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智簡字第1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敏瑜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30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朱敏瑜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朱敏瑜所為,係犯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與在網際網路頁面上公開陳列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嗣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自民國112年2月28日起至112年6月15日止,使用電腦設備聯結至網際網路,並經由網際網路此一媒介販賣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均核屬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如本判決附表所示數商標權人之商標,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論處。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竟仍經由網際網路之媒介販賣本件侵害商標權商品以牟利,破壞公平交易秩序,損及商標專用權人之商譽及收益,並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其實屬不該。惟慮及被告於本件偵查時終能坦承犯行,然仍未與本判決附表所示受侵害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渠等損失,犯後態度尚可,併參酌其素行狀況(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6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件侵害商標之商品數量,暨被告於警詢時所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與家庭經濟狀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13頁),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查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商品(含採證物),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故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該等扣案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之。
(二)又查,被告因本案違反商標法犯行獲利新臺幣280元,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孫沛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家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慧娟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105.11.30版)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本判決附表:
編號 商標名稱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商標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商品 侵害商標權商品名稱 數量 單位 1 Monogram)(bi-colored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至117年3月31日 耳環等 仿冒CHANEL商標耳環 (採證物) 2 對 2 MONOGRAM)(bi-colored(彩色) 00000000 各種服飾用皮帶、腰帶 仿冒CHANEL商標皮帶 16 條 3 MONOGRAM DOUBLE C DEVICE 00000000 髮夾等 仿冒CHANEL商標髮箍 1 只 4 CC Monogram without Circle 00000000 衣服、圍巾等 仿冒CHANEL商標衣服 14 件 5 仿冒CHANEL商標圍巾 53 條 6 CELINE and logo Triomphe 00000000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至120年12月15日 服飾用皮帶等 仿冒CELINE商標皮帶 4 條 7 FLEUR(figurative)(annexed)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至117年1月15日 長圍巾等 仿冒LOUIS VUITTON商標圍巾 19 條 8 FLEUR dans un cercle(figurative)(annexed) 00000000 至117年6月30日 長圍巾等 9 LV logo(figurative) 00000000 至117年3月15日 長圍巾等 10 LOUIS VUITTON 00000000 至117年2月15日 長圍巾等 11 DECOR FLORAL (fig.) 00000000 至114年5月15日 圍巾等 12 FLEUR dans un losange(fig.) 00000000 至114年11月15日 圍巾等 13 Monogram Canvas 00000000 至121年11月30日 圍巾等 14 BURBERRY 00000000 英商布拜里公司 至117年2月29日 衣服等 仿冒BURBERRY商標衣服 6 件 15 BURBERRY CHECK 00000000 至119年9月15日 16 GG(18)textile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至121年11月30日 皮革製帶(非服飾用)等 1、仿冒GUCCIO商標髮圈 2、仿冒GUCCIO商標皮帶 3、仿冒GUCCIO商標戒指 4、仿冒GUCCIO商標衣服 00 00 0 00 個 條 個 件 17 GUCCI & BROCADE DEVICE 00000000 至121年6月15日 髮飾品、髮帶等 18 GG(17) 00000000 至114年6月15日 皮帶等 19 GUCCI 00000000 至120年5月15日 貴金屬、金鋼鑽等 20 GUCCI(墨色) 00000000 至116年8月31日 衣服等 21 GREEN/RED/GREEN STRIPE DEVICE 00000000 至115年3月31日 衣服等 22 GG(20)(WITHOUT SHADOWS) 00000000 至115年8月31日 皮帶等 23 GG(logo) 00000000 至122年1月15日 衣服、皮帶等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6186號被 告 朱敏瑜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敏瑜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分別為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取得指定使用於耳環、各種服飾用皮帶、腰帶、髮夾、圍巾、戒指、衣服等商品之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限內,未經如附表所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竟基於販賣及意圖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而陳列、持有、輸入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28日前不詳時間,自大陸地區不詳廠商購買、輸入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後,自112年2月28日起至同年6月15日為警搜索止,將自大陸地區輸入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堆置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倉庫內而持有,並以蝦皮拍賣帳號「waynZ000000000(Rita Chu韓飾小舖)」陳列供售。