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60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程彬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113年度附民字第1562號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程彬與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定型化契約固合意管轄法院為本院,但因其住在嘉義市,非本院轄區,且非法人或商人,應訴不便,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聲請移轉管轄等語。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而提起之民事訴訟,是其管轄法院即應依其刑事訴訟管轄法院而定,且無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規定之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9條、第4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既係於112年度訴字第365號詐欺案件中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附帶民事訴訟即係依附在本件刑事案件,被告並無聲請移轉管轄之權利,是所為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黃瑞成法 官 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