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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8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84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麒穎選任辯護人 邱敏婷律師

劉韋廷律師陸皓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麒穎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王麒穎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至林葳所經營位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翡冷翠牙醫診所」(下稱本案診所)求診,因牙齒手術施作問題與本案診所發生糾紛,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12年3月31日下午1時許前往本案診所,因不滿先前臨時預

約看診未果,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診所助理祁惠茹恫稱:「要把我弄死為止是不是,那我們大家一起死,好不好?」等語,並接續上開犯意,將診間內之置物籃朝祁惠茹身上丟擲,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語及舉止恐嚇祁惠茹,使祁惠茹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㈡於112年4月6日下午2時16分許前往本案診所看診,向診所助

理李惠萍詢問手術相關問題時,因不滿李惠萍回覆需另與醫師討論確認,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診間內,接續大聲出言如附表編號1-1、1-2、1-3、1-4、1-6、1-7、1-8、1-9、1-13所示言語表達加害李惠萍生命、身體之意而施以恐嚇,且公然辱罵李惠萍「垃圾」、「死小孩」、「死東西」、「要吃藥」、「變態」等語,使李惠萍聽聞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足以貶損李惠萍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㈢於112年4月13日晚間9時7分許前往本案診所看診時,因不滿

林葳所施作之牙齒手術而在櫃檯前大聲吼叫,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毀損之犯意,在診間內向診所助理陳怡安大聲恫嚇:「你骨粉不給我,姐真的要砸店喔,我不怕警察!」、「你骨粉不給我,我真的會砸店喔!」等語,以此加害財產之言語對陳怡安及在同一空間之醫事人員即本案診所負責人林葳施以恐嚇,使陳怡安及林葳聽聞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又當場將林葳所有之保溫瓶砸落在地,致令該保溫瓶破裂不堪使用。

㈣於112年4月14日凌晨某時許起至同年月16日下午某時許止,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LINE通訊軟體本案診所創立之官方帳號中,先後傳送如附表編號2-2、2-5、2-6、2-8、2-11所示「可憐的女醫生被男醫生睡了所以現在該看的病人牙齒也不看完」、「這可憐的女醫師睡到你就無能的人居然牙齒看不好把錢也不還病例報告昨天又死不肯給我那我去三重找你好了」、「只會睡女醫師嗎其他都不會」、「你要靠著佩琪幫你一直看牙齒嗎!!睡趕快睡你的技術是不行的」、「亂睡醫生的人也不會成功」等語,不實指摘林葳與本案診所內之女醫生有不正當交往關係,足以貶損林葳之名譽及社會評價。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下開所引用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行審理程序時,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卷一第402至407頁),堪認被告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既無違法取得情事,復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王麒穎對其於有起訴書所示之行為及言論,均未爭

執,惟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略以:所有一切都是因為林葳開刀開到一半,我開始幾個月不停地腫、脹、痛、流血,所以我才會一直問林葳和陳佩琪你們到底對我做了什麼,因為開完刀之後,我的左邊的牙齒沒有原因地掉落好幾顆,一般的認知,我們在一個醫生開刀開一半是沒有其他診所或醫院的醫生會願意看的,從開刀前就告知林葳醫師、陳佩琪醫師我是癌症病人,也提供長庚醫院資料,不明白為什麼開一半讓我開始幾個月不停地腫、脹、痛、流血,我不明白開刀開一半約我複診,卻告知我因為我得癌症他看不了了,我才會一直哭,我最後沒有醫生看了,我是求我長庚以前的癌症醫師,他才介紹他的同學幫我看診,都有紀錄,後續開刀開了五、六次,花了將近新臺幣(下同)30萬元,花了快2年這些才處理完,我沒有跟他要一毛錢,但是我不知道他一直告我刑事那些等語(易字卷一第146頁)。

㈡辯護人辯以:

⒈被告於111年9月27日至本案診所進行植牙手術,當日因手術

過程有所不當,致術後傷口遲遲未能復原、持續疼痛不止,且被告自手術當日起自112年4月13日止多次至本案診所治療,由林葳及陳佩琪負責治療,仍未改善牙齒因施術不當而疼痛之問題,甚至致生蜂窩性組織炎之病症,被告因牙痛而日夜遭折磨、痛苦不已,反觀林葳及陳佩琪不僅未能治好被告前開病況,更事後企圖以和解書欲堵被告之口舌而敷衍了事、掩飾其醫療疏失。被告於111年3月31日、4月6日、4月13日所述,均為正當權利行使,且係因本案診所施術不當造成被告日夜苦痛,致用語過於誇大,且後續被告並無對林葳、陳佩琪、李惠萍、祁惠茹等人有其他加害手段,渠等於案發當時亦無何恐懼反應。

⒉被告112年3月31日至翡冷翠診所掛號並進行第23次治療,111

年9月27日由於林葳施術不當,導致被告持續飽受牙痛之苦,而對其專案負責護士祁惠茹告知其相關疼痛狀況,該過程本為一般民眾至診所掛號、與診所人員諮詢病情之權利,而屬正當權利行使;且被告所言均是強調病痛之苦,而該長期苦痛嚴重影響被告之生活作息,令被告感到生不如死之狀態,致被告迫切希望醫生能為其診治長期牙痛問題,始無心脫口而出弄死、一起死等誇飾用語,此有被告與祈惠茹錄影內容為憑,其中不乏被告頻頻向祈惠茹表示:「隨便一個醫生幫我弄不痛,不要腫」、「我為什麼要因為你們的事,我要一直吃藥?」、「因為你們的失誤,然後我一直延開刀,一直延開刀,然後延開刀又有問題,然後一直延一直延。然後我中間跟你們講,你們都不理人」、「真的不懂!我一直在求助,然後你們每次都說應該是這樣子、應該是這樣子,你知道我這樣一直吃藥」等語。是不論從客觀內容抑或是被告主觀上均無透過言詞加害祈惠茹生命、身體之意思。又被告當日進入診間後朝祈惠茹丟擲置物籃之緣由,係因牙痛狀況無法立即獲得該診所診治,已導致其徹夜難眠、難以控制情緒所為,其僅係不欲祁惠茹靠近而非意圖傷害祁惠茹,起訴書亦述傷害部分不起訴,且事實上祁惠茹仍繼續協助醫生陳佩琪為被告進行診療,足徵祁惠茹並未因被告之言語、行為而心生恐懼,且後續被告並無對祁惠茹有其他肢體加害手段,是被告112年3月31日對祈惠茹所述及行為,無何不法之惡害通知,自不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

⒊被告於112年4月6日係因牙齒遭施術不當而疼痛難耐,又術後

未能經本案診所妥善治療,再加上被告與李惠萍之互動狀況,係雙方有嚴重口角爭執,又任何人受到病痛長久折磨且未能迅速治癒之狀況下,自無可能忍受遭醫療人員輕蔑態度對待,甚至對其療程或病況指指點點。再者,過程李惠萍亦步步進逼、數度挑釁被告,實有失其身為醫療人員之專業服務態度,致被告難免失口說出誇飾用語以宣洩情緒。是被告於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應屬主動參與衝突之另一方李惠萍應忍受之一般合理範圍,是難認被告有對李惠萍為公然侮辱之故意。且被告112年4月6日對李惠萍所述,實為訴諸報警之正當手段,而有用語誇大之情事,且李惠萍當下反應激烈、無何恐懼,是被告所述並非恐嚇之惡害通知,亦無加害李惠萍生命、身體之意思,對於李惠萍步步逼近之行徑及氣焰高漲之情緒,於一般社會通念下均當認為李惠萍有施暴之可能性,是被告亦提出「妳信不信我現在報警」、「出去,不然我現在報警」等語,是被告主要訴求仍在提起刑事告訴之正當權利行使,且前後整體訊息內容以觀,該等誇大用語僅係欲使李惠萍置於難堪狀態之意,主觀上顯無透過言詞加害李惠萍生命、身體之意,況且該狀態實係李惠萍挑唆造成,難認被告之行為已構成恐嚇之惡害通知。

⒋被告雖對陳怡安有相關言行,惟其所謂「砸店」,均係指涉

本案診所,而非針對陳怡安,自不得認被告對陳怡安有恐嚇之行徑,且自雙方爭執之過程以觀,陳怡安、林葳與被告對於彼此之言行互不相讓,顯見該二人對於被告所述並無畏懼,又當日現場尚有諸多診所人員在場,林葳亦陸續請新光保全、律師及警察為其助陣,反觀被告僅隻身一人,殊難想像該二人會因被告所述隻字片語而心生畏怖;是被告之行為並非不法之惡害通知,自不得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罪相繩。被告係因林葳、陳佩琪長期未能妥善治療牙齒疼痛問題,而於112年4月13日於疼痛及氣憤之下摔保溫瓶,惟該保溫瓶僅係外層塑膠有裂痕、脫落之狀態,其瓶身仍能裝水,且保溫瓶是否即喪失保溫功能實有疑義,而不得認被告所為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

⒌被告於112年4月13、16日於本案診所官方LINE通訊軟體帳號

張貼描述自身牙齒遭手術及治療不當之經歷與感受之文字,均與醫生之「醫療行為」及「醫德」有關,而屬可受公評之事,且該文字均屬被告親身經歷,再者,林葳亦屬公眾人物而應對評論有高度容忍性,是被告所為並無對林葳、陳佩琪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審易卷第63至83頁、易字卷第157至182頁)。