嗣為警於112年2月28日網路巡邏,自上開蝦皮拍賣帳號購得如附表編號1之仿冒CHANEL商標耳環2對,送鑑定結果為仿冒商標商品後,再經警循線追查,於112年6月15日11時55分許,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倉庫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朱敏瑜之自白:被告坦承違反商標法犯行。
㈡同案被告徐宏偉之供述:證明被告負責向大陸廠商進貨如附
表所示之商品、管理蝦皮拍賣帳號「waynZ000000000(Rita
Chu韓飾小舖)」、撿貨及回覆網路客戶所詢問事項等事實。
㈢採證商品照片4張、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
之鑑定意見書、112年6月27日鑑定證明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12年6月30日鑑定暨鑑價報告書(法商賽玲有限公司)、LOUIS VUITTON線上維權主任李嘉琪112年7月12日鑑定報告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2年7月10日鑑定報告書(英商布拜里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證明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均在專用期限內,及扣案商品經鑑定均為仿冒品等事實。
㈣蝦皮拍賣帳號「waynZ000000000(Rita Chu韓飾小舖)」帳
號申請人、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之網頁列印資料、蝦皮聊聊對話紀錄、仿冒CHANEL商標耳環2對之訂單畫面、訂單編號、寄件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證明為警於112年2月28日網路巡邏,自被告經營之蝦皮拍賣帳號購得仿冒CHANEL商標耳環2對之事實。
㈤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上址店面搜索照片5張、遭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照片:證明本案查獲經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及意圖販賣而持有、輸入、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輸入、陳列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各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數商標權人之商標,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請從一重之罪處斷。又被告自112年2月28日起至同年6月15日為警查獲時止,於前揭蝦皮賣場上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係出於單一犯意之延續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請論以接續犯。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又被告販售仿冒CHANEL商標耳環2對,犯罪所得新臺幣28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檢 察 官 孫 沛 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歐 品 慈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 商標名稱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商標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商品 侵害商標權商品名稱 數量 單位 1 Monogram)(bi-colored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至117年3月31日 耳環等 仿冒CHANEL商標耳環 2 對 2 MONOGRAM)(bi-colored(彩色) 00000000 各種服飾用皮帶、腰帶 仿冒CHANEL商標皮帶 16 條 3 MONOGRAM DOUBLE C DEVICE 00000000 髮夾等 仿冒CHANEL商標髮箍 1 只 4 CC Monogram without Circle 00000000 衣服、圍巾等 仿冒CHANEL商標衣服 14 件 5 仿冒CHANEL商標圍巾 53 條 6 CELINE and logo Triomphe 00000000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至120年12月15日 服飾用皮帶等 仿冒CELINE商標皮帶 4 條 7 FLEUR(figurative)(annexed)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至117年1月15日 長圍巾等 仿冒LOUIS VUITTON商標圍巾 19 條 8 FLEUR dans un cercle(figurative)(annexed) 00000000 至117年6月30日 長圍巾等 9 LV logo(figurative) 00000000 至117年3月15日 長圍巾等 10 LOUIS VUITTON 00000000 至117年2月15日 長圍巾等 11 DECOR FLORAL (fig.) 00000000 至114年5月15日 圍巾等 12 FLEUR dans un losange(fig.) 00000000 至114年11月15日 圍巾等 13 Monogram Canvas 00000000 至121年11月30日 圍巾等 14 BURBERRY 00000000 英商布拜里公司 至117年2月29日 衣服等 仿冒BURBERRY商標衣服 6 件 15 BURBERRY CHECK 00000000 至119年9月15日 16 GG(18)textile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至121年11月30日 皮革製帶(非服飾用)等 1、仿冒GUCCIO商標髮圈 2、仿冒GUCCIO商標皮帶 3、仿冒GUCCIO商標戒指 4、仿冒GUCCIO商標衣服 00 00 0 00 個 條 個 件 17 GUCCI & BROCADE DEVICE 00000000 至121年6月15日 髮飾品、髮帶等 18 GG(17) 00000000 至114年6月15日 皮帶等 19 GUCCI 00000000 至120年5月15日 貴金屬、金鋼鑽等 20 GUCCI(墨色) 00000000 至116年8月31日 衣服等 21 GREEN/RED/GREEN STRIPE DEVICE 00000000 至115年3月31日 衣服等 22 GG(20)(WITHOUT SHADOWS) 00000000 至115年8月31日 皮帶等 23 GG(logo) 00000000 至122年1月15日 衣服、皮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