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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智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智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恩萍選任辯護人 張耀天律師被 告 黃詩均

柯懿雅

翁夢嫣

李承豪

黃偉哲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庭恩律師

簡欣柔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恩萍、黃詩均、柯懿雅、翁夢嫣、李承豪、黃偉哲涉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經審理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林易勳

法 官 林述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婷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