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20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胤勳選任辯護人 陳以蓓律師
詹閎任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475、11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盧胤勳犯以網際網路散布流言妨害信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盧胤勳為騰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勢公司)董事而為該公司負責人,又騰勢公司於民國109年間成立「毛孩時代」品牌並販售含葡聚多醣成分之寵物保健食品,並為盧胤勳負責銷售,屬於提供商品從事交易之人;博恩能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恩能公司)設有「PS BUBU Dog&Cat」品牌並販售含葡聚醣之寵物保健食品「超級黑酵母」,盧胤勳與博恩能公司間即具有公平交易法第4條之競爭關係。詎盧胤勳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及以網際網路散布流言妨害信用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一、二各編號「留言時間」欄所示時間,使用不詳手機以所申設之0000-000-000號門號連結網際網路,在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部落格留言不實內容【IP位置、文章日期、留言時間、部落格/留言者暱稱或身分、部落格文章標題、留言內容、所涉產品均如附表一、二所示(附表二編號1僅客服回應部分)】,足以損害博恩能公司社會名譽、信用及營業信譽。
二、案經博恩能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院引用被告盧胤勳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03號卷一(下稱易一卷)第159頁、卷四(下稱易四卷)第333頁】,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另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係騰勢公司董事而為該公司負責人,騰勢公司前於109年間成立「毛孩時代」品牌,並申設且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並有為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留言等情,惟否認有何散布文字誹謗及以網際網路散布流言妨害信用等犯行,辯稱:我沒有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留言;附表二編號1部分,當時我的貓服用該產品後,血檢指數並未下降,有從社群平台Facebook或通訊軟體LINE或電話詢問客服,客服大意是把責任歸咎在提供給貓的使用方式,因而認為客服態度很差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㈠關於IP位置使用情形,於112年3月27日中午使用IP「49.216.48.99」者達30人且被告使用該IP時間為最短的6分鐘、於同年5月13日早上全程使用IP「101.12.44.92」者而可能為附表一編號3至15所示留言者共有5人且不包含被告,且附表一編號4、5、7、8、9、11、12、13、15所示時點,並無被告停留基地台使用IP「101.12.44.92」的紀錄,是無從證明被告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留言之人;㈡關於公平交易法部分,所謂「事業」並不包括自然人,是被告並非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規範之行為主體;又被告或騰勢公司與告訴人博恩能公司間並無競爭關係,乃因騰勢公司並無主打任何酵母或癒後調養之寵物食品,亦不得僅以被告為騰勢公司董事乙節,逕認本案即基於競爭之目的;㈢關於附表二編號1部分,被告係基於身為消費者使用告訴人之產品後,本得就實際經驗發表感想等言論等語(關於辯稱是否在起訴範圍部分,詳後述)。
二、附表二編號1關於客服回應部分(產品使用經驗部分詳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經查,被告有為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留言乙節,業據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坦承在卷,並有該留言網頁擷圖、中華電信通聯紀錄查詢系統查詢結果等件存卷可查,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固辯稱係基於個人詢問客服之體驗而為如附表二編號1所