㈢被告至告訴人林葳所經營之本案診所求診,因牙齒施術問題與本案診所發生糾紛,並有於起訴書所載之時、地,為起訴書所示之行為及言論,此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葳於偵查時及審理中之證述(偵卷第79至82頁、本院卷一二第10至18頁)、證人即告訴人陳佩琪於偵查時之證述(偵卷第79至82頁)、證人即告訴人李惠萍於偵查時之證述(偵卷第79至82頁)、告訴代理人姜智揚律師於警詢中及偵查時之陳述(他卷第191至209頁、偵卷第79至82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本案診所於112年3月31日之監視錄影畫面檔案及本院勘驗筆錄(本院卷一第278至280頁,附件一)、本案診所於112年4月6日之監視錄影畫面檔案及本院勘驗筆錄(本院卷一第280至290頁、第387至392頁,附件二)、本案診所於112年4月13日之監視錄影畫面檔案及本院勘驗筆錄(本院卷一第393至402頁,附件三)、本案診所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他卷第95至105頁)、臉書粉絲專頁「Dr.林葳牙科診療室」、臉書粉絲專頁「威登牙醫診所」貼文截圖各1 份(他卷第129至141頁)、本案診所之GoogleMap評論欄留言截圖1份(他卷第143頁)、遭被告毀損之告訴人林葳所有之保溫瓶照片(他卷第147頁)等件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㈣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⒈按刑法於妨害自由罪章,以該法第305條規範對於以加害生命

、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之刑責,目的在於保護個人免受不當外力施加恐懼的意思自由法益;倘以使人畏怖為目的,為惡害之通知,受通知人因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感,即該當於本罪,不以客觀上發生實際的危害為必要;又惡害之通知方式並無限制,凡一切之言語、舉動,不論直接或間接,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至是否有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應以各被害人主觀上之感受,綜合社會通念判斷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判決意旨參照)⒉查被告有於犯罪事實一、㈠所示時地,對告訴人祁惠茹恫稱:

「要把我弄死為止是不是,那我們大家一起死,好不好?」等語,其後並將診間內之置物籃朝告訴人祁惠茹頭部丟擲,有本案診所於112年3月31日之監視錄影畫面檔案及本院勘驗筆錄(詳附件一)存卷可考。衡以被告上開言論有與對方同歸於盡之意,復持物向他人頭部丟擲,衡諸社會一般觀念,一般人立於此情狀下,聽聞、目睹被告所為上開陳述、舉止,當可明瞭此種言語、舉動具有濃厚警告意味,足令一般人感覺生命、身體、財產受到威脅,客觀上確足使人心生畏懼而有不安之感,足使告訴人祁惠茹感受上開舉動,係向其傳達、恫嚇將加害其生命、身體之訊息,此足使告訴人祁惠茹心生畏怖,是依社會客觀經驗法則判斷,被告上開之舉,確實會造成告訴人祁惠茹心生畏懼,而屬加害他人身體及生命安全之惡害通知,自屬恐嚇行為,被告具有恐嚇危害安全之故意甚明。辯護人認被告無任何不法之惡害通知等語,尚難憑採。㈤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⒈查被告有於犯罪事實一、㈡所示時地,為附表編號1所示言詞

,有本案診所於112年4月6日之監視錄影畫面檔案及本院勘驗筆錄(詳附件二)在卷可稽。衡諸一般社會通念,依被告與告訴人李惠萍間當時情境,與告訴人李惠萍立於相同情境、地位之一般人,面對被告表示如果其是男的就要揍對方,且強調在臺灣殺死人不犯法等情,通常均會產生行為人可能進一步採取實害行為等害怕、畏怖之心理壓力,擔憂自己之人身安全遭受危害而恐懼不安,且被告與告訴人李惠萍原不相識,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李惠萍未能妥善處理其預約就診時段問題,即為前開言語,足使見聞者感受心理上之壓力、不安,足認被告主觀上有恐嚇危害安全之故意。⒉被告雖辯其為正當權利行使,且該等誇大用語主觀上顯無透

過言詞加害告訴人李惠萍生命、身體之意等語,然被告於上開時、地因預約就診時段問題,與告訴人李惠萍發生口角爭執,雙方情緒激動,告訴人李惠萍雖有往被告靠近,然未見有任何攻擊舉動,亦難認告訴人李惠萍有挑唆被告之情。又被告行為時已係成年人,具有一般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對於上開各情可能造成他人內心恐懼,自難諉為不知,倘被告不滿告訴人李惠萍之約診方式,自應循正當、合法之途徑解決,殊無恣意以帶有威脅之言詞加諸他人之理,足見被告上開辯稱顯為事後卸責之詞,實無可採。⒊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以語言(或舉動)在公共場所

向特定之人辱罵,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而其語言(或舉動)之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而言。倘與人發生爭執而生氣憤、不滿,具有針對性,而出口譏言漫罵對方,所言使聽聞者已可感受陳述之攻擊性,而非平常玩笑或口頭禪,致使該特定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足以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即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相符(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6號判決參照)。再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法院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是法院就個案言論,論以公然侮辱罪者,除須依個案之表意脈絡判斷,認定表意人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外,更應審慎權衡他人名譽權所受影響,與該言論可能具有之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即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有於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本案診所診間,辱罵告訴人李惠萍「垃圾」、「死小孩」、「死東西」、「要吃藥」、「變態」等語,有本案診所於112年4月6日之監視錄影畫面檔案及本院勘驗筆錄(詳附件二)在卷可稽,又案發當時被告與告訴人李惠萍之口角衝突已告一段落,嗣被告仍持續單方面辱罵告訴人李惠萍,而依本案發生之前後情形及被告之表意脈絡,縱被告係因認定告訴人李惠萍處理其約診過程態度不佳而氣憤、不滿,然其所稱「垃圾」、「死小孩」、「死東西」、「要吃藥」、「變態」等語對告訴人李惠萍具有針對性,且使聽聞者已可感受陳述之攻擊性,而非平常玩笑或口頭禪,且依現今社會通念,上開言論係侮辱、貶抑之用詞,被告所為已足使告訴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並貶損告訴人李惠萍之名譽及尊嚴評價,復與公共事務之思辯無涉,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被告所為應構成公然侮辱罪。而辯護人認被告於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應屬主動參與衝突之另一方告訴人李惠萍應忍受之一般合理範圍,難認可採。

㈥犯罪事實一、㈢部分:

⒈查被告有於犯罪事實一、㈢所示時地,向診所助理陳怡安大聲

恫嚇:「你骨粉不給我,姐真的要砸店喔,我不怕警察!」、「你骨粉不給我,我真的會砸店喔!」等語,以此方式對被害人陳怡安及同一空間之告訴人林葳施以恐嚇,又當場將告訴人林葳所有之保溫瓶砸落在地,致該保溫瓶破裂不堪使用,有本案診所於112年4月13日之監視錄影畫面檔案及本院勘驗筆錄(詳附件三)、遭被告毀損之告訴人林葳所有之保溫瓶照片(他卷第147頁)存卷可參,一般人立於此情狀下,聽聞、目睹被告所為上開陳述、舉止,當可明瞭此種言語、舉動具有濃厚警告意味,足令一般人感覺生命、身體、財產受到威脅,客觀上確足使人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可認被告主觀上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⒉另觀諸告訴人林葳所有之保溫瓶照片,其塑膠瓶口部分明顯可

見有斷裂之情,是被告確有毀損該保溫瓶之情事,亦臻明確。辯護人認他人不會因被告所述隻字片語而心生畏怖,保溫瓶是否即喪失保溫功能實有疑義等語,均難採信。

㈦犯罪事實一、㈣部分:

⒈查被告有於犯罪事實一、㈣所示時間,先後傳送如附表編號2-

2、2-5、2-6、2-8、2-11所示「可憐的女醫生被男醫生睡了所以現在該看的病人牙齒也不看完」、「這可憐的女醫師睡到你就無能的人居然牙齒看不好把錢也不還病例報告昨天又死不肯給我那我去三重找你好了」、「只會睡女醫師嗎其他都不會」、「你要靠著佩琪幫你一直看牙齒嗎!!睡趕快睡你的技術是不行的」、「亂睡醫生的人也不會成功」等語,有本案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他卷第95至105頁)附卷可參。

⒉另按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

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基於上開規定,凡表意人所誹謗之事,屬「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範疇者,既無立法者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所特設之真實性抗辯規定之適用,其結果,表意人就其所誹謗之事,縱使自認可證明其為真實者,亦無排除犯罪處罰之效力。蓋所謂「私德」,往往涉及個人生活習性、修養、價值觀與人格特質等,且與個人私生活之經營方式密不可分,乃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隱私權範圍,甚至可能觸及人性尊嚴之核心領域。此類涉及個人私德之事之言論指述,常藉助於上述兼具事實性與負面評價性意涵之用語、語句或表意方式,本即難以證明其真偽。然如仍欲於刑事訴訟程序上辨其真偽,無論由檢察官或表意人負舉證責任,於證據調查程序中,勢必須介入被指述者隱私權領域,甚至迫使其揭露隱私於眾,或使被指述者不得不就自身隱私事項與表意人為公開辯駁。此等情形下,被指述者之隱私權將遭受侵犯。因此,如立法者欲使涉及私德之言論指述,得享有真實性抗辯者,即須具備限制被指述者隱私權之正當理據,事涉公共利益之理由即屬之(如高階政府官員或政治人物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飲宴、交際等,攸關人民對其之信任)。反之,如涉及私德之誹謗言論,與公共利益無關時,客觀上實欠缺獨厚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置被害人之名譽權及隱私權保護於不顧之正當理由。從而,此種情形下,表意人言論自由自應完全退讓於被指述者名譽權與隱私權之保護。就此而言,立法者就「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誹謗言論,係採被指述者之名譽權一律優先於表意人言論自由而受保護之利益衡量決定(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就告訴人林葳之身分、職業、社會地位等情以觀,告訴人為

