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3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淦忠選任辯護人 周詩鈞律師被 告 陳仁杰
劉耿忠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煌基律師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心瀅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第二十三行案由欄內關於「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部分,應更正為「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然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予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柏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聖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