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62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辰翰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罪名」欄「詐欺」之記載,應更正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罪名」欄「詐欺」之記載,顯為文字之誤載,應更正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上開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琬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