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7號抗 告人即聲 請 人 許春風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原處分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16日所為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聲請人許春風(下逕稱其名)前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月2日就該署112年度他字第1859號、第2125號、第2231號案件所為簽准結案之處分,向本院聲請撤銷檢察官之處分,遭本院於113年2月16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27號裁定駁回(下稱原裁定)。原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係不得抗告。然許春風對該不得抗告之裁定卻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載為刑事再抗告狀),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瑜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