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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2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27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唐美霞選任辯護人 陳怡榮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唐美霞涉嫌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13年8月21日宣判,然被告之辯護人於辯論終結後之113年7月17日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並提出審理中所無之證據方法,是本案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