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53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帝勝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帝勝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帝勝於民國112年11月26日晚間8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悅禾莊園按摩店(下稱本案按摩店)內,因櫃臺人員張靖珛告知其遲到為由,取消贈送之足浴服務,竟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張靖珛辱罵:「幹你娘」、「他媽的」等語,足以貶損張靖珛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復基於恐嚇之犯意,又對張靖珛恫稱:「欠打」、「沒被人打過」、「找人K你」、「出去被人家幹!被人家強姦啦!」、「找人開槍你」、「沒有被人家開槍過」等語,以此加害身體之事恐嚇張靖珛,使張靖珛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詎王帝勝又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於為前開辱罵、恐嚇張靖珛之言論後,接續以行動電話、壓克力夾板、鞋子、平板電腦等物,砸向張靖珛及按摩店內人員邱欣妮、高薏晴等人,造成張靖珛受有胸部挫傷、右側手部挫傷等傷害,邱欣妮受有疑右尺骨神經障害之傷害,高薏晴則受有右膝瘀傷(3.5公分3公分)及右膝擦傷(3公分0.2公分)等傷害。
二、案經張靖珛、邱欣妮、高薏晴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被告王帝勝經合法傳喚,於本院114年7月9日審理程序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易字卷第79、89、97至107頁),而本院斟酌本案情節,認本案係應科拘役之案件,揆諸前述規定,爰不待被告到庭陳述,逕行一造缺席辯論及判決,先予敘明。
二、本案據以認定事實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經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至所引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事實具自然關聯性,且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理由及證據:
一、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否認有何公然侮辱、恐嚇、傷害之犯行,並辯稱:我沒有罵三字經,也沒有打任何人,我打算要告他們勒索,因為我沒有打任何1個人,他們的傷勢不是我造成的。調查當天的監控錄影就知道了云云。惟查:
㈠被告於112年11月26日晚間8時40分許,在本案按摩店內有對
告訴人張靖珛出言侮辱、恐嚇,並接續以物品砸向告訴人張靖珛、邱欣妮、高薏晴等人之行為:
1.證人即告訴人張靖珛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因被告到場時間超過預約時間,我跟被告表示要縮短按摩時間或扣除贈送的足浴,被告不願意,馬上生氣,罵我幹你娘、找人開槍我、找人強姦我等侮辱、恐嚇我的話,後來開始砸物,他先拿自己手機砸向我,往我臉這裡砸過來,邱欣妮當時人也在櫃台,就往我面前擋,所以被告手機砸到邱欣妮,後來被告就從地上拿其他客人的鞋子往我丟,我有被鞋子砸到胸口、大腿、手臂,被告還有拿櫃檯上的平板往我砸,但沒有砸到我,砸到某地方後反彈砸到高薏晴,高薏晴的腳有被平板割傷等語(