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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春芳

呂育恩

張凱錚

陳惠珍共 同選任辯護人 郭登富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145號、第26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A04、A05、E04、E05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本案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鄭雅云法 官 林 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