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4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偉翔選任辯護人 鄭翔致律師被 告 李杰儒
楊凱元選任辯護人 宋易軒律師被 告 宋重毅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胡皓偉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218號等)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廖偉翔、李杰儒、楊凱元、宋重毅、胡皓偉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廖偉翔、李杰儒、楊凱元、宋重毅、胡皓偉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廖偉翔、李杰儒、楊凱元、宋重毅、胡皓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廖偉翔、李杰儒、楊凱元、宋重毅、胡皓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就被告廖偉翔、李杰儒、楊凱元、宋重毅、胡皓偉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法 官 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