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6984號卷【下稱偵卷】第57至59頁);證人即告訴人邱欣妮亦結證稱:案發當天被告是預約8點半的客人,但他40分才進到店内,由張靖珛接待,店內按摩療程會額外贈送10分鐘足浴,如客人遲到,則無法贈送足浴,因被告當時遲到,所以張靖珛向被告表示這次服務無法提供免費足浴,張靖珛有詢問被告要不要縮短本來的療程時間,原本是2小時,改成1個半小時,但被告不同意,跟張靖琯迂迴,後來40多分時,被告情緒失控,看到眼前有什麼物品就拿起來往張靖珛身上砸,我當時站在張靖珛的右邊,見狀就上前把她拉到我身後,不讓被告針對她,被告除了砸東西以外還有針對她,罵幹你娘、找人強姦你等語,櫃檯外當時還有其他同事,同事上前將被告拉離櫃台,過程大概持績5至10分,同事有報警,但警察到場前,被告已離開現場。我有被被告以手機砸到右手等語(偵卷第63至65頁);證人即告訴人高薏晴亦證稱:當晚我準備要接待的客人就是被告,客人突然不開心,開始砸東西,一開始先丟自己的手機,朝櫃台張靖珛丟,當時我人站在旁邊,客人一直丟東西,把櫃台檯面上物品都往櫃台内砸,我站在旁邊有被被告扔擲的平板打到,被告是往張靖珛那邊砸,彈到我,我右腳膝蓋受傷,被告丟太多東西,有砸中張靖珛、邱欣妮,但我不確定物品是什麼等語(偵卷第69至70頁),證人張靖珛、邱欣妮、高薏晴所述當晚案發情節之內容大致相符,被告因遲到未得到免費足浴之服務後,心生不滿,而有辱罵及恐嚇張靖珛之言詞,並多次朝張靖珛所在位置查、丟物品之行為。
2.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勘驗本案按摩店內鏡頭由上往下、朝櫃台拍攝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後(有影像、無聲音),可知:
⑴畫面顯示時間20:41:08至20:42:22:
被告雙手持手機走向櫃檯前,與張靖珛對話、向其出示手中手機,再倒退一步,放下持手機之左手,右手朝張靖珛平舉、食指指向張靖珛,畫面顯示時間20:41:34時,被告遠離櫃台至錄影畫面外,張靖珛朝畫面下方說話。
⑵畫面顯示時間20:42:23至20:42:40:
被告朝張靖珛扔出手中手機,張靖珛抬起雙手擋住頭面部,邱欣妮右手伸向張靖珛,被告扔出之手機擊中櫃台後彈向邱欣妮右手上臂,畫面顯示時間20:42:25時,被告快步走向櫃台,雙手抓取櫃檯上之計算機、帳本後朝張靖珛扔去,被告之妻將被告推離櫃台,畫面顯示時間20:42:31時,被告右手持一雙白色鞋子欲朝張靖珛扔去,該雙鞋子嗣掉在櫃檯前方地上,畫面顯示時間20:42:32時,被告右手抓取櫃檯上平板,朝張靖珛扔去。
⑶畫面顯示時間20:42:41至20:42:43:
畫面下方可見有人高舉一隻鞋子,隨即有另一隻鞋子自畫面下方飛向櫃台,擊中櫃檯上帳單後彈向高薏晴。
⑷畫面顯示時間20:42:44至20:43:33:
於畫面顯示時間20:43:23時,有一隻鞋子飛向櫃檯、擊中櫃檯,畫面顯示時間20:43:26時,有另一隻鞋子飛向櫃檯、擊中櫃檯,畫面顯示時間20:43:30時,被告右手高舉一隻鞋子快步走向櫃檯,將該鞋子扔向張靖珛,邱欣妮擋在張靖珛前方,被告被其妻拉離櫃檯前方。
⑸畫面顯示時間20:43:34至20:47:32:
自影片中可見有手臂在畫面下方揮舞,櫃檯外人員撿拾櫃檯前方的鞋子至畫面下方。畫面顯示時間20:45:04時,張靖珛自櫃檯內拿出一支手機交給櫃檯外人員,該人員將該手機放在櫃檯上。高薏晴、邱欣妮、張靖珛撿拾櫃檯內地上物品。畫面顯示時間20:46:21時,被告右手高舉1隻鞋子快步走向櫃檯,將該鞋子扔向張靖珛,擊中張靖珛擋住頭面部的雙手,再彈向櫃檯上之平板,致平板墜落,櫃檯外人員撿拾平板歸位,被告被其他櫃檯人員拉離櫃檯,邱欣妮指向被告方向說話,並擋在張靖珛前面。畫面顯示時間20:47:25時,被告之妻在畫面下方說話,被告往畫面右下方離開。
⑹依上述勘驗之監視器畫面(本院易字卷第109至125頁),足見被告有多次以手機、平板、帳本、計算機、鞋子等物品,朝櫃台方向扔擲告訴人高薏晴、邱欣妮、張靖珛之舉,且確實有擊中告訴人等行為,是被告辯稱並未打任何人,顯與上述影片內容不符,實屬狡辯,而無可採。
