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智簡抗字第1號抗告人即聲 請 人 沈樺選任辯護人 許哲維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判決書遮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2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聲請人之聲請遮隱事件,因認所適用之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林奕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閔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