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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7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清立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23號、96年度偵字第15951號、98年度偵字第19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陳清立前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03年4月28日裁定停止審判。惟被告業於113年10月15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停止審判原因已消滅,應撤銷該停止審判裁定而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24-10-28