3.經本院勘驗設於本案按摩店櫃台側邊往店門口之監視器錄影檔案後(有聲音有影像,詳如附件,本院易字卷第125至141頁),可見被告有多次對張靖珛辱罵「幹你娘」、「他媽的,出去被人家幹!被人家強姦啦!」、「花錢看你臉色,找人開槍打你」、「沒有被人家開槍過」等語,此等言論足使張靖珛之人格名譽受損,且以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被告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足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即可認屬恐嚇無疑。㈡告訴人3人之傷勢均係於案發當晚或翌日就醫治療,有診斷證
明書在卷可憑(臺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556號卷第31至39頁),佐以其等傷勢位置亦與本院勘驗之影片中遭被告丟擲物品後之被攻擊範圍相符,足認告訴人3人之傷勢確為被告所致。
㈢被告主觀上有傷害、公然侮辱、恐嚇告訴人之犯意:
依上述證人3人之證述及本院勘驗之2段影音檔案,均可知被告因心生不滿,無法控制情緒下,暴怒而辱罵張靖珛,且不斷以手邊物品丟擲、砸向張靖珛所在之櫃台位置,因而波及其他在場之邱欣妮、高薏晴,則被告所為,顯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逾越通常一般之人得以容忍之程度,主觀上應有傷害他人身體、侮辱他人、恐嚇之意圖甚明。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均無可採,其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適用之法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二、罪數關係:㈠被告基於同一之傷害告訴人等身體犯意,在上述時間、地點
,接續以丟擲手機、平板、鞋子等物朝告訴人等攻擊,行為之時間、地點密接,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而論以包括之一罪;被告另各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告訴人張靖珛之犯意,接續對張靖珛為恐嚇或侮辱之言論,易係於時間、地點密接下所為,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而各論以包括之一罪。
㈡被告同時傷害告訴人張靖珛、邱欣妮、高薏晴之犯行,係以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㈢被告所犯傷害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公然侮辱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為成年人,因原先預約按摩時間自己遲到,經告訴人張靖珛告知將取消免費贈送之足浴服務,不思檢討自己是否守時或以理性溝通方式解決此等消費爭議,竟心生不滿而暴怒,而對告訴人辱罵、恐嚇及傷害之行為,所為實屬不該;被告對其所為言行不思反省,猶否認且前詞為辯,甚妄稱告訴人勒索,其犯後態度甚差,且未與告訴人表示歉意或達成和解;兼衡其自陳其財產被法拍、居無定所、現無工作、靠過去存款生活等經濟生活狀況(偵緝卷第8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儆懲。另審酌其所犯數罪類型、次數、侵害法益之性質、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形,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另為無罪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上述時地上有
