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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28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6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柏郡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6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345號案,曾經扣押之物1件,該案已確定在案,請准將上開物品發還等語。

三、查本案聲請人固提出書狀聲請發還扣押物,惟全未敘明、特定欲聲請返還扣押物之項目及數量,本院無從判斷聲請發還扣押物之範圍及扣案物品是否確與本案無關,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發還扣押物之清單,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此項欠缺,自不能認為前開聲請為合於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法 官 吳旻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裁判日期:202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