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春芳
呂育恩
張凱錚
陳惠珍共 同選任辯護人 郭登富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145號、第26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A04、A05、E04、E05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 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