以「看他臉多機掰」等語辱罵告訴人張靖珛,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恫嚇告訴人張靖珛稱「找人強姦你」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㈡經本院勘驗卷附本案按摩店內櫃檯側邊之監視器錄影檔案後
(即附件內容),「看他臉多機掰」等言論為被告之妻所述,並非被告所為,難認被告就此句侮辱言論之行為人;另未見被告有於上述時地陳述「找人強姦你」等詞,則是否有成立恐嚇,尚非無疑。檢察官復無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惟因此等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所為公然侮辱、恐嚇犯行部分即分別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于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嘉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畫面顯示時間20:39:49時,被告之妻進入店門。 畫面顯示時間20:40:08時,被告進入店門。 張靖珛:那今天就沒有贈送足浴囉。 被 告:(在畫面外說話)有吧。 張靖珛:超過10分鐘了。 被 告:沒有吧。 張靖珛:現在8點40了。 被 告:(語意不明)足浴。 張靖珛:來不及了,我們後面還有其他客人。 被 告:後面還有其他客人? 張靖珛:對,然後我們38號有幫你們加班,所以。對。 被 告:那怎麼辦,那我泡個足浴大概10分鐘能不能加? 張靖珛:沒辦法。 被 告:沒關係嘛。 張靖珛:那我們先幫兩位結帳。 被 告:現在40分整,你看,你看(持手機走向櫃檯與張靖珛對 話,該手機畫面顯示時間「20:41」)。8點40,有作證。 張靖珛:剛剛進來的時候是40分。 被 告:啊對…沒有超過。 張靖珛:我剛有跟你們說。 被 告:不行這樣…說10分鐘內,剛好10分鐘。 張靖珛:我們這邊沒有。 被 告:沒有到10分鐘。 張靖珛:因為超過8點40分,我們就沒辦法幫你們做足浴。 被 告:沒有超過啊,剛好8點40,剛你也有看到,8點40。 張靖珛:有。 被 告:對喔,對喔。(走離櫃檯)好啦,通融一下,8點40分 內,打電話給我還是31分,那10分多到。 張靖珛:嗯,我們真的沒有辦法這樣。 被告之妻:還是我們不要那麼久?足浴先結帳這樣可以嗎。 張靖珛:因為剛你們已經(語意不明),那個是贈送的方面。 被告之妻:(語意不明),因為我們今天剛來。 張靖珛:我們先幫你們結帳,因為我們後面還有其他的客人要 服務。 被告之妻:那如果說我們足浴期間滿,結帳可以嗎? 張靖珛:這樣他們還要再幫你們扣時間的話可能就沒有辦法。 被 告:沒有關係啊,扣10分鐘(語意不明)。 張靖珛:還是你們要改1個半小時? 被告之妻:好,那1個半小時好了。 張靖珛:那您稍等一下。 被告之妻:改這邊才有足浴啦。 被 告:(畫面顯示時間20:42:14)幹你娘咧! 被告之妻:老公,老公!沒關係!老公,老公! 被 告:(畫面顯示時間20:42:16,一物自畫面右方擊中櫃檯 桌面,彈向畫面左方,見下圖)幹你娘咧! 被告之妻:老公!不可以這樣。 被 告:(畫面顯示時間20:42:18,走向櫃檯,右手抓起櫃檯 桌面上之帳單(見下圖),朝張靖珛扔去,幹你娘咧! 被告之妻:老公!不可以這樣。(持續叫被告,並將被告拉離櫃 檯) 邱欣妮:(畫面顯示時間20:42:19)將被告之手機放在櫃檯桌 面上)先生你冷靜一下喔。 被 告:(畫面顯示時間20:42:23,右手朝櫃檯扔一隻鞋子, 見下圖)他媽的欠打。 邱欣妮:先生我要報警囉! 被 告:(畫面顯示時間20:42:24,走近櫃檯右手抓起櫃檯上 之平板(見下圖),扔向張靖珛。 邱欣妮:先生我要報警了喔!先生我要報警了喔! 被 告:沒打到,幹你娘!(畫面顯示時間20:42:37時,有 一物自畫面右方擊中櫃檯桌面後彈進畫面左方櫃檯內,見下圖) 邱欣妮:我要報警了喔先生! 