執業牙醫師,並非公眾人物,告訴人林葳是否涉有被告所述之情節均僅涉於私德,尚非一般社會民眾特別矚目,亦均與公共利益無關,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無從援引同項前段「證明真實條款」而不予處罰。是被告縱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然其所為言論內容,係指涉並非公眾人物之告訴人林葳之私德事項,顯與公共利益無關,不符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阻卻違法事由,揆諸上開說明,仍應認告訴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被告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被告所為仍構成誹謗罪。辯護人為被告為上開置辯,難認可採。㈧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

法予以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

安全罪。被告上開行為,主觀上係出於同一目的,客觀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同地點所為,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

安全、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上開行為,主觀上係出於同一目的,客觀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而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㈢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

安全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毀棄損壞罪處斷。

㈣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

誹謗罪。被告上開行為,主觀上係出於同一目的,客觀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㈤被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糾紛,竟

以上開方式為恐嚇危害安全、毀損及加重誹謗等犯行,所為應予非難,衡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且未能與告訴人等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告訴人等人所受損害程度,並考量告訴人林葳、李惠萍等人之量刑意見,暨被告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考量被告所犯之罪所侵害法益、犯罪動機、犯罪態樣、手段,數罪間犯罪時間相近,同時斟酌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及刑罰衡平、責罰相當原則等,整體評價被告應受矯治之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同年4月6日下午2時16分許前往本案診

所看診,向診所助理告訴人李惠萍詢問手術相關問題時,因不滿告訴人李惠萍回覆需另與醫師討論確認,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向林葳、陳佩琪及其他在場之人虛捏告訴人李惠萍有如附表編號1-5、1-6、1-8至13情緒控管問題及攻擊他人傾向,甚至指摘李惠萍有欲殺人之行為等不實事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經查:

⒈被告以「你覺得他好像對我充滿怨怒和憤怒耶!是怎樣!他想殺

了我?」、「我剛剛就覺得他想要殺了我了,我想說你怎麼會?用身體撞我呢?好可怕喔」、「他不敢撞我,他撞你們兩個,你們兩個不能死,太小隻了,好恐怖」、「所以他一直很想殺了我耶,你知道我的意思,前兩次我來都是他進來,欸,好久沒看到你,原來人家討厭我,看到想殺了我,我還在問人家好不好,我真的是破三觀耶!你們不能再讓他靠近我,因為我覺得,你們這麼多刀,我覺得他情緒,你叫林葳趕快把他弄走,反而是你們要報警,你懂我的意思嗎?因為他這樣子很恐怖」、「林葳,你知道護士要殺了我?快點快點佩琪去,他這樣出去要被人家笑,快去佩琪你去找,跟護士講不好意思,你看院長要被你們護士嚇呆了,他有這麼恨我,我前兩次看到他,我說好久沒看到你,其實他很想殺了我,我的天啊」、「所以他其實已經記我很久,好可怕喔,我還每次跟他say哈囉,他可能突然拿個..,所以佩琪不能再讓他靠..,我希望你們趕快讓他離開這,因為你們太多刀具,你知道嗎?我怕他控制不了」等語,表達其對於告訴人李惠萍身為本案診所員工,但情緒管控不佳,且未能妥善處理病患之約診,並以自身之親身經歷,向林葳說明自己之可能受到危害之想法,已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散布於眾之犯意。且上開言論屬被告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具體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其所使用語句有負面意涵,且有不當之處,並足令告訴人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惟此應仍屬表達防衛自身安危意見之範疇,基於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自難遽入被告於誹謗罪責。

㈡公訴意旨又以:被告於112年4月13日晚間9時7分許前往本案

診所看診時,因不滿告訴人林葳所之牙齒施術而在櫃檯前大聲吼叫,經警方到場排解雙方糾紛後,告訴人林葳經律師建議後,亦表明拒絕再為被告看診,要求被告離開本案診所,詎被告竟基於無故留滯他人建築物、妨害醫療業務執行之犯意,仍繼續滯留在本案診所內而拒不離開,且以強暴、恐嚇之方法妨害告訴人林葳執行醫療業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無故留滯他人建築物、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恐嚇方式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嫌等語。經查:

⒈被告於112年4月13日至本案診預約掛號看診,過程中能被告

並提出和解條件,且請求告訴人林葳為被告再為最後一次治療,而告訴人林葳就該日是否欲與被告洽談和解內容,態度不明,且數次走出診所外與被告洽談。另告訴人林葳之委任律師雖有請被告離開,但被告進入診所後有持續與診所內助理說明和解條件,診所內助理並有請被告坐下等待告訴人林葳與律師討論結果,有本院勘驗筆錄存卷可參(詳見附件三),可見當時雙方就和解內容,仍未有定論,診所內助理亦請被告在現場等待,是被告留滯該處有確認和解條件並簽署和解書,取回退款及骨粉仿單等目的,既有正當理由,自不構成刑法第306條無故留滯他人建築物之罪責。

⒉按「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

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於維護醫療環境與醫護人員執業安全,期能改善醫病關係,乃參酌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及第304條強制罪之法定刑,並認為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行為所具之公益性質濃厚,其所涉及者包含當下不特定需求醫療資源者之權益,是為保障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專業性、公益性、重要性,應避免醫事人員受不當之干擾,尤其以羞辱之方式妨害其執行業務,爰增訂現行法第3項;又本條屬公共危險罪之立法體例,故其目的應係為保護社會大眾之就醫權,其保護法益則係一般病患之身體法益或生命法益,故本罪在規範上不應僅侷限於「醫療暴力行為」,而應以「妨害醫療或救護業務」之行為為規範對象。因此,並非只要在醫院發生傷害等暴力行為,即認構成本罪,須行為人對醫護人員之暴力行為係在醫護人員正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之時,亦即,醫護人員對於病人為一定之診察、用藥、施術或處置等,可能使病人之病況產生變化,而與醫療或救護行為有關業務之執行時,始能成立。查被告向診所助理陳怡安稱:「你骨粉不給我,姐真的要砸店喔,我不怕警察!」、「你骨粉不給我,我真的會砸店喔!」等語,及將告訴人林葳所有之保溫瓶砸落在地等恐嚇、強暴行為時,告訴人林葳仍與律師討論相關和解事宜中,斯時告訴人林葳並未對被告或其他病患執行任何醫療業務,則被告在客觀上亦未妨害告訴人林葳執行醫療業務,自無從以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罪責相繩。

㈢公訴意旨再以: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意:

⒈先於112年4月14日凌晨某時許起至同年月16日下午某時許止

,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LINE通訊軟體本案診所創立之官方帳號中,先後傳送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各該訊息,並公然對告訴人林葳辱罵「傻子」、「無賴」、「無能醫師」、「台大的恥辱」、「不要臉」、「骯髒」、「沒有醫德」、「缺德無良醫師」等語,以及詐騙病患及假造本案診所評價分數等情事,足以貶損告訴人林葳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並傳送「你四點前不把病例和3萬還我就讓記者好好去採訪你吧你喜歡上電視嗎對吧」、「癌症一復發立刻帶你們走」、「趕快幫我放你那邊掛衣架丟掉碰到的人都會不得好死你也可以留著繼續用你這麼缺德」、「姐姐花50萬讓你上報應該很多記者願意寫還是10萬就有人寫了!」等內容,以此方式恐嚇告訴人林葳,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⒉被告明知告訴人林葳於其就診後持續提供治療及協商後續醫

療處置,嗣因其自身妨害醫療業務執行之行為始遭拒絕看診,且告訴人林葳業於112年4月16日寄送病歷予其收受,仍接續於同年月下旬間,以臉書名稱「Jessica Wang」之帳號,在告訴人林葳所經營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名稱「Dr.林葳牙科診療室」臉書粉絲專頁,發表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留言;又以同一帳號,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名稱「威登牙醫診所」臉書粉絲專頁,先後發表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各該留言;復以名稱「jess wang」之Google帳號,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本案診所Google評論欄位,發表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留言,以此方式公然對林葳及陳佩琪辱罵「缺德醫師」、「無良醫師」、「詐騙集團」等語,並指摘林葳、陳佩琪均僅因病人罹患癌症即無端拒絕看診、拒絕交付病歷資料及脅迫恐嚇病人等不實事項,足以貶損告訴人林葳、陳佩琪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等語。經查:

