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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4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0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靖選任辯護人 官振忠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案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於114年10月30日與被告達成和解,被告於114年11月12日已履行和解條件,告訴人於114年11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故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12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謝昀哲法 官 楊孟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