被告之妻:老公等一下! 被 告:(畫面顯示時間20:42:38)幹你娘咧!差10分鐘而 已! 被告之妻:老公沒關係,這個社會怎麼了沒關係。 被 告:(畫面顯示時間20:42:48)沒被人打過啊你。 被告之妻:沒關係,叫警察沒關係,但是我跟你講。 被 告:(畫面顯示時間20:42:50)(語意不明)找人K你。 被告之妻:老公沒關係。 被 告:(畫面顯示時間20:42:59)幹你娘! 被告之妻:老公沒有關係,因為我們花錢來這裡。 被 告:(畫面顯示時間20:43:03)(語意不明)他媽的,(語意 不明)。幹你娘!(語意不明)他媽的,出去被人家幹!被人家強姦啦! 被告之妻:櫃檯要不要換一個圓融一點的。 被 告:沒打到,(畫面顯示時間20:43:16,一隻鞋子自畫面 右側飛向櫃檯、擊中櫃台外側)幹你娘! 被告之妻:老公,老公! 被 告:沒打到!(畫面顯示時間20:43:18,一隻鞋子自畫面 右側飛向櫃檯、擊中櫃台外側)幹你娘! 被告之妻:好了! 被 告:沒有打到。 邱欣妮:先生!好了先生! 被 告:(畫面顯示時間20:43:23,走近櫃檯,朝櫃檯內丟擲 物品,見下圖)幹你娘! 邱欣妮:先生!你不要太過分喔。 被告之妻:老公,你再動手,(語意不明)。老公,我們先離 開,然後去做筆錄,叫他們調監視器出來看他們的臉有多機掰,但是你不能動手,你動手就是不對,不要動手好嗎,不要動手,告訴你,警察他們會調監視器,你不能動手,你動手就是過了,(語意不明),沒關係,要花錢還要看人家。 被 告:(畫面顯示時間20:44:00)10分鐘(語意不明)。幹你 娘!他媽出去被人家(語意不明)。 被告之妻:老公,(語意不明)。 被 告:(畫面顯示時間20:44:09)幹你娘咧! 被告之妻:(語意不明)老公,不要這樣,沒關係,我們走,我 留電話,你們有需要什麼後續可以打給我,(語意不明)。 被 告:(畫面顯示時間20:44:33)花錢看你臉色,找人開槍 打你。 被告之妻:老公,不要講這種話。 被 告:(畫面顯示時間20:44:37)幹你娘!(語意不明)剛好 而已,(語意不明)剛好而已,幹你娘! 被告之妻:老公,你平靜。 邱欣妮:(將放在櫃台內側桌面之手機遞給櫃檯外人員,該人員 將手機放在櫃檯桌面上) 被告之妻:你不能再動手了,不能再動手囉。 被 告:(畫面顯示時間20:45:33)這種人沒被人家打是不 是,沒被人家打過。 被告之妻:老公,沒關係,老公你不要再講這種話了。 被告之妻:因為我們是常客。 被 告:(畫面顯示時間20:46:14,走近櫃檯,右手呈丟擲 狀,一隻鞋子自畫面右方擊中櫃檯桌面上之平板,見下圖,被告又倒退離開畫面) 被告之妻:好了! 邱欣妮:先生!不要太過分喔!我要去驗傷囉。我們沒有波及 到你們先生。 被 告:(畫面顯示時間20:46:33)沒有被人家開槍過。 被告之妻:你不要再講這種話了,老公沒有關係,老公。 被 告:鞋子啦。 被告之妻:好,沒有關係。 (有人將攝影鏡頭往右方調整,可見被告之妻及被告坐在櫃檯對面牆邊椅子、被告穿鞋) 被告之妻:你剛剛有動手,你不要吵,你鞋子拿去丟人家,你 不要再去弄人家了,我會留電話給你們,後續可以跟我聯繫,我知道,因為我們真的很常來這裡按,可是我們真的沒有受過這樣子的那個,你們櫃檯一直以來都是非常的完美,可能是誤會,對,然後他可能覺得(語意不明),老公你不能再動手,好嗎,你不要動、你不要動,那你先出去,你先出去。 被 告:(畫面顯示時間20:47:20,走出店門) 被告之妻:我留我電話,0981。 被 告:(站在店門外)手機幫我拿一下。 被告之妻:老公,老公啊。 被 告:(畫面顯示時間20:47:35,站在店門外指著店內說 話,語意不明) 被告之妻:他就是太氣了。 邱欣妮:來您說,0981。 被告之妻:0981***。(號碼詳卷) 邱欣妮:***。 被告之妻:***。 邱欣妮:***。您貴姓。 被告之妻:我姓鄧。 邱欣妮:好,我再跟您確認一下,0981******,鄧小姐。 被告之妻:來這邊快一百次吧。 邱欣妮:好沒關係,我請主管了解一下這件事。 (畫面顯示時間20:47:39,制服員警進入店內,其後無本案相關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