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被告有於本案診所創立之LINE通訊軟體

官方帳號中,先後傳送如附表編號2-1、2-13、2-14所示之「你四點前不把病例和3萬還我就讓記者好好去採訪你吧你喜歡上電視嗎對吧」、「癌症一復發立刻帶你們走」、「趕快幫我放你那邊掛衣架丟掉碰到的人都會不得好死你也可以留著繼續用你這麼缺德」、「姐姐花50萬讓你上報應該很多記者願意寫還是10萬就有人寫了!」等內容,有本案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他卷第95至105頁)存卷可查,而被告雖有為上開留言,然細譯上開留言內容,被告之目的應係表示要訴諸媒體以明是非曲直,尚難認被告有恫嚇加害告訴人名譽之事。另被告雖有稱「癌症一復發立刻帶你們走」、「趕快幫我放你那邊掛衣架丟掉碰到的人都會不得好死你也可以留著繼續用你這麼缺德」等語,然依上開留言語意以觀,此應係被告對於診所人員先前的應對態度有所不滿所為之抱怨,而徵諸一般人在此情緒狀態下,常會脫口說出不滿抱怨對象之氣話,但不當然即有恐嚇對方之故意,尤其人在情緒激動、氣憤時尤為明顯,本案綜合被告為上開言詞之時空背景、依一般經驗法則及社會通念,應屬因未能獲得其所期待之醫療處置,基於宣洩其不滿情緒之目的所為粗鄙言語,且被告並未明確表示要以何具體之方式加害告訴人林葳之生命、身體安全,縱被告表達不滿之方式令告訴人林葳感到不適,然尚難以此遽認被告有何惡害之通知,亦難認其有恐嚇危害告訴人林葳之犯意。

⑵公然侮辱、加重誹謗部分:

①按公然侮辱罪須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侮辱他人之犯意,以言

語、文字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其人格之惡意,而公然為侮罵之行為,始得以此罪相繩。相對於「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是指行為人知其所指摘或傳播轉述的具體事項,足以貶損他人名譽者,而仍將該具體事實傳播於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使大眾知悉其內容而指摘或傳述之者而言。惟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互有流動,本難期涇渭分明,如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仍有「實質惡意原則」之適用,此際行為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應審究客觀上是否有公然侮辱之行為,主觀是否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而定。如非出於實質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除不成立誹謗罪,亦不成立公然侮辱罪。換言之,若言論內容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而評論,或發言過程中之夾雜論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即不能不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此時不能將評論自事實抽離,而不論事實之真實與否,逕以「意見表達」粗俗不堪或參有些許謾罵,即論以公然侮辱罪(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39號判決參照)。

②觀諸被告所稱「傻子」、「無賴」、「無能醫師」、「台

大的恥辱」、「不要臉」、「骯髒」、「沒有醫德」、「缺德無良醫師」、「缺德醫師」、「無良醫師」、「詐騙集團」等語(詳附表編號3至編號5),均夾雜被告對於本案診所所為醫療處置及糾紛處理過程當否所為之評論,並非全盤抽象謾罵,且屬醫事機構與病患間之醫療糾紛,有相當公益性,又被告係以自身之親身經歷,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具體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其所使用語句有負面意涵,且有偏激之虞,並足令告訴人林葳、陳佩琪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惟此應仍屬表達意見之範疇,已難認被告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復未逾批評與公益相關事務一般人所得容忍之程度,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規定,亦屬不罰。