示留言等語。惟觀諸被告與告訴人間通訊程式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被告僅詢問「想詢問使用方式與使用劑量」、「想知道我家毛孩適合的保健品」、「想知道如何購買產品」、「大約5歲哦 幾歲可以吃 還有一隻貓」、「請問為什麼把官網SGS檢驗報告塗改日期」、「那可以給我最新的報告嗎」等語,此有其等間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1份(見易字卷第29-42頁)可佐。是從前揭對話紀錄,可見被告未曾就其寵物服用告訴人產品乙節進行詢問,則被告評論告訴人「問你們客服態度很差還說我家貓的問題」等語,實非基於一定基礎事實而為意見陳述或評論,且評論事項足以影響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是被告此部分行為構成散布文字誹謗罪甚明。被告及辯護人辯稱被告係基於個人體驗而為評論,要難採認。
㈢被告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可能是打電話詢問客服等語。惟查
,被告於警詢時辯稱:(問:你的留言中提到「問你們客服態度還很差…」,你此部分的評論依據為何?)因為我有用過LINE或Facebook與告訴人聯繫,但我無法非常確定,對話紀錄應該都刪掉,無法提供對話紀錄等語【見易四卷第353頁,即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373號卷(下稱偵25373卷)第9頁】。嗣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辯稱:我在網路上留言問客服成分,說吃那麼久都沒效,客服也沒有講,網路上也沒有寫成分;我留言是因為自己的貓吃了沒有效用,客服態度又不佳,我當下很不爽等語(見易四卷第368頁,偵25373卷第62頁)。是從前揭供述可悉,被告於本院審理前均稱係透過網路之LINE或Facebook與告訴人聯繫,始自本院審理時改稱另有可能是打電話詢問,被告所述已有歧異,且迄今未能提出證據以證其言,是被告所辯難以採憑。
三、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留言均存在之說明:㈠經查,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5所示留言均客觀存在乙節,有
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5「卷證」欄所示證據存卷可查,且為被告及辯護人所不爭執(見易四卷第333-334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次查,附表一編號4所示留言客觀存在乙節,則有留言頁面擷
圖、告訴人小編與部落客間電子郵件擷圖【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10206號卷(下稱他10206卷)第243-249頁、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03號卷三(公證卷二,下稱易三卷)第47-53頁、易四卷第147-148頁】附卷可佐,亦可認定。是部落客既稱其嗣後將不當留言刪除等語(見易四卷第148頁),則難以事後告訴人公證時查無該則留言,逕認留言未曾存在。
㈢復查,附表一編號1、2所示留言之IP位置,有告訴人小編與部落客間電子郵件擷圖(見易三卷第39-42、68-85頁)在卷足參。又前揭電子郵件往來地址,核與部落格或社群平台Facebook粉絲專頁所示電子郵件地址相符,此有粉絲專頁擷圖、部落格擷圖(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03號卷二第17頁、易四卷第149頁)可佐,堪認附表一編號1、2所示留言之IP位置均為「49.216.48.99」。被告及辯護人辯稱該等電子郵件為告訴人與不明人士間往來文字等語(見易四卷第17頁),洵屬無據。
四、被告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留言之人之說明 :㈠經查,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留言時間使用IP「49.216.
48.99」、於附表一編號3、4、6、7、10至15所示留言時間使用IP「101.12.44.92」,且上開留言時間僅有被告1人均有使用相應IP之歷程等節,此有台灣大哥大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見他10206卷第353-369頁易一卷第227-348頁)存卷可查,足認屬實。辯護人固辯稱本案查無被告於附表一編號4、7、11至13、15所示時間使用IP「101.12.44.92」等語。惟查,附表一編號4部分已有前揭通聯調閱查詢單(見易一卷第295-296頁)可佐,辯護人此部分所辯,顯有誤認。復經本院函詢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公司)關於IP上網歷程的程式邏輯,回函略以:於113年10月1日前,經查詢機關以「IP上網歷程」為條件查詢時,如查詢期間早於開始上網時間,系統即不會出現該筆資料,茲補充說明前函(發文字號:法大字第0000000號)等語,此有該公司114年11月21日法大字000000000號函(見易四卷第341頁)可參,且辯護人前經核對卷內證據後,確認被告實有於附表一編號7、11至13、15所示時間使用IP「101.12.44.92」(見易一卷第53頁),是辯護人嗣後依據台哥大公司114年10月20日法大字第0000000號函(即台哥大公司補充前的函文)說明內容,進而排除被告未於上開留言時間使用IP「101.12.44.92」乙節,要難採認。
