保障,逾越被告防禦權之範圍。本案縱被害人於收款時有不當情事,被告也不應出手。最後認為應給予有罪判決,再依被告態度具體求刑。 法官問被告 有何辯解? 被告答 請公訴人主任檢察官,你剛才說我就罵三字經,證據何在,你看我的態度,說我有犯罪,我跟你講,你證據拿出來,不然我連你一起告。 法官依據刑事訴訟法及法院組織法第88、89、90、95條發制止命令一次,繼續擾亂法庭秩序將當庭逮捕。 被告起稱 我不講了,隨便你們。 輔佐人答 因為被告年紀已大,性格很急,對被告所述表示歉意,因為檢察官說被告,但是檢察官未考慮告訴人等之挑釁行為,告訴人陸志雲到庭的時候,一直挑釁說有種你來,有種打我,這部分未審酌,我認為有點不公平,法官應該兩邊都要審酌,我說過無風不起浪,被告不是突然間打告訴人,是因為告訴人有挑釁行為,如果換我我也會出手。 法官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辯護人辯護: 引用歷次書狀,其補充如下:被告對公訴人起訴涉犯刑法傷害罪及公然侮辱罪,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及理由,不外乎是提出嚴重利害衝突的兩人對於被告不利陳述作為依據,依照事發當時警察密錄器影像及歷次開庭過程,告訴人對於被告有嚴重偏頗仇視心態,甚至在開庭時,陸志雲無視庭上訴訟指揮,多次對被告挑釁行徑,經庭上命其退庭,可知告訴人等人對於被告有嚴重仇視心態,告訴人等人言論對於被告所為之不利言論不具有任何可信性,不得採為認定基礎。關於事發經過有分為兩個階段,可分為警察到場之前之後,依照證人警員林怡伶證詞,他也說他只知道到場之後的事情,警察到場之前的事情都是聽告訴人陳述,並不曉得到場之前發生何事,從整個事證只知道雙方在警察到場之前因為工程糾紛有有比較激烈的言語衝突,至於有無言語衝突或是肢體衝突,是否有對告訴人有辱罵行為,都是告訴人單方面陳述,沒有客觀證據支撐被告有對告訴人有為傷害及公然侮辱之行為。其次對於事發經過,告訴人陸志雲及周克琦自己於警詢、本院證述時陳述不一,兩人同時在現場對於當天發生過程也陳述不一,可從上次開庭詰問過程中知道。告訴人陸志雲說沒有挑釁被告,但陸志雲在警詢陳述有,周克琦說陸志雲有挑釁被告,簡單的事發兩人前後供述不一,告訴人兩人陳述不一致,可信性很低,且陸志雲說是被打胸口,但診斷證明書是左肩膀挫傷,顯然受傷部位與告訴人陳述不同,驗傷單是依照告訴人陸志雲的陳述所為的機械性記載,實際上陸志雲是否有遭被告毆打之事實情況有嚴重可疑之處。另外告訴人周克琦說警察到場之前有被被告毆打兩三拳,但他在警詢時只有說警察到場後被告毆打之一拳,若真得有被被告毆打,為何沒有在報警的時候一起講,警員林怡伶也只有表示警察到場的那一拳對被告提告,警察到場前之情況周克琦並沒有說被告有傷害他的行為,關於警察到場前,周克琦有陳述被告毆打事實的情況顯然非事實,警察到場之後被告對於周克琦有出拳行為,刑法傷害罪必須被害人有身體健康傷害結果為必要,依照客觀情況,被告已八十歲,已屬高齡人士,身體機能不佳,力氣不可能太大,且事發當天為二月間,尚屬冬天,相關人等都是穿冬天厚衣,可阻擋相當攻擊,被告是隔著警察出拳,有相當距離,所以被告對於周克琦攻擊一拳,因為距離及被告身體狀況,不可能力氣太大,診斷證明書也是依照周克琦單方陳述所記載,況且周克琦離開現場去驗傷到實際驗傷時間有所落差,是否有其他因素造成身體傷害或是致傷之可能性,均有疑問,被告雖有對周克琦有出拳行為,但沒有造成周克琦受傷的可能性,無傷害結果,不可能構成刑法傷害罪,綜上所述,請庭上斟酌被告與告訴人有工程糾紛,告訴人對於被告有充滿仇視敵意,具有偏頗、衝突、矛盾,他們陳述衝突、矛盾,陳述可信性更低,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傷害辱罵行為,且被告行為沒有造成告訴人受傷之結果,請庭上諭知被告無罪判決。 法官諭知以下就量刑事項進行調查及辯論。 法官問 有無提出科刑證據? 檢察官答 提出被告之前案紀錄表。 被告答 保持沉默。 輔佐人答 無。 辯護人答 請斟酌已高年八十,及相關診斷證明書。 法官問 對於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有何意見? 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你們法院說你們公正,結果法官把我抓去管訓,我都會寫出來。檢察官我跟你說,你不怕別人告,我知道,我會告你。 法官諭知,被告周振富違反本院前開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本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 項、法院組織法第95條,命法警當庭逮捕現行犯周振富,解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並將被告之話逐字記載。 檢察官起稱 被告沒有悔意,並且極盡打擊執行公權力之人之士氣與尊嚴,希望可以僥倖不要維護告訴人權益,可以知道被告已經是現行犯,且反覆實施如此行為。且對於勸導不予聽從。 輔佐人答 對被告行為表示歉意。被告的個性就是這樣。 檢察官起稱 被告機關算盡,心眼算盡,還在打擊行使公權力之人之士氣及尊嚴,使檢察官沒有辦法繼續維護被害人之公道。 庭期暫停,移送被告至臺灣地方檢察署。 被告起稱 再犯一條也沒差。也不一定會被關。 檢察官起稱 希望鈞院考量被告犯後態度。

裁判案由:法院組織法
裁判日期:202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