㈣綜上所述,就被告上開犯行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尚未達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其前開經論罪科刑之犯行部分分別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明婉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陳品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維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0 日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言論/訊息/留言內容 起訴所涉罪名 被害人 時間 地點 1 1-1 王麒穎:你為什麼不死【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6日14時23分8秒,理由書編號1-1】。 恐嚇危害安全 李惠萍 112年4月6日 翡冷翠牙醫診所(臺北市○○區○○○路000號) 1-2 王麒穎:不管你在不在,他都不能這樣吼客人欸,我覺得你竟然火氣這麼大,我就隔離嗎?不是嗎?阿不然要打架嗎?我今天如果是男的,我就揍他了,來告我啊,臺灣反正殺死人不犯法嗎?不是嗎?不是嗎?我幹嘛為了你這個垃圾,欸我是花錢要受罪,來這邊弄牙齒,不是來吵架的,我覺得你們好像搞不清楚欸,你一個開刀,你給我約來約去,你用這麼多員工,在幹嘛?在睡覺啊?我剛來,我還告訴我一定要忍耐,趕快把他弄完,他昨天沒睡好,還在幹嘛,被老公打啊?【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6日14時27分2秒,理由書編號1-2】 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 李惠萍 1-3 王麒穎:林葳你告訴我,你會不會懲處他,我一定要忍住,他以為我怕他啊!你覺得我會怕嗎?你懂我意思嗎?我不忍心,我之前已經跟你說,可能有些人可能被判死了,他怎麼敢呢?你今天不開除他,你看你以後怎麼帶人,他剛剛有用手肘在撞我,我嚇呆了,而且他怎麼可以碰我?他沒資格,我覺得你今天不爽,你討厭我,那你就不要來啊!叫別的同事進來不就好了嗎?你覺得,我會不敢報警嗎?你覺得我敢不敢?我絕對敢!但我知道來了之後一定有人會搞我【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6日14時31分49秒,理由書編號1-3】 恐嚇危害安全 李惠萍 1-4 王麒穎:你怎麼會讓他齁!有時候我真的覺得,我是脾氣太好?還是怎麼樣,但是你寧願他攻擊病人嗎,我今天是男的,我應該要揍他喔,大不了大家做筆錄啊!我剛剛不是講了啊,臺灣殺死人也沒用啊,可是我可不想要讓這種,討厭的人碰。【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6日14時33分1秒,理由書編號1-4】 恐嚇危害安全 李惠萍 1-5 王麒穎:對啊,怎麼會有這種人啊!你覺得他好像對我充滿怨怒和憤怒耶!是怎樣!他想殺了我?我第一次活到這麼老,才碰到女生這個樣子,還是個護士,我真是破三觀,現在的人不知道,他應該沒有很年輕,我記得他也30了,還以為自己是小寶寶?我求求你,我幹嘛求你啊!不是,你讓他再靠近我,我就直接報警!【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5】 誹謗 李惠萍 1-6 王麒穎:義大利餐,我們之前就很早期就做了,生意好到爆,我真的也被嚇到了,這個死小孩,你們應該要讓他遠離你們,這個人情緒有問題,你們當然覺得事小,我對事不對人?我覺得他一直在記恨欸,欸我有針對他罵過嗎?我好像上次是第一次在罵他,那佩琪會把我殺了吧?我剛剛真的不忍心欸,我剛剛真的很想報欸!我按了11,我把他按掉,因為我怕害死他,結果他更狠,這樣知道了吧?誰是好人?這樣懂了吧?【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6日14時50分15秒,理由書編號1-6】 公然侮辱及誹謗 李惠萍 1-7 王麒穎:我覺得這個小孩,這個死東西喔,喔不行,你們這邊有錄音會害到我,我說這個護士有問題的,因為我就說他再鬧,我看完牙,我就要報警了,我就跟林葳說,我手軟了,結果人家更狠了,而且你怎麼可以知道,他以為我在裝,他覺得我吃飽沒事幹,花錢來結..的。【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6日14時51分1秒,理由書編號1-7】 公然侮辱 李惠萍 1-8 王麒穎:那麼近,我就是笑死我自己,而且那天我坐Uber應該是男的司機喔,我送車去保養,他們幫我叫Uber回來,你知道男的司機,還是跟你差不多大的,他說小姐我跟你講,我現在開到8點我就不敢了,你看男的喔,你懂吧,他有生病,他剛剛講第一句話,開刀你跟我討論沒有意義,沒有用,我就說,我說好,我在跟..醫師講,然後他就開始了,欸,你給你的護士吃點藥好不好,給他吃點鎮定劑。【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6日14時54分17秒,理由書編號1-8】 公然侮辱及誹謗 李惠萍 1-9 王麒穎:都沒有看過這種人,他沒有碰過壞人,你看今天要是一個野蠻的男客人,一拳就給你下去,再來告啊,你也知道臺灣,我就說,殺死人有事嗎?我剛剛就覺得他想要殺了我了,我想說你怎麼會?用身體撞我呢?好可怕喔,佩琪他愛上你了?我上次罵了你?他心懷餘恨,不然我覺得他那個動作讓我覺得,好不可思議喔!【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6日14時56分30秒,理由書編號1-9】 恐嚇危害安全及誹謗 李惠萍 1-10 王麒穎:他不敢撞我,他撞你們兩個,你們兩個不能死,太小隻了,好恐怖,我要跟我朋友講,以後就是哪個男的,要小心一點,不要..。【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10】 誹謗 李惠萍 1-11 王麒穎:陳佩琪我這樣有沒有反應過,每次我進來都是他欸,可不可以開除,然後原來,還一直問他好不好,我是白癡喔?所以他一直很想殺了我耶,你知道我的意思,前兩次我來都是他進來,欸,好久沒看到你,原來人家討厭我,看到想殺了我,我還在問人家好不好,我真的是破三觀耶!你們不能再讓他靠近我,因為我覺得,你們這麼多刀,我覺得他情緒,你叫林葳趕快把他弄走,反而是你們要報警,你懂我的意思嗎?因為他這樣子很恐怖,呃呃(覺得噁心抖肩)【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11】 誹謗 李惠萍 1-12 王麒穎:林葳,你知道護士要殺了我?快點快點佩琪去,他這樣出去要被人家笑,快去佩琪你去找,跟護士講不好意思,你看院長要被你們護士嚇呆了,他有這麼恨我,我前兩次看到他,我說好久沒看到你,其實他很想殺了我,我的天啊!【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12】 誹謗 李惠萍 1-13 王麒穎:你們確定喔,因為到時候晚上傳,警察跟我說我被他告,因為這樣我要先報警,因為你看姐不忍心他還敢,他以為他這樣,因為除非是你們醫生,搞不懂,他搞不清楚狀況我覺得你們現在護士,臺灣現在的喔,你還年輕,不要30幾歲就變成一個變態,所以他其實已經記我很久,好可怕喔,我還每次跟他say哈囉,他可能突然拿個..,所以佩琪不能再讓他靠..,我希望你們趕快讓他離開這,因為你們太多刀具,你知道嗎?我怕他控制不了。【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6日16時7分38秒,理由書編號1-13】 公然侮辱及誹謗 李惠萍 2 2-1 「你四點前不把病例和3萬還我(表情符號)就讓記者好好去採訪你吧你喜歡上電視嗎對吧」 恐嚇危害安全 林葳 112年4月中旬至下旬間 LINE通訊軟體翡冷翠牙醫診所創立之官方帳號中 2-2 「可憐的女醫生被男醫生睡了所以現在該看的病人牙齒也不看完」 加重誹謗 林葳 LINE通訊軟體翡冷翠牙醫診所創立之官方帳號中 2-3 「我有錢都不會請律師傻子」 公然侮辱 林葳 LINE通訊軟體翡冷翠牙醫診所創立之官方帳號中 2-4 「還$+病例報告三重那邊知不知道你是個無賴」 公然侮辱 林葳 LINE通訊軟體翡冷翠牙醫診所創立之官方帳號中 2-5 「這可憐的女醫師睡到你就無能的人居然牙齒看不好把錢也不還病例報告昨天又死不肯給我那我去三重找你好了」 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 林葳 LINE通訊軟體翡冷翠牙醫診所創立之官方帳號中 2-6 「花那麼多錢跟你這無能的醫師弄了七個多月最後每一顆牙都把我弄一半也不還錢這是臺大的恥辱夠不要臉的只會睡女醫師嗎其他都不會」 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 林葳 LINE通訊軟體翡冷翠牙醫診所創立之官方帳號中 2-7 「佩寄【應指陳佩琪】記得把我給你10幾萬的衣服所有物品丟掉不然你全家不得好死林威【應指林葳】也是!!你們兩個太骯髒了你還用姐姐給的手乳液嗎趕快丟掉喔不然祝你手爛掉別再害病人了」 公然侮辱 林葳 LINE通訊軟體翡冷翠牙醫診所創立之官方帳號中 2-8 「所以我就說你們兩個是絕配沒有醫德看不好牙齒林為【應指林葳】你要靠著佩琪幫你一直看牙齒嗎!!