㈡次查,被告既供承0000-000-000號門號僅有自己使用而無其他人使用等語(見易一卷第153頁),且於附表一編號1至2、3、4、6、7、10至15所示留言時間僅有被告1人均有使用相應IP之歷程,業如前述。參以該等留言時間密接,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前於112年3月28日在「PS BUBU官方部落格」以暱稱「香吟」留言「吃快半年一點效果都沒有,腎指數還增加!!!問你們客服態度很差說是我家貓的問題,再也不會回購」(即附表二編號1)等語(見易四卷第332頁),是認附表一各編號(除5、8、9以外)留言均涉及服用產品無效果及客服態度很差等情,核與被告坦承之附表二編號1所示留言內容具有高度相似性,當足認係被告有計畫性為之甚明。況且,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辯稱:(問就告訴代理人指稱有數則與你相似的留言,是否為你所為?)我不確定等語(見易四卷第369頁,即偵25373卷第63頁),倘若該等留言內容實非被告所為,被告理應逕為駁斥,然卻覆以「我不確定」含糊之詞,益徵該等留言為被告所為,至為灼然。
㈢關於附表一編號5部分:
稽諸附表一編號5所示留言內容,核與前揭本院認定為被告留言之附表一編號3、4、6、7、11所示留言內容完全相符,又被告於密接時間內曾使用IP「101.12.44.92」上網,堪認附表一編號5所示留言亦為被告所為,尚難逕檢察官未調閱該時段上網歷程,逕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㈣關於附表一編號8、9部分:
稽諸附表一編號8、9所示留言所涉及產品與部落格,核與前揭本院認定為被告所為之附表一編號5、6、7、8、9、10所示留言涉及產品為「超級黑酵母」且均係在「PS BUBU官方部落格」所為留言相符,又被告於密接時間內曾使用IP「10
1.12.44.92」上網,足認附表一編號8、9所示留言亦為被告所為。又台哥大公司查詢上網歷程的程式邏輯,說明如前,自難僅以卷無該被告時段上網歷程,逕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五、復查,被告於偵訊時供稱:我只有與告訴人買過「寵樂腎」產品,並沒有購買過告訴人的其他產品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475號卷第16頁)。是被告未實際購買告訴人之「超級黑酵母」、「益口潔」、「舒敏豐毛S」產品,而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留言以表示寵物服用該等產品並無效果或不具適口性,已屬刻意捏造不實之事及流言,所為係以網際網路散布文字而指摘、散布於眾,足以損害告訴人公司社會名譽及信用,從而被告本案所為構成散布文字誹謗及以網際網路散布流言妨害信用罪,顯臻明確。
六、關於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24條部分:㈠按公平交易法所稱事業如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同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公平交易法第24條亦有明文。其立法理由指出:「事業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消息,以打擊競爭者,亦屬有害交易秩序,故明定禁止之。」又所謂「競爭」,依公平交易法第4條之規定,係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因此,當以行為人具有真正惡意,陳述散布不實消息,以打擊競爭者為要件。是前開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構成要件應有:①事業須基於競爭之目的、②有陳述或散布不實情事之行為、③造成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結果。申言之,所謂「競爭之目的」應係指妨害顧客對於他人營業信譽應有的信賴,藉以爭取原將由他人取得交易機會之情形。
㈡經查,被告為騰勢公司董事而為該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於109年間成立「毛孩時代」品牌並販售含葡聚多醣成分之寵物保健食品,功能含調節寵物免疫力,而被告為「毛孩時代」在網購平台樂天市場之管理員等情,業據被告坦承在卷(見易一卷第153頁),並有騰勢公司變更登記表、「毛孩時代」商品介紹網站頁面擷圖、產品擷圖、樂天市場網頁擷圖、被告Facebook貼文擷圖(見易四卷第161-173、177-181、215頁)存卷可佐,參以被告前揭Facebook貼文內容略以:我們去年開始新品牌毛孩時代,平常有在買寵物保健品的快來找我,半買半相送等語(見易四卷第215頁),堪認被告確為提供前揭寵物保健食品而從事交易之人甚明,核屬公平交易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事業。辯護人辯稱公平交易法所規定之「事業」並不包括自然人,顯對前揭條文有所誤解。
