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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4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諭謙選任辯護人 林泓律師

盧德聲律師宋重和律師被 告 蕭鈺蒨

陳昕逸

楊勝臣

謝金成上 四被告共 同選任辯護人 賴彥杰律師

何念屏律師蔡世祺律師被 告 許寶玲選任辯護人 林修平律師被 告 張政宏指定辯護人 梁水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6月3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開庭審理,另命第三人晟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宥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