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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4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480號聲 請 人 廖美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80號),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廖美慧聲請閱卷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廖偉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繫屬本院,但本件聲請人非被告、辯護人,揆諸前揭說明,自非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是本件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且被告於113年6月24日已委任辯護人,該辯護人並向本院聲請後閱畢全部卷宗,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80號案件卷附之委任狀及電子閱卷系統之閱卷/調卷聲請明細在卷可佐,要無聲請人所述有礙被告訴訟權保障及防禦權行使。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豫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