㈢次查,告訴人經營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並設有「PS BUBU Dog&Cat」品牌並販售含葡聚醣之寵物保健食品「超級黑酵母」,功能含維持寵物免疫力等情,此有告訴人變更登記表、「PS BUBU Dog&Cat」商品介紹網站頁面擷圖(見易字卷四第153-159、183-186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提供之商品與告訴人間所販售的產品具有相似成分,且著重於寵物免疫力問題,是對於消費者而言,二者所販售之商品間即有相互替代之可能性,是從產品的成分、功能與客群觀之,均具有高度重複性,而堪認二者具有競爭關係。辯護人以被告或騰勢公司未主打酵母或癒後調養之寵物食品而辯稱二者間無競爭關係,實難採認。
㈣復觀諸被告捏造不實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5所示留言,係於密接時間,多筆在多名部落客或告訴人官方部落格為之,且留言內容具有高度相似性,甚至有文字完全相同情形,顯見被告係有計畫性所為。又前揭留言內容均係針對告訴人之「超級黑酵母」寵物保健食品無效果或不具適口性等情,足認被告係以此方式使閱覽該等部落格之受眾,查悉被告所為留言後,對於該產品存有疑問,進而影響告訴人之商業信譽,要屬明確。是認被告顯係基於競爭為目的,而散布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5所示留言,足以損害告訴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洵屬明確。
㈤至附表一編號4所示留言涉及產品「益口潔」著重於寵物口腔環境與保健及含有口腔益菌等成分,此有附表一編號4所示部落客文章(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03卷第280-308頁)可佐,是該產品之功能及成分,核與前揭被告所從事交易之產品尚屬有間,難以逕認此部分有競爭關係而基於競爭之目的,因認構成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24條之罪嫌,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附表一各編號、附表二編號1)、第313條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散布流言妨害信用罪(附表一各編號)。
二、公平交易法第37條之妨害營業信譽罪部分不另論罪之說明:㈠公訴意旨業以114年度蒞字第17406號補充理由書補充本案被
告另涉犯公平交易法第37條之妨害營業信譽罪嫌,並認與原起訴犯罪事實具有法條競合關係,復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告以該部分罪嫌(見易四卷第332頁),已無礙被告及辯護人防禦權之行使,先予敘明。
㈡按公平交易法第34條、第36條、第37條之處罰,其他法律有
較重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法第38條定有明文。此乃為特別刑法與普通刑法為「法條競合」時,「重法優於輕法」原則之揭示。
㈢經查,本案被告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5所示留言行為構
成公平交易法第37條之妨害營業信譽罪乙節,業據本院說明如前。又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項之罪固與刑法第313條為特別刑法與普通刑法之關係,惟刑法第313條第2項規定屬於分則加重,且加重後(詳後述)最高度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較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項之法定刑最高度2年以下有期徒刑為重,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案不另論公平交易法第37條之妨害營業信譽罪。補充理由書意旨認本案應優先適用公平交易法(見易四卷第295頁),容有誤會。
三、被告於附表一各編號、附表二編號1所示留言時間留言不實內容,均係出於同一之誹謗告訴人或妨害信用之目的,時間密切接近,並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四、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及以網際網路散布流言妨害信用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散布流言妨害信用罪處斷。