睡趕快睡你的技術是不行的我看到網站其實你20209月才開幕根本都不到三年怪不得技術這麼糟」 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 林葳 LINE通訊軟體翡冷翠牙醫診所創立之官方帳號中 2-9 「你不還錢你就等律師看他們能保護你多久傻子」 公然侮辱 林葳 LINE通訊軟體翡冷翠牙醫診所創立之官方帳號中 2-10 「反正你$多都是拿病人騙走了拿來付律師錢傻孩子(ok)」 加重誹謗 林葳 LINE通訊軟體翡冷翠牙醫診所創立之官方帳號中 2-11 「亂睡醫生的人也不會成功」 加重誹謗 林葳 LINE通訊軟體翡冷翠牙醫診所創立之官方帳號中 2-12 「你的評分5分是做假的吧……我就是這樣被騙的再不離開你我整口牙都沒了(scream)缺德無良醫師」 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 林葳 LINE通訊軟體翡冷翠牙醫診所創立之官方帳號中 2-13 「癌症一復發立刻帶你們走」、「趕快幫我放你那邊掛衣架丟掉碰到的人都會不得好死你也可以留著繼續用你這麼缺德」 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 林葳 LINE通訊軟體翡冷翠牙醫診所創立之官方帳號中 2-14 「姐姐花50萬讓你上報應該很多記者願意寫還是10萬就有人寫了!」 恐嚇危害安全 林葳 LINE通訊軟體翡冷翠牙醫診所創立之官方帳號中 3 「趕快把病例和30,000還我不要做這麼缺德的醫師」 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 林葳 名稱「Dr.林葳牙科診療室」臉書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Dr.LinWei) 4 4-1 「臺北的林威【應指林葳】醫師他是個標準的無良醫師!診所治療我七個多月最後卻說因為我是癌症病人他沒辦法治?」、「又找律師警察新光保全恐嚇病人很誇張我一輩子住在臺北市也沒碰過這樣的無良醫師!他的同居女友陳佩琪兩個人治療了我七個多月四月13突然找了一個不知名的假律師不敢給你騙我們相互報警他要角脅迫病人寫和解書!」、「這無良醫師希望你們老闆拒絕」 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 林葳 陳佩琪 名稱「威登牙醫診所」臉書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lv32331v) 4-2 「希望威燈別再用這兩位無良醫師」、「如果植牙碰到翡冷翠林威【應指林葳】和陳佩琪無良醫師治療?個月突然說病人?癌症不治了?……病人支付錢也不還的無良醫師該怎麼辦呢可憐的病人留」、「缺牙必須植牙找到翡冷翠林威【應指林葳】院長陳佩琪這兩位無良醫師!!……扮家家酒突然就告知病人我不看你了因為你的癌症……你有資格當醫生嗎你適合當詐騙集團吧你說4月跟院長同居所以就一起欺負病人」 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 林葳 陳佩琪 名稱「威登牙醫診所」臉書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lv32331v) 5 「林院長說因為我是癌症病人!!林院長說他不治療了這兩位無良醫師拒絕給病例報告!……希望大家拒絕這種無良診所和醫生……林院長和陳佩琪醫師兩位沒有醫德的醫師請大家遠離翡冷翠!」 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 林葳 陳佩琪 翡冷翠牙醫診所Google評論欄位附件一檔案名稱「告證2 :112 年3 月31日監視錄影器影像(檔案A 櫃臺)」,監視器時間2023年3 月31日13時0 分22秒開始。 祁惠茹:你的臉是怎麼了。 王麒穎:我現在是蜂窩性組織炎。 祁惠茹:那你先坐一下。 王麒穎:反正沒關係,我先在外面等。 王麒穎:你們是等病人要死了才能來吧?你有聽到嗎? 祁惠茹:有。 王麒穎:覺得很好玩。 祁惠茹:沒有啊。 王麒穎:我這樣蜂窩組織炎,知道嗎?我講了10天有聽懂 嗎? 王麒穎:為什麼要這樣子,好玩嗎? 王麒穎:我為什麼老要因為你們的事,我要一直吃藥,小 姐,蛤?你知道我吃藥吃越多,我會越弱?然後 你們開刀要一直延一直延,是不是很奇怪,你現 在不敢講話? 是不是? 因為你們的失誤,然後我 一直延開刀,一直延開刀,然後延開刀又有問題 ,然後一直延一直延。然後我中間跟你們講,你 們都不理人,好奇怪喔,到底你們是醫生還是我 是醫生。 祁惠茹:你因為現在外面沒有人在看診,所以你要先坐外 面看診嗎? 王麒穎:隨便一個醫生先把我弄不痛,不要腫。 祁惠茹:對,我先請陳醫師看。 王麒穎:要把我弄死為止是不是,那我們大家一起死,好 不好? (監視器時間2023年3 月31日13時2 分 18秒) 檔案名稱告證4 :112 年3 月31日監視錄影器影像(檔案B 診間)監視器時間:2023年3 月31日13時3 分22秒,王麒穎將診間置物籃朝祁惠茹頭部丟擲,並大吼拿開。附件二告證6 :112 年4 月6 日監視錄影器影像檔案時間00:00:00開始至00:04:13止(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6日14時16分35秒開始) 王麒穎:我先喝一下水喔。 李惠萍:好。 王麒穎:你們這開刀啊,一定要給我弄晚上嗎?因為我沒有開刀 晚上開。 李惠萍:嗯,那個醫生等一下會再跟你講後續的部分。 王麒穎:可是,其實他應該。 李惠萍:沒關係,這個他我們先不討論,等一下如果你那有問題 ,你可以跟那個醫生講。 王麒穎:你其實很想換醫生,那我現在弄一半,沒人要弄,開刀 的東西,怎麼會把人家排晚上呢? 李惠萍:沒有,我的說你這塊的部分你先別。 王麒穎:因為上一次。 李惠萍:你先跟醫生討論,因為我們討論沒有一個結果,如果你 要討論的話。 王麒穎:好你走開,那你走開,什麼叫沒有結果啊,你們這邊是 怎麼訓練的啊? 那我每次問每一個人都講得不一樣,就 像我碰到腫得像豬頭。 李惠萍:不是,你這樣子發火的話你到底要不要看醫生? 王麒穎:你出去。 李惠萍:什麼我出去,我這是。 王麒穎:我可以拒絕給你看吧?我可以拒絕給你看吧?你覺得我是 吃飽沒事幹,特別來吵架喔? 李惠萍:不是,我不是要跟你吵架啊? 王麒穎:那你講話那麼不客氣幹嘛?你講話那麼不客氣幹嘛? 李惠萍:不是,是你先跟我不客氣的欸? 王麒穎:你去報警,你去報警,出去,出去,我在這裡花了錢, 我有權利在這裡,懂嗎? 我只不過剛剛跟他講說我開刀 多晚,你現在是怎樣? 你吃了炸藥是不是? 腫豬頭是我 ,小姐? 李惠萍:不是啊,我們的意思是說。 王麒穎:那你先出去可不可以? 李惠萍:你跟我討論我出去,你跟我討論該有個結果吧? 王麒穎:你剛剛說什麼?我是不是以後跟你們講話都要帶錄音機 ,他說我跟她討論開刀沒有意義,那我...。 李惠萍:不是,我哪有說沒有意義?我說沒有一個結果。 王麒穎:你在幹嘛?林葳他在幹嘛? 林葳:好好好,不要這樣子不要這樣子。 王麒穎:你讓我報警,他在幹嘛? 林葳:我我我。 王麒穎:欸,腫豬頭是我欸,他幹什麼?火氣那麼大?那你出去! 林葳:好啦,我們好好的說啦。 王麒穎:我剛剛只是說,我說能不能幫我牙齒改,不要,我沒有 弄過晚上的。 林葳:對對對對。 王麒穎:這樣是有觸犯到他哪一點嗎?我也知道你們有錄音欸, 你(指李惠萍)出去,不然我現在報警喔。 林葳:那個惠萍,好啦好啦。 王麒穎:你信不信我我報警?你以為我不敢啊?你叫什麼?惠萍是 不是? 說啊? 不要走! 你要走是不是? 你就不要走! ( 王麒穎拿出手機點螢幕)我叫王麒穎,我在翡冷翠,我 今天要林葳醫師跟陳佩琪醫師開刀,但不知道這個護士 不知道哪根筋不對,我只跟他說。 李惠萍:(吵架無法辨識) (李惠萍向前一步往被告靠近) 王麒穎:你不要接近,你不要接近(王麒穎手指著李惠萍,且身 體稍微往李惠萍方向靠前)。 林葳:好啦好啦好啦(林葳試圖將雙方勸開)。 王麒穎:你再不管她我就報警喔?你再插嘴我就報警喔! 林葳:好啦好啦好啦,先這樣先這樣。 王麒穎:我沒有開過晚上開刀小姐,我幹嘛腫得像豬頭你們覺得 很爽是不是? 李惠萍:我哪裡爽了? 林葳:好啦好啦,先這樣子先這樣子。 王麒穎:你怎麼會用這種的員工啊?你到時候給我(王麒穎大喊 )賠十倍!你用什麼員工,你居然(王麒穎大喊)。 李惠萍:沒有,你現在報。 王麒穎:(王麒穎尖叫)你不要碰我。 李惠萍:你現在報你現在報。 林葳:好啦,先這樣子啦先這樣子啦先這樣子啦先這樣子啦。 王麒穎:我的牙齒重要還是你這個人重要? 李惠萍:那你現在報警那你現在報警。 林葳:惠萍,你不要這樣子啦。 王麒穎:那你要我報警是不是? 林葳:先不要這樣先不要這樣。 王麒穎:你再做筆錄喔,我要先繼續弄我的牙喔?你以為我不敢 報喔?我是要先弄我的牙。 李惠萍:你現在報你現在報。 林葳:好啦,先這樣子啦先這樣子啦先這樣子啦,惠萍惠萍。 王麒穎:你這是用什麼員工林葳,(提高音量)你用什麼員工啊 ,破壞你醫院名譽欸。你不報啊,我就報警,我都有看 ,你沒報我就報警,我立刻辦他,而且他用你院長的身 分,他在攻擊你的病人欸,他在抓我語病欸,請問跟他 說沒有意義,跟他講沒有用,請問這兩個字是差在哪裡 ? 所以他一講,你今天臉這麼臭是幹嘛,那你走開啊, 因為我沒有過晚上開刀,不好意思。 林葳:是是是,這我們。 王麒穎:因為惠茹跟我說什麼下午金山來的。 告證6 :112 年4 月6 日監視錄影器影像,監視器時間2023年4 月6 日14時20分51秒開始。 林葳:好啦,先這樣子,先這樣子,報警報警。 王麒穎:林葳,你在用什麼員工啊,林葳你用什麼員工啊 ,破壞你醫院名譽欸。 王麒穎:你不報啊,我就報,我都有看你沒報我 就會報,而且他用你院長的身分,他在攻擊你的 病人欸,他在抓我語病欸,請問跟他說沒有意義 ,跟他講沒有用,請問這兩個字是差在哪裡? 所 以他一講,你臉這麼臭要幹嘛,那你走開啊,因 為我沒有過晚上開刀,不好意思。 林葳:是是是,這我們。 王麒穎:因為惠茹跟我說下午金山來的。 林葳:金山來的? 王麒穎:他說什麼,因為人家從金山來的,所以我比較倒 楣,因為我那個刀不小。 林葳:沒有,姐,我跟你講,等一下,我跟你討論手術的 事。 王麒穎:不是,你們說下一次,下一次,所以才搞那麼久 啊。 林葳:我等一下會跟你講手術這個問題。 王麒穎:你為什麼不死(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6日14時23 分8 秒,理由書編號1-1 ),你剛剛其實知道吃 止痛藥。 林葳:嗯嗯嗯。 王麒穎:結果他幹嘛,昨天跟男朋友吵架是不是?蛤?你 怎敢用,我活到這麼老,我給那麼多醫生開,從 來沒碰過那麼誇張的,不是電視上說,病人欺負 護士嗎?我麒穎姐姐就是護士,懂了嗎?不懂啊 ? 我看你也不懂,所以我正常會對護士特別好, 不然我上次幹嘛! 還特別那個亞培缺貨我還特別 開車過來拿給惠茹啊,我腦子有病啊! 蛤?我吃 飽錢多是不是? 