五、附表二編號1在本案起訴範圍之說明:㈠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
訟法第267條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有關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之規定,是為學說所稱之起訴(或公訴)不可分原則。而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在訴訟法上係一個訴訟客體,無從割裂,故其一部分犯罪事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檢察官再就全部犯罪事實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結果,認曾經不起訴處分部分與其他部分均屬有罪,且二罪間確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時,依上開起訴不可分原則,其起訴之效力自及於曾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部分,法院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判。而檢察官前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應認具有無效之原因,不生效力,無確定力之可言。此於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併於起訴書內敘明就其他告訴或移送之犯罪事實,認該部分有犯罪嫌疑不足或犯罪構成要件不該當等原因,惟與起訴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情形,亦應為相同之處理(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2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辯護人固為被告辯護稱:附表二編號1部分前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25373號為不起訴之處分,又告訴人所提出與被告間對話紀錄,早已在該案卷內,而非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自不得再行起訴等語。
㈢經查,附表二編號1部分與本案經起訴部分具有實質上接續一
罪之關係,業如前述,揆諸前揭判決意旨,依起訴不可分原則,其本案起訴之效力自及於曾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部分,從而本院自得併予審究。辯護人執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主張該部分不得再行起訴,顯然誤解「起訴」之定義。
六、刑之加重減輕事由:㈠按刑法第313條第2項規定之加重條件,屬於相對加重條件,
並非絕對應加重條件,法院得依個案具體情狀,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及所造成之損害程度等事項,綜合權衡考量是否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性,故法院對於行為人所犯刑法第313條第2項之行為,是否加重其刑,即有裁量之權。
㈡本院審酌被告使用網際網路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留言之不實
事項,併考量留言的數量與涉及部落格的範圍,爰裁量依前揭規定加重被告之刑。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騰勢公司董事並為提供寵物保健食品之自然人,竟基於妨害名譽及競爭之目的,而散布足以損害告訴人社會名譽、信用及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所為應予非議;復參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並始終否認附表一各編號留言係其所為,且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或取得諒解;暨被告本案犯案情節、手段、無前科之素行、戶籍資料註記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生活及經濟狀況、告訴代理人具體量刑之意見稍微較重(參見易一卷第19頁之個人戶籍資料、易四卷第404頁之審判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暨補充理由書略以:被告未實際使用、體驗告訴人之「寵樂腎」產品,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加重妨害信用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意,接續前揭起訴部分之犯意,為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留言,足以毀損告訴人公司之名譽、信用及營業信譽,以遂其不正競爭之目的。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第313條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散布流言妨害信用罪嫌、公平交易法第37條之妨害營業信譽罪嫌等語(參見易字卷第291-295頁之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蒞字第17406號補充理由書)。