告證6 :112 年4 月6 日監視錄影器影像,監視器時間2023年4 月6 日14時26分28秒開始。 王麒穎:我真的被你們打敗了,你怎麼會用這種人,你竟 然讓這樣的護士衝撞我,我真的傻眼,他以為我 不敢報,我真的很想叫警察來,你剛剛在那邊搞 半天,沒有看到他這樣子撞我喔,他剛剛用身體 撞我欸,你剛剛問他發生。 林葳:不是,是在我來之前嗎? 王麒穎:不管你在不在,他都不能這樣吼客人欸,我覺得 你竟然火氣這麼大,我就隔離嗎?不是嗎? 阿不 然要打架嗎? 我今天如果是男的,我就揍他了, 來告我啊,臺灣反正殺死人不犯法嗎?不是嗎? 不是嗎?我幹嘛為了你這個垃圾,欸我是花錢要 受罪,來這邊弄牙齒,不是來吵架的,我覺得你 們好像搞不清楚欸,你一個開刀,你給我約來約 去,你用這麼多員工,在幹嘛?在睡覺啊? 我剛 來,我還告訴我一定要忍耐,趕快把他弄完,他 昨天沒睡好,還在幹嘛,被老公打啊?【監視器 時間2023年4 月6 日14時27分2 秒,理由書編號 1-2 】 告證6 :112 年4 月6 日監視錄影器影像,監視器時間2023年4 月6 日14時30分56秒開始。 王麒穎:今天是佩琪幫我弄的是不是,我現在報警,警察 先讓他做筆錄,我弄完我做筆錄,他要我報警, 你希望我報嗎?你告訴我? 林葳:我們..剛剛這樣的行為的確是。 王麒穎:林葳你告訴我,你會不會懲處他,我一定要忍住 ,他以為我怕他啊! 你覺得我會怕嗎?你懂我意 思嗎?我不忍心,我之前已經跟你說,可能有些 人可能被判死了,他怎麼敢呢? 你今天不開除他 ,你看你以後怎麼帶人,他剛剛有用手肘在撞我 ,我嚇呆了,而且他怎麼可以碰我? 他沒資格, 我覺得你今天不爽,你討厭我,那你就不要來啊 !叫別的同事進來不就好了嗎?你覺得,我會不 敢報警嗎? 你覺得我敢不敢?我絕對敢! 但我知 道來了之後一定有人會搞我【監視器時間2023年 4 月6 日14時31分49秒,理由書編號1-3 】因為 我在開刀,你就跟他做筆錄吧,警察沒有覺得為 什麼護士攻擊病人,我們電視上不是都是病人攻 擊護士嗎?而且你都不制止他欸!你叫他先趕快 離開,我都要躲開,你覺得我要躲哪? 躲廁所, 我要在這邊弄手術欸!你看他竟然不走,我下次 ,以後我來,我都不想要再看到他,我不要看到 這個人,不然我就立刻報警,因為我會跟警察說 ,我怕我開刀,他會攻擊我?你怎知道他會不會 ?因為我覺得他已經受不了,我不會去碰人家, 這是基本常識,他這樣要是在美國早就被上銬, 醫院也不用做了,我剛剛在忍喔! 結果你竟然還 讓他這樣一直靠近我,你怕碰觸他,那你剛剛應 該叫惠茹,把他拉走,叫女人把他拉走,那不然 呢?等著我被他打死喔? 王麒穎:你怎麼會讓他齁!有時候我真的覺得,我是脾氣 太好?還是怎麼樣,但是你寧願他攻擊病人嗎, 我今天是男的,我應該要揍他喔,大不了大家做 筆錄啊!我剛剛不是講了啊,臺灣殺死人也沒用 啊,可是我可不想要讓這種,討厭的人碰。【監 視器時間2023年4 月6 日14時33分1 秒,理由書 編號1-4 】 林葳:姐,我先幫你圍個圍巾。 告證6:112 年4 月6 日監視錄影器影像,檔案時間00:14:55開始至00:15:27止(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6日14時34分1秒開始) 王麒穎:對啊,怎麼會有這種人啊!你覺得他好像對我充滿怨怒 和憤怒耶!是怎樣!他想殺了我?我第一次活到這麼老 ,才碰到女生這個樣子,還是個護士,我真是破三觀, 現在的人不知道,他應該沒有很年輕,我記得他也30了 ,還以為自己是小寶寶?我求求你,我幹嘛求你啊!不 是,你讓他再靠近我,我就直接報警!(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5) 告證6 :112 年4 月6 日監視錄影器影像,監視器時間2023年4 月6 日14時49分39秒開始。 李惠萍:不是,王小姐,那個,我想要跟你講一下說,如 果你在我們診所大吼大叫的話,我們就會依法處 置,我們只是提醒你這樣子。 王麒穎:警察先生,這個女生,情緒一直不穩定,警察走 了嗎?你這樣夠了吧? 林葳:欸,惠萍。姐,我先趕快幫你處理好,我等一下再 處理他。 王麒穎:你有沒有被嚇到,我跟你講,我真的活到這麼老 ,我以前做餐廳,什麼人都有。 林葳:您之前是做哪方面的餐廳啊? 王麒穎:義大利餐,我們之前就很早期就做了,生意好到 爆,我真的也被嚇到了,這個死小孩,你們應該 要讓他遠離你們,這個人情緒有問題,你們當然 覺得事小,我對事不對人?我覺得他一直在記恨 欸,欸我有針對他罵過嗎?我好像上次是第一次 在罵他,那佩琪會把我殺了吧?我剛剛真的不忍 心欸,我剛剛真的很想報欸!我按了11,我把他 按掉,因為我怕害死他,結果他更狠,這樣知道 了吧?誰是好人?這樣懂了吧? (監視器時間 2023年4 月6 日14時50分15秒,理由書編號1-6 ) 林葳:有,我們就是把治療做好,把每一步。 王麒穎:我覺得這個小孩,這個死東西喔,喔不行,你們 這邊有錄音會害到我,我說這個護士有問題的, 因為我就說他再鬧,我看完牙,我就要報警了, 我就跟林葳說,我手軟了,結果人家更狠了,而 且你怎麼可以知道,他以為我在裝,他覺得我吃 飽沒事幹,花錢來結..的。(監視器時間2023年 4 月6 日14時51分1 秒,理由書編號1-7 ) 林葳:那,姐,我等一下再處理他,那你的問題比較重要 ,我等一下處理,你不用擔心。 王麒穎:這樣你怎麼保護佩琪。 陳佩琪:呵呵呵。 林葳:我要保護大家,每一個人我都要保護。 王麒穎:你要保護的,我們病人最慘欸。 林葳:對,我要保護每一個人,姐,就是,大概就像您說 的那樣,對,雖然說,你的恢復期傷口較長。 王麒穎:等一下,警察先生,剛剛那個護士推了我的身體 ,我是因為這個院長,才忍心不報警,所以,沒 想到他先報警。 林葳:你講話,我感動的要哭了。 告證6:112年4月6日監視錄影器影像,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6日14時53分43秒開始。 王麒穎:那麼近,我就是笑死我自己,而且那天我坐Uber 應該是男的司機喔,我送車去保養,他們幫我叫 Uber回來,你知道男的司機,還是跟你差不多大 的,他說小姐我跟你講,我現在開到8 點我就不 敢了,你看男的喔,你懂吧,他有生病,他剛剛 講第一句話,開刀你跟我討論沒有意義,沒有用 ,我就說,我說好,我在跟..醫師講,然後他就 開始了,欸,你給你的護士吃點藥好不好,給他 吃點鎮定劑。(監視器時間2023年4 月6 日14時 54分17秒,理由書編號1-8 ) 林葳:我們先幫他看一下姐的狀況,先治療這一顆,療程 當中隨時記錄做處理。 王麒穎:好啦,我會痛,先跟佩琪說。 告證6:112年4月6日監視錄影器影像,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6日14時55分52秒開始。 王麒穎:我以我剛剛是,不要延誤我的治療,不然我會告 死警察,這好誇張喔,你有沒有嚇到。 陳佩琪:有有有,有嚇到,呵呵呵。 王麒穎:我覺得真的是,我以前在東區開第一家,義大利 店,第一家那個,的就是像現在很流行的那個 lounge bar都是第一家。 陳佩琪:嗯嗯。 王麒穎:都沒有看過這種人,他沒有碰過壞人,你看今天 要是一個野蠻的男客人,一拳就給你下去,再來 告啊,你也知道臺灣,我就說,殺死人有事嗎? 我剛剛就覺得他想要殺了我了,我想說你怎麼會 ?用身體撞我呢?好可怕喔,佩琪他愛上你了? 我上次罵了你?他心懷餘恨,不然我覺得他那個 動作讓我覺得,好不可思議喔! (監視器時間 2023年4 月6 日14時56分30秒,理由書編號1-9 ) 陳佩琪:嗯嗯嗯。 王麒穎:好,加油,我真的要好好加油。 陳佩琪:等一下過程,我們一樣會幫你上麻藥,如果中間 你覺得嘴巴張開肌肉開始不舒服了。  告證6:112年4月6日監視錄影器影像,時間00:41:35開始至00:41:47止(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6日15時00分53秒開始) 王麒穎:他不敢撞我,他撞你們兩個,你們兩個不能死,太小隻 了,好恐怖,我要跟我朋友講,以後就是哪個男的,要 小心一點,不要..。(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10) 告證6:112年4月6日監視錄影器影像,檔案時間00:43:12開始至00:43:53止:(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6日15時03分07秒開始) 王麒穎:陳佩琪我這樣有沒有反應過,每次我進來都是他欸,可 不可以開除,然後原來,還一直問他好不好,我是白癡 喔?所以他一直很想殺了我耶,你知道我的意思,前兩 次我來都是他進來,欸,好久沒看到你,原來人家討厭 我,看到想殺了我,我還在問人家好不好,我真的是破 三觀耶!你們不能再讓他靠近我,因為我覺得,你們這 麼多刀,我覺得他情緒,你叫林葳趕快把他弄走,反而 是你們要報警,你懂我的意思嗎?因為他這樣子很恐怖 ,呃呃(覺得噁心抖肩)(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11) 告證6:112年4月6日監視錄影器影像,檔案時間00:49:51開始至00:50:27止(監視器時間202 3年4月6日15時10分20秒開始) 王麒穎:林葳,你知道護士要殺了我?快點快點佩琪去,他這樣 出去要被人家笑,快去佩琪你去找,跟護士講不好意思 ,你看院長要被你們護士嚇呆了,他有這麼恨我,我前 兩次看到他,我說好久沒看到你,其實他很想殺了我, 我的天啊!(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12) 告證6:112年4月6日監視錄影器影像,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6日16時7分0秒開始。 王麒穎:你們確定喔,因為到時候晚上傳,警察跟我說 我被他告,因為這樣我要先報警,因為你看姐不 忍心他還敢,他以為他這樣,因為除非是你們醫 生,搞不懂,他搞不清楚狀況我覺得你們現在護 士,臺灣現在的喔,你還年輕,不要30幾歲就變 成一個變態,所以他其實已經記我很久,好可怕 喔,我還每次跟他say 哈囉,他可能突然拿個.. ,所以佩琪不能再讓他靠..,我希望你們趕快讓 他離開這,因為你們太多刀具,你知道嗎?我怕 他控制不了。(監視器時間2023年4 月6 日16時 7 分38秒,理由書編號1-13) 陳佩琪:你要不要先漱個口。附件三告證12:112年4月13日監視錄影器影像(檔案C)」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13日21時15分32秒, 王麒穎:臺灣真的好厲害,怪不得那麼多人被殺死。 林葳:王小姐你再這樣子大吼大叫,等一下請你離開。請你離開 。 王麒穎:我不願意,你牙齒不弄,我不願意。 林葳:那沒問題,我知道了。 王麒穎:你錢也不還牙齒也不弄,我為什麼要離開。 (王麒穎聽聞林葳要求其退去之要求後,仍滯留在翡冷翠牙醫診 所內。) 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13日21時15分58秒 保全人員開門進入診所 林葳:他在這邊大吼大叫,已經影響到我們,可不可以請他先離 開。 王麒穎:你不要動我,剛剛我們兩個都報警了。 保全人員:我不會動你,我只是來了解什麼事。 檔案時間00:25:06開始至00:33:06止(監視器時間2023年4 月13日21時25分54秒開始) 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13日21時25分57秒,警察到達診所。 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13日21時26分0秒,王麒穎與警察解釋報警 原因。 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13日21時26分15秒,林葳與警察解釋報警 原因。 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13日21時26分28秒,律師與警察解釋報警 原因。 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13日21時26分33秒,王麒穎走出診所。 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13日21時27分25秒,律師向警察表示不希 望王麒穎再進入診所。 監視器時間2023年4 月13日21時27分5 秒開始,櫃台人員是林佳 俐,坐於櫃台內的椅子上,掩面哭泣,旁邊站著之同事陳怡安拍 林佳俐的肩膀,安慰對方。 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13日21時27分54秒開始 林葳:不是要跟他談和解? 律師:那你跟他去外面談啊! 林葳:這樣會影響其他人? 律師:就1句話他可以就可以,不要再讓他進來,你要讓他進來 ,你就還要讓他出去。 林葳:我懂,OK。 律師:不要再叫他進來了。 (之後林葳走出診所試圖跟王麒穎講話,但王麒穎拒絕與林葳溝 通) 林葳:讓她這樣在外面是不是不太好? 律師:你不要再讓他進來了喔,你再讓他進來,對你的所有員工 都是身心俱疲。他再進來,等一下又對你們亂,讓你們身 心俱疲,他都已經出去了,就不用勞煩警察把他架出去了 ,還再讓他進來,我知道,保護自己比較重要。 林葳:還麻煩你跑一趟。 律師:(律師跟警察說話)。 林葳:(林葳遞證件給警察)。 律師:因為我剛剛就跟他(林葳)講說你就拒絕讓他看診嘛,他 要訴訟就來告嘛,你頂多也就是最多也就是把那個錢退給 他,為什麼要忍受他(王麒穎)在這邊跟你們那個有的沒 的。 林葳:對啊。 警察:那如果他這麼不滿的話,就請他去別間啊。 林葳:對啊,可是他又不要啊,我也不曉得他到底想要什麼退他 錢他不要,想要幫他治療他又大吼大叫,而且他真的出手 攻擊我們助理。 警察:是剛剛嗎? 林葳:兩個禮拜前。 律師:一來就是要看診嘛,想說幫他做完結嘛,也就是不是雙方 不太適合做這個治療,他一來就在大吼大叫,他上去就跟 他講說,你這樣我沒辦法開始進行治療,然後他就抓狂啦 ,對啊,他今天原本來是想說,他們今天有可能有中止這 個醫療服務這個契約,我就想說幫他們打個。 警察:所以他今天進來大吼大叫,但是還是要看診是不是? 林葳:他大吼大叫我們沒辦法看,然後又出手攻擊過我們助理的 紀錄。 警察:他今天大吼大叫的訴求是什麼? 律師:沒有。 林葳:沒有,他就很像無理取鬧。 櫃檯員工:他就是從頭罵到尾,完全沒有在講今天要幹嘛。 警察:他今天有要看診嗎? 林葳:原本是有原本約他來就是要看診,但是我們不知道他在想 什麼?他也好幾次每次都搞得大家莫名其妙。 警察:那今天我們就請他先出去,你們之前有什麼要告他的或者 是他今天有辱罵的話,都可以。 律師:我會再寫狀紙,我會再向地檢署遞狀。 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13日21時31分54秒:員警離開診所在外與 王麒穎交談。 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13日21時33分41秒開始 林葳:所以他之後如果又要再走進來或是。 律師:就直接報警,我們拒絕看診啊,拒絕的理由就是他攻擊我 們醫療人員的行為。 林葳:只要他走進來我們就報警。 律師:對啊,因為他這不是急迫性,不能拒絕是急迫性…。 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13日21時37分53秒:林葳與律師走出診所 協同員警與王麒穎交談。 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13日21時39分24秒:王麒穎不顧員警阻止 再次推門進入診所。 員警:小姐麻煩你出來,人家不同意你進來。 王麒穎:我的錢付在這誒。 員警:那你們在外面講啊,我們現在在外面不是在討論嗎? 王麒穎:你為什麼要這麼兇。 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13日21時40分0秒:員警要求王麒穎離開診 所,王麒穎走出診所(21時40分10秒)。 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13日21時45分25秒:王麒穎再次推門進入 診所。 律師:不好意思你不能進來哦。 王麒穎:你還我9萬我們來簽和解書。我們來簽和解書我也不想 再來好累。幫個忙最後一個忙,我現在就是幾乎是完結 的治療,只要做牙套,但是還要再清一次, 王麒穎:什麼樣的材料。 櫃檯人員:就是根管充填的材料。 王麒穎:你可以請他讓你幫我做完這個嗎,當我求你,我拿完9 萬,把這顆完結,可以嗎,當我求你。好不好,同時我 們不相干。為什麼人生這麼累?看個牙齒這麼辛苦? 王麒穎:那就是佩琪幫我弄,有一個人就不能上班,可不可以幫 我一下,至少讓我完結。 王麒穎:就是你還是另外一個不能下班? 王麒穎:那個,哈囉,你跟佩琪說如果太為難他就算了。 王麒穎:可是不管和不和解,都應該把人家..,我覺得太無恥了 ,浪費人家7 個月的時間,我回去要問我們的新光保全 ,欸裡面還有3個人還是怎樣? 櫃檯人員:3、4個。 王麒穎:還有這麼多人? 櫃檯人員:因為今天晚上有醫師看診就比較多人,對。 王麒穎:對,裡面有好幾個。那剛剛都去哪?我也不想,我今天 只想來完結這一顆,我不敢再給他看,我前兩天去求別 的醫生,人家看完說,我沒辦法幫你看。 王麒穎:你這邊可以按樓下嗎?電話? 櫃檯人員:電話? 王麒穎:也不能嗎? 櫃檯人員:好像只有廣播。 王麒穎:真的假的? 櫃檯人員:沒關係你要請他? 王麒穎:同意的話可以先弄啊,這應該跟那9萬塊無關吧?他覺得 我弄完能幹嘛? 櫃檯人員:我想說討論完再跟你一起說。 王麒穎:可是弄要有點時間欸。 櫃檯人員:應該不會太久。 王麒穎:好。 王麒穎:好,你們盡快,我剛才才想到,他們骨粉也不願意給我 ,剛才想到,因為我決定要驗那個成分,要幫我轉換他 呢,至少要給我那個成分,但我現在癌症醫生沒辦法驗 ,我自己要,你可以你可以不還錢,但不能害人家嘛, 我牙齒不停地掉太可怕了,不是今天他是故意來鬧的, 那我骨粉的那個,那其實,我要那個成分欸,真的是我 付的錢你至少你裝了什麼東西,至少要讓我知道吧? 這 不是開玩笑欸,我這要牙齒一直輪流掉,太可怕了欸, 哇,這個醫生太可怕了,喔,對,所以才一直騙我說什 麼,我相信你們不是故意騙我,但我覺得這樣太可怕了 。 櫃檯人員:我們沒有騙你。 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13日21時52分29秒開始。 王麒穎:我現在至少要知道,因為釘子是不會動的,他是死的, 可是我的醫生是說骨粉是你要融合的欸,他說我至少要 知道,你用什麼牌子吧,這個我要跟他律師講,你不能 這樣害死人欸,所以我就說,我前兩天去求別的醫生, 人家也不敢碰我啊,要是我是醫生,別的醫生我不敢動 你啊,我前兩天看別的這一顆會痛,你這樣真的是太缺 德了欸,所以我剛剛想說你們那個骨粉是不是等於他故 意一直拖延,惠茹也在騙我,我還忍心不提告惠茹,是 林葳在騙他,對 陳怡安:沒有人騙你 王麒穎:所以其實業務拿來的 陳怡安:對啊有送來我們沒有跟你說沒有啊晚上送來的 王麒穎:就是我那時候留話的時候嗎 陳怡安:不是不是今天晚上,我跟你說的那個時間 王麒穎:是你是不是? 陳怡安:對,我剛好接電話 王麒穎:我不是在怕你們騙我欸,我是怕他又 陳怡安:你等我一下 王麒穎:他不願意看沒關係就算了,那你骨粉要給我,你骨粉不 給我,姐真的要砸店喔,我不怕警察,你骨粉不給我, 我真的會砸店喔! 陳怡安:姐我跟你說,恩,我知道 王麒穎:我不是說你們,我覺得她這樣太缺德了,骨粉在誰那 陳怡安:在醫師那邊,我們是拿不到的 王麒穎:他這樣要我的命欸 陳怡安:你等一下 王麒穎:這樣太缺德了,是要把人家逼到死 陳怡安:姐你先坐一下 王麒穎:怡安幫一下忙,我可以不要那個9萬塊,但你那骨粉你 要告訴我那是什麼東西,只要給我那個東西,天啊我是 碰到什麼樣的醫生啊,怪不得我的牙齒,一直不停地掉 ,他如果已經準備找律師弄和解書,那為什麼之前沒弄 呢,哈囉,而且骨粉你一定要給我欸,不然我現在癌症 ,我怎麼知道你到底在裡面放了什麼東西啊? 監視器時間2023年4月13日21時57分48秒,(王麒穎繼續滯留診 所內,並可見有一個金屬製的保溫瓶自監視器錄影畫面下方飛出 並撞擊診所玻璃門,隨後可聽見王麒穎稱「快點告我」) (畫面可見櫃台人員撿起保溫瓶,並撿拾散落在地板上的保溫瓶 塑膠碎片)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