二、公訴意旨認定被告上開留言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代理人許雅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留言頁面擷圖、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聯記錄查詢結果、被告提出之MOMO購物網下訂寵樂腎(45粒包裝)1盒之手機網頁翻拍照片、告訴人與被告間LINE、Facebook對話紀錄擷圖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三、訊據被告否認有何散布文字誹謗罪犯行,與辯護人均辯稱:被告有實際購買「寵樂腎」產品,係基於實際經驗發表感想等言論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於111年9月13日,在網購平台MOMO購物網購買【PS BUBU
Dog&Cat】寵樂腎45粒1盒乙節,並送達斯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1的騰勢公司,此有MOMO購物網購物紀錄翻拍照片、中華電信通聯紀錄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各1紙(見偵25373卷第19、23頁)附卷可查,是被告為附表二編號1所示留言前,確實有購買告訴人之「寵樂腎」產品,則被告辯稱係基於被告個人購買並使用該產品之經驗,依據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意見表達,難謂無據,從而難逕以被告有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非涉「寵樂腎」產品之留言,率認被告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留言涉及產品使用經驗乙節構成散布文字誹謗之犯行。
㈡告訴意旨固認依被告所稱服用情形,至多僅能服用90日,與
其所稱「吃快半年」乙節未符,因認被告留言為不實內容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9060卷第7頁)。惟查,被告與辯護人辯稱:依據被告寵物的體重,調整為每次半粒予寵物服用,因為寵物胃口不佳,有難以餵食而暫停服用,另有因為外出寄宿時暫停服用的情況,故持續服用時間較長,陸續觀察並斷續食用約4至5月等語(見偵25373卷第81頁),是被告已敘明寵物服用「寵樂腎」情形,參以寵物服用保健食品或藥物本有難度,非能完全按時服用,是其辯稱難謂無理,難以逕認被告所稱寵物服用達快半年乙節不實。
㈢又被告為附表二編號1所示留言涉及產品使用乙節,既然有據,已難認定屬於「流言」或「不實情事」,尚難逕以妨害信用罪或公平交易法之妨害營業信譽罪相繩。
㈣至關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留言內容涉及客服回應態度乙節,核與所謂信用即自然人或法人在經濟活動中之給付或支付能力無涉,且難謂與商業信譽有直接關聯,亦難逕以妨害信用罪或公平交易法之妨害營業信譽罪相繩。
五、從而,卷內證據既無法證明被告前揭部分構成散布文字誹謗罪(其中附表二編號1所示留言涉及產品使用經驗部分)、以網際網路散布流言妨害信用罪及妨害營業信譽罪,自應就此部分均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經本院論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仁豪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承武、許佩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王子平法 官 賴政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舜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編號 IP位置 文章日期 留言時間 部落格 /留言者暱稱或身分 部落格文章標題 留言內容 所涉產品 卷證 1 49.216.48.99 109年4月6日 112年3月27日12時55分許 愛吃鬼Mina/Jane [PS BUBU 超級黑酵母]SNQ國家品質認證 頂級原料 寵物保健品 這家吃兩個多月都沒效果……客服態度也超差,再也不會買! 超級黑酵母 易二卷(公證卷一)之附件1 易三卷(公證卷二)第39-42頁 2 111年1月9日 112年3月27日12時58分許 哈妮麻的日常碎念【現改為兜財(肚臍)媽咪的日碎念】/Peter 【寵物保健食品】PS BUBU超級黑酵母/提升寵物免疫力/由內而外幫寵物健康打底/提升狗狗和貓咪完美防護力 我家的吃了四盒都沒效,哈妮有改善嗎?而且他們的客服態度超差 超級黑酵母 易二卷(公證卷一)之附件2 易三卷(公證卷二)第68-85頁 3 101.12.44.92 109年3月31日 112年5月13日7時57分許 蛋寶麻/訪客 【試吃】國家認證X獸醫師推薦PS BUBU超級黑酵母 吃了半年完全沒改善!!問客服為什麼沒效果,態度很差說「沒用那就別吃了吧,現在講這些也沒幫助」真的不用為了賺錢講這種話! 超級黑酵母 易二卷(公證卷一)之附件6 4 111年1月13日 112年5月13日8時2分許 QQ叩逃媽&毛孩們/訪客 【口腔保健-寵物~潔牙產品比較/試用心得】PS BUBU全效口腔護理-益口潔 吃了半年完全沒改善!!問客服為什麼沒效果,態度很差說「沒用那就別吃了吧,現在講這些也沒幫助」真的不用為了賺錢講這種話! 益口潔 他10206卷第243-249頁 易二卷(公證卷一)之附件8 易三卷(公證卷二)第47-53頁 易四卷第147-148頁 5 111年10月4日 112年5月13日8時8分許 PS BUBU官方部落格/Kim 【真實分享】貓咪打噴嚏流鼻水:虎斑妹吃超級黑酵母(認養毛孩、免疫力) 吃了半年完全沒改善!!問客服為什麼沒效果,態度很差說「沒用那就別吃了吧,現在講這些也沒幫助」真的不用為了賺錢講這種話! 超級黑酵母 易二卷(公證卷一)之附件9 6 111年3月30日 112年5月13日8時9分許 PS BUBU官方部落格/訪客 【真實分享】狗狗皮膚霉菌、掉毛:寵物店家客人分享 超級黑酵母+舒敏豐毛S(皮膚、毛髮) 吃了半年完全沒改善!!問客服為什麼沒效果,態度很差說「沒用那就別吃了吧,現在講這些也沒幫助」真的不用為了賺錢講這種話! 超級黑酵母、舒敏豐毛S 易二卷(公證卷一)之附件10 7 111年3月22日 112年5月13日8時10分許 PS BUBU官方部落格/訪客 【真實分享】狗狗免疫力:尼克吃超級黑酵母(免疫力、皮膚) 吃了半年完全沒改善!!問客服為什麼沒效果,態度很差說「沒用那就別吃了吧,現在講這些也沒幫助」真的不用為了賺錢講這種話!無良店家… 超級黑酵母 易二卷(公證卷一)之附件11 8 110年10月4日 112年5月13日8時13分許 PS BUBU官方部落格/訪客 【真實分享】狗狗皮膚黴菌、腸胃問題:比比吃超級黑酵母(皮膚、腸胃保健) 我跟我妹的狗狗吃了三個月都沒效果啊…… 超級黑酵母 易二卷(公證卷一)之附件14 9 110年2月1日 112年5月13日8時15分許 PS BUBU官方部落格/訪客 【真實分享】狗皮屑:布朗尼吃超級黑酵母(皮膚、毛髮粗糙黯淡) 吃五個多月完全沒效果……浪費錢。 超級黑酵母 易二卷(公證卷一)之附件15 10 109年11月24日 112年5月13日8時16分許 PS BUBU官方部落格/訪客 【真實分享】小貓阿寶、狗狗娃娃吃超級黑酵母+益口潔(幼貓、皮膚保健、口臭問題) 適口性真的不太好欸 我家的不吃給鄰居也不吃 最後拿去樓下浪浪也不吃 到底多難吃 超級黑酵母、益口潔 易二卷(公證卷一)之附件16 11 109年9月1日 112年5月13日8時18分許 MaMaBuy貴人母團購站/訪客 毛孩、奴才有福了~超級黑酵母 貓狗優質保健品年度最優惠團貴人母幫大家開團!!0906截止 吃了半年完全沒改善!!問客服為什麼沒效果,態度很差說「沒用那就別吃了吧,現在講這些也沒幫助」真的不用為了賺錢講這種話!無良店家…… 超級黑酵母 易二卷(公證卷一)之附件17 12 109年9月11日 112年5月13日8時18分許 PS BUBU官方部落格/訪客 【真實分享】貓食慾問題:菲菲吃超級黑酵母(食慾變好、毛色變亮) 適口性有待加強… 家裡三條狗都不吃 我媽一貓一狗也不吃 到底多難吃 超級黑酵母 易二卷(公證卷一)之附件18 13 109年5月6日 112年5月13日8時20分許 PS BUBU官方部落格/訪客 【真實分享】優果吃超級黑酵母(老貓、食慾、幫助消化) 我家三隻貓很不挑嘴的 竟然有兩隻不吃 另一個吃了兩盒也沒看到效果啊… 浪費錢== 超級黑酵母 易二卷(公證卷一)之附件19 14 109年7月21日 112年5月13日8時20分許 PS BUBU官方部落格/訪客 【真實分享】貓咪團子吃超級黑酵母(貓粉刺) 我家三隻貓很不挑嘴的 竟然有兩隻不吃 另一個長期粉刺吃了兩盒也沒看到效果啊… 浪費錢== 超級黑酵母 易二卷(公證卷一)之附件20 15 109年4月16日 112年5月13日8時23分許 PS BUBU官方部落格/訪客 【真實分享】老狗食慾不好、虛弱:叮咚吃超級黑酵母(老狗保健、皮膚、精神) 我一隻14歲一隻16歲老狗 吃三個多月沒效果 剩下一盒送鄰居 他的狗不吃 超浪費錢== 超級黑酵母 易二卷(公證卷一)之附件21【附表二】編號 IP位置 文章日期 留言時間 部落格 /留言者暱稱或身分 部落格文章標題 留言內容 所涉產品 卷證 1 122.116.160.148 110年5月24日 112年3月28日12時27分許 PS BUBU官方部落格/香吟 【真實分享】辜辜吃寵樂腎(腎臟保健) 吃快半年一點效果都沒有,腎指數還增加!!!問你們客服還態度很差說是我家貓的問題,再也不會回購 寵樂腎 易二卷(公證卷一)之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